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十四天的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活動,於上週六凌晨零時開始。六支參加直接選舉和六支參加間接選舉的隊伍,都以高昂、熱烈的態度積極投入競選活動,按照選管會指定及提供的場地及宣傳平台,通過各種方式向選民展示政綱理念,希望能夠透過交流、互動,充分向選民宣導其參選政綱、服務澳門的理念及抱負,以爭取選民的支持。在這兩天內,基本上呈現了健康有序進行的態勢,充分展現「愛國者治澳」原則及新《立法會選舉法》進一步強調的公平、公正、廉潔的選舉精神,深入各選團及選民們的人心,並成為他們的自覺理念。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是在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及努力凝聚共識下,對《立法會選舉法》進行修訂,完善了資格審查機制,及進一步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加強遏止違規行為,以及優化選舉流程的背景下進行的。也就是說,這是新《立法會選舉法》頒布生效後的第一次選舉,因而意義重大。而選舉尤其是競選活動過程中,是否健康有序及在公平、公正、廉潔的環境下進行,就是檢閱新《立法會選舉法》成果的最大標準,當然更是檢驗「愛國者治澳」原則在選舉活動中發揮關鍵作用的「試金石」。
到目前為止,各支直間選參選隊伍的競選宣傳活動,在公開及有可見度方面的表現,都基本上符合新《立法會選舉法》的要求及選管會的節制。這當然是「愛國者治澳」原則及新《立法會選舉法》的必然成果,也是選管會和廉政公署的積極宣傳在發揮積極作用。而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新《立法會選舉法》確立了對參選者的資格審查機制,維護國安委認定其中的報名參選組別「不擁護,不效忠」而「DQ」其參選資格,及警方和司法機關以涉嫌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有關「與多個境外反華實體長期聯繫」,為該等實體提供「不實且具煽動性的資料」的規定,藉此「引起⋯⋯仇恨、破壞本澳二零二四年行政長官選舉和引致外國對本澳採取敵對行動」,拘捕此前也曾經就澳門立法會選舉對境外反華實體「說三道四」的區錦新,發揮了震懾的作用。實際上,無論是公開的話語渠道,或是互聯網自媒體平台,本屆立法會選舉的輿論環境都乾淨得多,極少此前的種種奇談怪論,因而也為立法會選舉的競選活動提供了一個健康、清淨的輿論環境。
這就反襯了「和諧式競選」的可行性及優越性。如果不是「DQ」了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的報名參選組別的參選資格,放任他們在競選的過程中,引進台灣地區的「對抗式競選」競選方式,如果不是拘捕經常就選舉進行各種干擾活動的區錦新,今次立法會選舉的競選宣傳活動,就將會是好像台灣地區或歐美國家的「對抗式競選」活動那樣,群魔亂舞,妖言惑眾,攪亂社會及選民們的思維,而且還可能會發生各種「奧步」現象,導致澳門特區的立法會選舉,難以實現健康有序及公平、公正、廉潔。
正如論者指出,澳門不需要美西方民主的那一套「對抗式競選」。澳門地方小,更經不起折騰。「愛國愛澳」是「一國兩制」下澳門選舉制度的底色。講和諧穩定,有事好協商是澳門社會的主流文化。澳門新選舉制度立足於「愛國愛澳」,畫出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的最大同心圓,競選活動更加理性、公平、有序,維持了澳門社會的祥和穩定大局,推動澳門「一國兩制」事業不斷健康發展。實際上,「一國兩制」是植根中國大地,具有濃厚中國政治文化底蘊,蘊含「和平、包容、開放、共享」價值理念的制度體系。澳門新選舉制度是「一國兩制」價值理念在民主領域的具體體現。
新《立法會選舉法》,不但強化了「愛國者治澳」原則,確立資格審查機制,而且也完善了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加強舉報賄選行為、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及參選條件等,使選舉活動更全面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選舉的基本原則,保障民主權利,建立健康選舉文化。新《立法會選舉法》適應當前澳門社會發展水準和實際情況,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肯定和認同。因此,人們都殷切期待,各候選名單在爲期十四天的競選活動期內依法進行宣傳,積極通過交流、互動,充分向選民傳遞參選政綱、服務澳門的理念及抱負,以爭取選民支持,俾使各項選舉程序均依法落實、有序推進。
選管會主席盛銳敏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選管會認為目前的競選秩序良好,並期望各候選名單及助選團隊繼續維持這種良好氛圍,嚴格遵守選舉法及選管會發出的選舉指引,共同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選管會將持續聯同相關部門密切監察競選宣傳的情況。他又樂見有不少選民和公眾參與宣傳晚會及啟動日活動,積極投入到今屆立法會選舉之中。這顯示,「愛國者治澳」原則和新《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得到嚴格的遵守。
不過,廉政專員歐陽湘向傳媒表示,自立法會選舉提名期至今,廉署共接到八十多宗投訴舉報,大部分是網上舉報,當中開立調查卷宗二十二宗,均關於違規宣傳,主要涉及偷步及違規宣傳,廉署亦將相關投訴舉報轉介選管會跟進。選管會回應稱,部分個案經調查後確認不涉及違規宣傳,已歸檔處理;部分仍在調查中,將繼續跟進並適時公佈調查結果。盛銳敏主席還進一步表示,部分投訴源自候選人名單提交時的新聞報道,因刊登日期已進入禁宣期,選管會認為這類屬於新聞報道,不涉及競選宣傳。另有候選人履行社會職務時而發表的言論報道,只要不涉及政綱或參選理念,亦不視為違規宣傳。
這就顯示,選管會對於某些「違規投訴舉報」,是既認真負責由實事求是的,在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也嚴厲防止「濫訴」甚至「誣告」的現象發生。而這種「奧步」手段,就是台灣地區民進黨在實行「對抗式競選」的同時而採取的騙選手段,其中又以先後兩次高雄市長選舉中,拋出的「緋聞錄音帶」及「走路工事件」最為顯著,也就成為民進黨「屢試不爽」的誣害對手的騙選手段。
因此,在接到有關「違規投訴舉報」時,一方面要嚴肅認真跟進,進行和對偵查,對屬實者依法進行處罰甚至是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當然,仍然需要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在司法機關尚未進行審理前,必須實行「司法保密」,以防止影響選情。對查明是屬於「濫訴」的,就像將盛銳敏主席所言,予以歸檔處理。而對於那些在主觀上屬於「誣告」的行為,就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了。這是為了防止有人意圖利用黑函誣告、散佈謠言等方式,來阻止其競選對手當選,更是維護法治精神及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