【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4/2023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客運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式〉》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為進一步優化輕型出租汽車准照的公開競投程式,特區政府修改第34/2023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制定本法規。法規簡化程式,減少形式要求,合理劃分審核投標者資格檔階段及標書階段,以提升開標會議的效率及接納更多標書,從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法規因應實際需要延長標書有效期,以及規定獲判給實體自接獲判給通知後須追加擔保,以確保其履行義務。此外,在判給失效的情況下,判給實體可依法按評分排序判給予緊接的且標書仍在有效期內的投標者。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法案主要內容包括簡化更換的士的要求,只需交通事務局許可便可申請更換舊車;並明確的士車輛使用滿5年若被替換,須取消註冊,少於5年則可轉為私人用途;同時亦放寬的士行李廂大小的要求。
兩項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澳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