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判日本侵華戰犯紀實

  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侵華戰爭,在遭到中國人民英勇頑強的反抗鬥爭與世界反法西斯戰線的共同打擊下,遭到了徹底的失敗。
  成立十處「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為了清算日本戰犯的罪行,在日本政府宣佈無條件投降後,在盟國軍隊進駐佔領日本的同時,盟軍最高統帥部迅速開展對日本戰犯的審判工作:首先下令逮捕日本各級戰犯;接著,開始組建對日本戰犯審判的國際軍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根據中、美、英、蘇四國外長莫斯科會議的決定,發佈特別通告,命令在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於日本發動侵略戰爭歷時多年,罪行累累,戰犯人數眾多。盟國議定,將所有日本戰犯按罪行輕重程度分為甲、乙、丙三級。甲級戰犯是指從整體和全局策劃、發動和執行侵略的罪犯;乙級戰犯是指違反戰爭法規的現地責任者,即犯違反人道罪;丙級戰犯是指違反戰爭法規的直接執行者,即犯直接責任罪。盟國議定,將甲級戰犯交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將乙、丙級戰犯交由罪行發生所在國家的軍事法庭審判。
  中國國民政府依據上述盟國發佈的一系列宣言、決定、通告的精神,特別是《波茨坦公告》的原則,開展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工作。
  從1945年8月到1947年5月,中國政府在各地逮捕日本乙、丙級戰犯,以及由中國駐日代表團引渡的日本乙、丙級戰犯,共2357名。1945年11月6日,中國國民政府奉蔣介石主席電示,經行政院簽准,由軍令部、軍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書處、聯合國戰爭罪犯審查委員會遠東太平洋分會等六機關組織,成立「(日本)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作為中國國家處理日本戰爭罪犯的最高權力機關,「承理戰犯處理之指導、審議等業務」。秦德純被任命為該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成立後,一方面依據關於戰犯審理與執法的規定,從1945年12月16日到1946年5月1日,分別在南京、漢口、廣州、瀋陽、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濟南、臺北等十處成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分別審理各地區的日本乙、丙級戰爭罪犯;同時,依據盟國發佈的一系列宣言、決定、通告的精神與《波茨坦公告》的原則,制訂了審判日本乙、丙級戰爭罪犯的《戰爭罪犯處理辦法》、《戰爭罪犯審判辦法》、《戰爭罪犯審判辦法施行細則》以及《審判罪犯軍事法庭編制表》、《軍政部戰犯拘留所編制表》、《各地戰犯拘留所編制表》、《應行設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各單位一覽表》共七種法規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對日本乙、丙級戰犯從檢舉、逮捕到審訊、判決、行刑等整個過程可能涉及到的各方面問題,都作了較為詳細、嚴密而又較為合理的法律規定,於1946年2月審議通過,使得各地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各地「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中,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的審判最為重要,影響也最大。
  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1946年2月15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成立,由五名軍法審判官和一名軍法檢察官組成,石美瑜少將任庭長,宋書同、李元慶、葛召棠、葉在增任審判官,王家楣任主任檢察官,另設書記官、通譯等職。後以陳光虞任首席檢察官兼任公訴人。石美瑜,福建閩侯人,抗戰勝利後,石美瑜受命主審漢奸陳公博、繆斌案,表現傑出,被擢升為南京「審判(日本)戰犯軍事法庭」審判長。
  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庭址原設在國防部內正面大樓三樓,後遷馬標中央軍校內。該庭初直屬中國陸軍總司令部,1946年7月1日後改為直屬國防部,稱「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受國防部軍法局的指揮與監督。1946年5月27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在勵志社總部禮堂設立法庭,開始對日本戰犯審判。
  勵志社總部位於南京市中山東路,共有三座大型中西合璧的宮殿式宏偉建築。勵志社禮堂原是一幢召開重要會議、演出戲劇、播放電影的多功能廳,外觀為中國傳統宮殿式,而內部的使用空間是當時比較現代的劇院佈置,內有門廳、休息部、觀眾大廳及其他服務設施。勵志社的另外兩幢建築是接待住宿的現代式賓館,主體地上三層,另有一層半地下室。勵志社於1929年1月成立於南京,社長一度由蔣介石親自擔任,總幹事黃仁霖。勵志社總部的幾幢建築是為該社成員提供後勤、會議及娛樂服務的場館。日偽時期,這裏成為偽中央軍官學校所在地。
  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第一個提起公訴和審判的對象,是戰犯酒井隆。
  酒井隆是日本侵華的重要代表人物。此人在1928年任日本駐濟南領事館武官時,一手策劃和製造了「濟南慘案」;不久回國,擔任日本陸軍參謀本部作戰部中國課課長,成為著名的「中國通」,與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齊名。1935年7月,他親自起草了所謂「何梅協定」,威逼、羞辱中國政府代表何應欽,在何應欽未簽一字而僅作一短函答復的情況下,就強行宣佈「何梅協定」簽訂,把國民黨在華北地區的各級黨部及中央軍、東北軍逐出華北。1937年7月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後,酒井隆任日軍步兵第14師團第28旅團的少將旅團長,隨師團長土肥原賢二參加蘭封會戰。1938年6月至1940年6月,酒井隆先後擔任日本駐張家口特務機關長、日本內閣「興亞院」駐蒙疆聯絡部長官、日本駐蒙軍軍附等職,晉升中將。1941年11月,酒井隆升任日本駐廣東的第23軍司令官;同年12月7日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後,他指揮日軍一個師團,經過十八天激戰,佔領香港,迫使英國總督楊慕琦投降。1945年2月,他奉命在北京設立酒井機關,進行與重慶國民政府的秘密和平談判。1945年12月,他被國民政府以戰犯逮捕。酒井隆在華北、華南廣州、香港等地,率軍攻城掠地、燒殺淫掠,犯下累累罪行。
  南京大屠殺案戰犯被處決
  經過三個月的審理,1946年8月27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定酒井隆為第一號戰犯,判為死刑;1946年9月30日、在南京雨花台將其槍決。
  在這前後,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以及南京社會各界對南京大屠殺案的審判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因松井石根被定為甲級戰犯,必須在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受審,不能移押南京;指揮南京大屠殺的其他日本元兇,柳川平助、中島今朝吾等人已死,朝香宮鳩彥因是日本皇族,被盟軍總部下令免於法律追究,只有第6師團長穀壽夫被定為乙級戰犯,於1946年10月16日被引渡押解來南京,羈押於小營戰犯拘留所。1946年10月19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開始提審穀壽夫。
  經過約四個月的預審與調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穀壽夫在南京大屠殺期間的所作所為與滔天罪行充分掌握。穀壽夫指揮的日軍第6師團是日軍進攻南京的主力部隊。該師團在1937年11月初從華北戰場調到華東,在杭州灣登陸,從上海沿太湖南岸向南京包抄,一路上燒殺搶劫,無惡不作。在1937年12月上、中旬,該師團在南京城南,沿花神廟、雨花台、中華門一線猛攻南京城,並在1937年12月12日中午最先從中華門攻入南京城內。在穀壽夫的指揮下,日軍第6師團官兵在長江邊、在城南花神廟——雨花台——中華門一線、在城內各地,對已放下武器的戰俘與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進行了連續多日的大屠殺。日軍第6師團官兵的大屠殺是日軍南京大屠殺的最重要組成部分。穀壽夫的雙手沾滿了中國人民的鮮血。
  1947年2月6日至8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在勵志社設立法庭,對穀壽夫進行三天公審。參與旁聽的人數多達上千。庭長石美瑜宣佈公審開始後,公訴人陳光虞宣讀起訴書,指控穀壽夫在侵華戰爭,特別是在南京大屠殺中犯下的罪行。但穀壽夫拒不認罪。法庭傳訊了數百名中外證人出庭作證,出示了大量人證物證;公佈了南京各社會團體對日軍南京大屠殺的多份調查筆錄與調查總結報告,陳列了由法庭所挖掘的南京大屠殺受害者的屍骨與勘驗筆錄;同時法庭搜集與出示了侵華日軍為炫耀「攻略南京」戰績而拍攝的電影紀錄片、日軍第6師團官兵在南京大屠殺期間寫的日記、日本報刊在南京大屠殺期間刊登的報導文章以及日本隨軍著名作家石川達三所寫的反映日軍南京大屠殺的紀實文學《活著的士兵》,宣讀了戰時美國《紐約時報》駐南京記者寫的《南京大屠殺目睹記》;出示了英國《曼徹斯特衛報》記者田伯烈於1938年初編著的《外人目睹中之日軍暴行》等等,共達四五千件證據。這些鐵的證據確定穀壽夫等日本戰犯在南京大屠殺中不容抵賴的事實。
  1947年3月10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判長石美瑜宣讀了對穀壽夫的判決書:
  日軍在南京大屠殺中,大規模集體屠殺共有二十八案,屠殺十九萬多人;零星屠殺有八百五十八案,屠殺約十五萬人。總計日軍屠殺中國戰俘與難民達三十餘萬人。對穀壽夫「處死刑」。
  頓時,法庭上歡聲雷動。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依法將對穀壽夫的死刑判決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申報,蔣介石於1947年3月25日批示「如擬」。1947年4月26日,穀壽夫在雨花台刑場被執行槍決。
  接著,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分別對在南京大屠殺中犯有重大罪行的原日軍第16師團的向井敏明、野田毅、第6師團的田中軍吉這三名丙級戰犯進行審判。
  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軍吉是日軍南京大屠殺中的殺人狂。野田毅、向井敏明是日軍第16師團中的兩名少尉軍官,在進攻南京期間,以「百人斬」為目標進行「殺人比賽」,殺害已放下武器的戰俘與手無寸鐵的平民百姓數百人。1937年11月底到12月中旬,日本《東京日日新聞》等報對此二人的暴行連續四次作了詳細報導,還刊登了此二人手持殺人軍刀的合影照片。田中軍吉是穀壽夫所部第6師團中擔任中隊長的大尉軍官,在進攻南京與大屠殺期間,以「助廣」軍刀殺害了三百餘名戰俘與無辜平民。
  1947年12月18日,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宣判:該三犯「以屠殺平民認為武功,並以殺人作競賽娛樂,可謂窮兇極惡,蠻悍無與倫比,實為人類蟊賊,文明公敵」,已「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在作戰期間,共同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各處死刑」。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依法將對此三犯的死刑判決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申報,蔣介石於1948年1月26日批示:「核無不合,應予照準。」1948年1月28日,田中軍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犯在雨花台刑場被執行槍決。
  據統計,從1946年5月到1949年4月30日,在約三年的時間中,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理的日本戰犯案件共有200餘案,共二十四人。其中,審理師團長以上的高級將領有十五名,即酒井隆、穀壽夫、磯穀廉介、高橋坦、小倉達次、福田良三、野地嘉平、菱田元四郎、內田孝正、船引正之、落合甚九郎、三浦忠三郎、原田清一、松井太九郎、岡村寧次,這些人被定為乙級戰犯;另審理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軍吉、栗岩尚治、黑瀨平一、伊達順之助、梨田壽男等七名日軍中下級軍官與大庭早志、中野久勇兩名日本憲兵,這些人被定為丙級戰犯。審判結果為:處死刑五人,處終身監禁兩人,處有期徒刑十二人,無罪釋放二人。
  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具有不容置疑的正義性和權威性。它和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一道,對日本軍國主義政府發動侵華戰爭、製造南京大屠殺等暴行,進行了認真的清算,用法律的形式,將日本法西斯戰犯永遠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
  (經盛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