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天續審修改道路交通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稱,法案新文本建議禁止機動腳踏車、平衡車和滑板車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屬明示許可通行地點除外,違反將被科處600元罰金。
李靜儀又稱,在橋樑、引橋及隧道的通行限制方面,一般情況下禁止行人通行,但交通訊號指示容許則除外,例如嘉樂庇總督大橋等,並列明行人僅可在橋樑的行人道上通行,前進方向與行車方向相反等規範,罰款建議900元;至於路牌和標誌等交通信號,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將透過今次修法清晰相關規定,罰則方面則基本維持。
此外,新文本明確禁止駕駛員在駕駛時手持、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但行車輔助功能及免提通話功能除外,而巴士司機將全面禁止使用上述設備,科處罰金建議由現行的600元提升至900元。李靜儀強調,新文本旨在通過清晰界定使用情景,對於職業司機使用需求,駕駛者若停至安全區域使用則不違規。
針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駕駛行為,法案建議增設「明顯危險駕駛操作」罰則,如站立駕駛電單車、特技駕駛、漂移等行為,將被科處3000元。同時,法案為自動駕駛預留法律空間,規定在符合專有法規的前提下,允許車輛以自動方式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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