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樓宇須配再生水系統 供排水規定明年三月生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供排水的一般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日表示,鑑於現行《澳門供排水規章》生效逾二十八年和都市規模日益擴大,有必要完善和提高本澳供水、排水設施的技術條件,以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同時,為落實特區政府發展再生水的施政目標,須對再生水作出規範。為此,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
  法規規定供排水系統的核心框架和再生水的使用,包括在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範圍內的新建樓宇須鋪設再生水管網。關於供排水系統的設計、安裝和運作,設備和設施物料質量要求的技術規範,以及再生水的具體安排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法規自二零二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而有關再生水的規定則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表示,新規定包括提升防澇標準,將排水系統中雨水重現週期,由現時的20年一遇提升至50年一遇,並根據過去70年的雨量數據更新計算曲線,以應對極端天氣。
  黎永亮指出,再生水公共配水服務範圍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其劃定原則主要針對新建區域,再生水水廠易到達的地區。根據現有規劃,路環再生水廠第一階段工程預計可在2026年第一季度投產。屆時,再生水服務將率先接駁至石排灣公屋群及澳門大學校園,新城A區的新建樓宇也已預先配置再生水管網。他特別提到,已建成的樓宇及舊區難以加裝再生水管道,涉及另一套供水系統,實施難度較高。此外,再生水的相關技術規範亦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立,內容涵蓋水質標準、管道鋪設、再生水管道材質要求,以及再生水管道與飲用水管道的顏色區分等細節,以確保系統安全與有效運作。至於再生水的價格,將由未來的再生水營運合同訂定,現階段沒有具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