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民主倒退」是不經之談偷換及混淆概念

  在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候選人是否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審查意見書,依法對澳門特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作出的決定之後,某些「鍵盤戰士」在互聯網社交工具上發表各種奇談怪論。其中一個怪論是,「傳新力量」和「澳門創建民生力量」的共十二名參選人,被「剝奪」了民主選舉權利,這是澳門特區民主發展的「退步」。
  這個怪論,是典型的「瞎子摸象」,只是摸到十二名參選人被國安委在審查資格時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因而被選管會依法決定其不具參選資格的一條「象腿」,就全盤否定民主政制發展的「整頭大象」。因而這是有意無意地偷換或混淆概念,顛倒邏輯。
  實際上,民主選舉權利由兩部分組成,其一是普遍性的選舉權,其二是有一定限制的被選舉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既相互對應,又不完全相同。選舉權是選舉者參加選舉活動,進行投票選出其認為滿意或屬意的候選人或當選人的權利。而被選舉權則是指經過投票,被多數人認定具有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意願、誠意和能力,正式當選某一職位的權利。有選舉權的人未必享有被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須先享有選舉權。按照世界通例,被選舉權的資格高於選舉權的資格。
  這十二名因被國安委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被取消參選資格的人士,雖然依法在五年內不能參選,亦即不具被選舉權;但他們仍然擁有選舉權。他們被取消參選資格一定期限不能參選,並不影響其人參加投票、行使選舉權。當然,也不排除在一定期限後,經國安委再次審査,有獲恢復被選舉權的可能。
  就此,在九月十四日的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他們完全有權去投票,沒有任何人及組織會妨礙他們去投票站行使投票權。當然,他們是否行使投票權,或是投下廢票空白票,是由他們自己決定;但就不能煽動其他選民拒絕投票或投廢票、空白票,這已經是屬於刑事犯罪行為。
  因此,那種所謂「民主倒退」、「剝奪選舉權利」的說法,是不經之談。不要說,因為國安委依法認定十二人為「不擁護」、「不效忠」而被選管會確定不具選舉資格,並不是「剝奪」他們的被選舉權,而是他們的行為導致其本身就不具被選舉權了,就說是在選舉權方面,他們仍然享有完全的投票權亦即選舉權。這又何來「民主倒退」及「剝奪選舉權利」?
  其實,這十二人的不具被選舉權,是屬於政治學上的「消極資格」,因而不能參選,而不是「被剝奪參選資格」。只要其「消極資格」消除,就可以恢復被選舉權。實際上,參選人的資格,有「積極資格」,也有「消極資格」。由薩孟武著、台灣三民書局出版的大專用書《政治學》指出,「選舉權」是指國民依法享有投票選舉的權利及其法定條件。現今民主國家和地區,絕對沒有把選舉權給予一切人民,凡人須有兩種條件,才有選舉權:一是取得選舉權時必須具有的條件;二是取得選舉權的不宜具有的條件。前者稱為「積極的條件」,後者稱為「消極的條件」。
  其中「積極的條件」有三種。一是國籍。國民有選舉權,外國人沒有選舉權(按:此條件不適用於澳門特區)。二是年齡。國民達到一定年齡才得行使選舉權,此乃各國共通的制度。至於選舉年齡應規定為多少歲,列國之制均不相同。三是居住。選舉人須在選舉區之內居住一定時期以上,才有選舉權。此蓋有兩種原因。一是政治上的原因,即希望選舉人是安居樂業的人;二是技術上的原因,即有住所的人容易記載於選舉人名冊之上。至於居住期間長短如何,則依國而殊。
  「消極的條件」也有三種。一是能力上的原因,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被法院依法宣告禁治產者;二為道德上的原因,因為犯罪行為而被法院依法褫奪公權者;三為政治上的原因,各國亦有依過去政治上的經歷而褫奪某種人的選舉權。四為職務上的原因,現役軍人不得行使「選舉權」。
  在「被選舉權」方面,也是有「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兩種。除了是與「選舉權」的「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基本相同之外,「被選舉權」的條件通常比「選舉權」更為嚴厲,其「消極的條件」中的「職務上的原因」,還擴大到法官等。且因職務關係而不得被選為政治公職人員的可分為兩種:一是當選無效,二是兼職禁止。前者是該人因職務關係,根本沒有被選舉權,因而該人不得參加競選;參加而當選,亦為無效。後者是該人因職務關係,不得兼任議員,因而該人得參加競選;惟當選之後,須於職官與議員之中,選擇其一。
  這些,是選舉中的最基本規範,也是普世價值,亦即「最低綱領」而已。而基於「愛國者治澳」原則,保障澳門特區的政權牢牢地掌握在愛國愛澳者的手中,透過選舉選出管治能力強的堅定愛國者,選出善於在治澳實踐中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善於破解澳門特區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善於為民眾辦實事、善於團結方方面面的力量和善於履職盡責的愛國者,切實提高澳門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澳門地區長期繁榮穩定,應當清晰明確地訂定參選人員的「愛國者」標準,從制度層面剔除特區管治架構中的反中亂澳者,以利於塑造良性的政治生態,為「選賢任能」提供堅實制度保障,遴選出德才兼備的愛國者,實現良政善治,因而單是上述的「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仍不足夠,還需要有「最高綱領」,亦即法定的參選資格「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標準,作為國安委對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的甄選標準。
  其中「正面清單」應當是:擁護《憲法》及《澳門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擁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及國家安全;認同澳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以及中央對澳門行使全面管治權及擁有主權;擁護「一國兩制」的落實原則;擁護《澳門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忠於特區及維護特區利益。
  「負面清單」是:一、.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二、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三、勾結澳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或者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接受其提供的資助;四、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五、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六、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七、.以任何方式為上述六種行為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等。這已經被明確地寫進《立法會選舉法》中。
  可以說,選管會審查的,是參選人的「積極資格」如年滿十八周歲,已登記為選民等,及「消極資格」中的禁治產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士、精神錯亂人士等,這些均是屬於技術性的。而國安委審查的,則是「消極資格」中的政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