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前日完成討論《二零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按照該行政法規規定,二零二五年度的現金分享將於七月十五日起發放,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澳門元,非永久居民每人六千澳門元。「身份條件」維持不變,但新增去年居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在澳條件」,三類特定人士可豁免,另設因就學、住院、養老等八類理由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可申請將有關時間計入在澳時間,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天的標準,可獲發款項。
去年十一月十九日,前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二四年度政府工作總結及二零二五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報告中,建議特區政府二零二五年繼續向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分別發放一萬元及六千元的現金分享,預留財政撥款。該報告獲得全體立法會議員的通過,因而也代表了全體澳門居民的共同意願。在尊重民意及「政府繼承」的雙重原則下,現任行政長官岑浩輝今年四月十四日在《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宣布,在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適時完善現金分享制度,將節省的開支用於增進民生福利和促進社區經濟發展之上。二零二五年現金分享計劃,符合條件的永久性居民一萬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六千澳門元。
由於岑浩輝提到,將會「完善現金分享制度」,並提出了「符合條件」的限制詞,因而人們都預料,將會在繼續實行該項已經實施了十六年的「剛性」惠民措施的同時,進行調整改善,使其完全符合「與廣大居民分享澳門經濟發展成果,還富於民」,及「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減輕通脹壓力」的初衷。因此,岑浩輝在與社會各界社團代表進行座談徵詢對其首份「施政報告」意見的過程中,就對現金分享的調整徵詢了社團代表的意見。隨後,特區政府相關部門還專門為此舉行專題座談會,徵求意見。據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還參考了傳媒及社交媒體上的意見及建議,在社會充分參與、廣泛討論下,制訂了相關行政法規草案,推出了調整方案。
在徵詢意見階段,各類群體從各自利益出發,提出各種不同的改革意見。其中部分工商界代表表示擔心,若全額發放各類會有部分居民並非是在澳門消費,因而認為適宜將現金分享的全額或部分金額改以消費卡的形式發放,以鼓勵市民「留澳消費」,幫助中小微企度過難關;但多數社團代表卻認為應當維持全額發放的傳統做法。現在特區政府「一錘定音」的是,維持全額發放的方式,算是尊重多數民意。而中華總商會當即表態,中總尊重政府有關的決定,相信政府是經過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和綜合考慮而作出調整。其目的為完善現金分享計劃,所節省的開支,不是用於財政儲備,而是將會用作社會中最需要幫扶的群體和行業上。因而是高風亮節,顧全大局的表現。不過,中總仍然呼籲,有能力的居民盡量留澳消費,推動內需,齊撑經濟,並也呼籲中總會員、工商界人士繼續秉持忠厚營商之道,維持物價的穩定,商號可考慮推出更多優惠及宣傳推廣,吸引顧客二次消費,為推動經濟起到更大的疊加作用。
至於完善甚至可以說是「改革」的核心內容—新增去年居澳一百八十三日的「在澳條件」,則是在徵詢意見的過程中,無論是否參與諮詢活動的絕大多數居民的意見,因而是符合主流民意。實際上,現金分享計劃的初衷,是讓廣大居民分享澳門經濟發展成果,還富於民,及刺激消費,擴大內需,減輕通脹壓力,以維護澳門社會穩定。既然是分享澳門經濟發展成果,就應當由在地以各種不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經濟發展活動的人員來分享,而不是也及已經移民他往,長期不在澳門,沒有參與澳門的經濟發展活動,甚至連「消費貢獻」都沒有,而且也沒有交稅(連在消費過程中發生的間接稅都沒有)的人士。他們獲得分享的現金後,不在澳門消費,不但是無益於作為澳門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消費市場,而且也沒有作出間接稅的貢獻。甚至還因為向他們發放的分享現金,是以郵寄支票方式支付,而需要特區政府多一些郵費的負擔。
但根據部分澳門居民的實際情況,尤其是響應中央「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及「積極參與大灣區及橫琴深合區建設」的號召,並參照《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將因下列八種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標準,則可獲發款項:一、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二、住院;三、年滿六十五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四、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五、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六、履行公務;七、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何況,按照《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計算在澳日數的方法,當日在澳門停留即使是一分鐘,也作為在澳門停留一天。因而就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實質上的澳門居民的利益,現金分享計劃能夠為澳門人帶來幸福感和歸屬感。
特區政府最終沒有長期那以發放「消費卡」的形式來代替「現金分享」,可能是因為其具有局限之處。首先,是未必會對低下階層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實際上,低下階段所急需的,未必是消費性的幫助,而有可能是其他的領域,如供樓、治病等,有的則是暫時沒有需要,但對「積蓄防饑」有期待和計劃,希望能留待日後更有需要時才提取使用,而「消費券」則未能完全達到上述效果。但倘規定其可以「折現」存入銀行,或作「供樓」等形式使用,則仍可提取出來到外地消費,這就倒不如直接發給現金較為便捷了。
其次、「消費卡」在消減民怨方面所起的作用,沒有現金分享來得更直接,更明顯。實際上,特區政府在幫助說明抗禦通貨膨脹方面所採取的多項措施,如組織低價貨源、壓抑樓價等,都是間接地實施,其「即時效果」都不如直接施受的現金分享那樣感受得較為強烈。當然,也有其他的一些直接施受的措施,如對老人的各種津貼等,但這些措施受惠的只是一小部份特定人群,並非是全民受惠。
必須指出的是,在物價昂貴之時,政府以「現金分享」方式分派現金,確實能對一些貧困的居民有所幫補。但從政策層面考量,更需注意如何做到分好「蛋糕」的問題。特區政府不但要把社會財富這個「蛋糕」做大,也要把「蛋糕」分好。近年來,澳門居民的收入中位數佔「GDP」的比重一直不斷下降,收入中位數本身也不平衡,少數高薪的公務員和博彩從業員扯高了多數低收入的普通打工階層的數據。由於收入分配領域種種不公問題,導致澳門特區的收入差距日益擴大,嚴重影響社會和諧和發展。這就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保持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全局。因此,必須解決好分配不公的問題,讓全體特區居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這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鞏固和發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成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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