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管理制度 獲立會細則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召開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制度》法案,法案建議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昨日表示,現時本澳市面流通的醫療器械分類共有3萬至5萬種產品,會在法案生效前做好分類,市民可通過電子平臺查詢相關資訊,並會及時更新;而藥監局可為企業提供免費醫療器械分類查詢服務,有助生產和銷售。同時,政府也會在法案生效前後做好宣傳工作,包括對業界和市民大眾的宣傳。
  負責細則性審議的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時時表示,法案的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尤其關注幾個重點問題:其中,醫療器械的定義。除了器械的類型範圍、器械產生作用的方式,通常以器械具有醫療目的作為限定。
  至於醫療器械的分類,法案建議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分為第1類(低風險)、第2A類(中低度風險)、第2B類(中高度風險)及第3類(較高風險);主要參考內地及歐盟的分類規則;有關的分類目錄,將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方式訂定及公佈。
  委員會高度關注法案對於尚未列入分類目錄的醫療器械的處理,明確提出應有機制避免居民誤墮法網。提案人強調以醫療器械的定義作為判斷是否屬醫療器械的標準,指出政府計劃會推出電子分類系統,供居民和業界查詢有關產品是否屬於醫療器械及其風險類別。若有疑問,也可以向藥物監督管理局諮詢。對於分類屬醫療器械的產品,則需要按照規定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同時提案人也承諾不會輕易做出處罰。
  法案建議對第1類及第2A類醫療器械實施備案制度,而對第2B類及第3類醫療器械實施註冊制度,同時也定明瞭不適用註冊及備案程式的特定情況。除了這些情況之外,已獲准註冊及完成備案的醫療器械方可在澳門市場流通。
  新制度對個人自用進口醫療器械作出特別安排,允許居民攜帶或郵寄價值不超過5,000澳門元的第1類和2A類的低度風險醫療器械,只能自用。法律要求澳門醫療器械製造水準要符合GMP標準,但對現有4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可在過渡期豁免。另外,藥房、藥行和中藥房出售2B類醫療器械產品,不需要額外申請經營牌照。法案建議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經討論,提案人在法案之中明確規定,法案關於備案及准照的規定分別自2027年7月1日及2029年7月1日,對第二A類醫療器械及從事該類醫療器械製造業務的場所,以及第一類醫療器械及從事該類醫療器械製造業務的場所產生效力。
  多位議員關注醫療器械的類別複雜,市民及生產者難以明確瞭解相關資訊,希望政府介紹電子分類系統的詳情。柯嵐回應表示,時本澳市面流通的醫療器械分類共有3萬至5萬種產品,會在法案生效前做好分類,市民可通過電子平臺查詢相關資訊,並會及時更新;若生產廠家想知道自己生產醫療器械的分類,可透過系統查詢,如果電子化系統查詢後仍有疑問,藥監局也會接受查詢,有關查詢分類的服務是免費的,希望通過這些方式,讓使用者、生產廠家以及經營零售商都能清晰知道所售賣、使用或經營的醫療器械的分類;同時,政府也會在法案生效前後做好宣傳工作,包括對業界和市民大眾的宣傳。
  關於通過網購或者自行攜帶方式從外地購買醫療器械自用的問題,柯嵐表示,對於第1類和2A類的低風險和較低風險的醫療器械,法案允許居民自己攜帶或者郵寄,有幾個要點:
  第一、僅供自己使用;第二、價值不超過特定金額,初步考慮定在五千元的水準。她強調僅是第1類和2A類的醫療器械。
  有議員關注生產器械的廠房標準,柯嵐表示,對生產器械的廠家提出GMP要求,主要是希望澳門的醫療器械的製造水準符合國內和國際水準,特別是在管理和技術層面與國際接軌,這也有利於澳門醫療器械「走出去」,這是政府的出發點。對於現有廠房有「老人按舊制」的安排,進行了一系列豁免,包括間隔、設施設備、GMP以及技術主管的規定等。
  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蔡炳祥補充表示,GMP最重要的核心價值是防止交叉污染,減少混雜和差錯的風險,規定其設施、設備、間隔、倉存的條件,要與其製造的品種相適應,符合生產需要即可,沒有固定的高度要求。澳門現有的4間醫療器械製造廠都符合相關要求,只要它們符合生產所需的要求,就視為符合GMP規定,相信澳門現有的工業大廈或廠房適合製造1類和2A類醫療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