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以法律剛性規定或「物質鼓勵」等方式提高投票率

  「塔巴」雖然沒有正面襲擊澳門,但八號風球也高懸了十八個小時。扣除了其中十一個小時是在夜間的時間,等於是在第八屆立法會選舉進入競選宣傳的衝刺階段後,「沒收」了各路參選團體七個小時的對外運作時間。幸好,今屆立法會選舉是按照新《立法會選舉法》規範的新選舉制度、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後的首次實踐,在排除了通常使用「對抗式競選」手段的「不擁護,不效忠」者的參選資格後,各候選名單及助選團隊基本上能夠嚴格遵守《立法會選舉法》及選管會發出的選舉指引,共同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廉潔,競選風氣良好,因而這七個小時的「損失」,並沒有影響各候選名單的效績。
  根據周邊地區的氣象台的預測,雖然時序已經進入了九月份,太平洋高壓勢力仍然相當強勢,預期夏季高溫的狀況還要再持續一陣子,但暫時還沒有看到西太平洋有將會直接影響澳門的新的熱帶氣旋甚至颱風的生成的軌跡,因而九月十四日的投票日,可能不會受到惡劣天氣的影響,但可能會氣溫較高。因而選管會及主持各投票站運作的相關單位,一方面適宜採取適當的投票站外降溫措施,讓選民們能夠在相對舒適的環境中履行義務和權利,並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選舉權,及方便身心障礙的選民得依其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另一方面也要以「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的態度,做好倘萬一在九月十四日投票當天,天氣發生惡劣變化的應對措施,以確保投票在安全有序的環境下進行。
  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一些人擔心今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將會有所下降,而某些人尤其是被「DQ」參選資格者更是以「幸災樂禍」的口吻發出雜音。因此,想方設法提高投票率,也是努力推動「愛國者治澳」原則得到完全落實的衡量標準之一。
  據多家葡文媒體報導,行政長官岑浩輝日前去信全體公務人員,闡述了將於九月十四日舉行的澳門特區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重要性,指出這是去年修訂《立法會選舉法》、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後首次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是澳門特區非常重要的政治活動。而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不僅是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義務,全澳市民均應積極參與立法會選舉,透過投票選出自己在立法會的代表。作為特區管治團隊的一員,公務人員應積極響應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號召,認真履行投票的義務,並推動親朋好友前往投票。按照新修訂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各級公務人員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公務人員利用手中的選票選出立法機關的代表,正是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重要體現。因此,岑浩輝提出,各公共部門應為在立法會選舉投票日需要值班的公務人員前往票站投票提供便利,所有其他公務人員應提前做好當天的安排,在投票日踴躍前往所屬的票站投票,共同選出澳門特區立法機關的代表,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作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按照新修訂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三萬多公務人員是「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執行者及受驗者,因而應當比一般群眾更具先進性及效忠度。而踴躍參加作為澳門特區三大政權機關之一的立法會的選舉投票,就是他們在履行作為澳門特區永久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更是宣示自己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具體行動。岑浩輝以公務人員作切入點,冀求由他們帶動起全體選民的投票熱情,是發揮「以先進帶動一般」,及「以點帶面」的領導藝術。
  但其實,正因為按照新修訂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各級公務人員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因而對公務人員的投票行為,就更應當是實施「硬性規定」,並進而規範公務人員都必須進行選民登記。雖然按照「民主選舉」及「秘密投票」的原則,政府無權了解甚至追查他們的投票傾向,但就應當責令他們必須進行選民登記及履行投票義務,必要時可以透過公務人員的個人資料,與選管會的選民投票資料進行對比,了解有哪位公務人員是在沒有「不可抗力」下,未有參與投票的,以作為公務人員考績評估中的一項重要指標因素。
  這就涉及到要修訂相關規例了。倘有此發展傾向,還可進一步思考引進全民的「強制性投票」制度,以提高投票率。按照西方政治學的原理,高投票率一向被視為較為理想。投票率越高,被認為反映現行制度的認受性越高;反之,投票率越低,認受性越低。而且,低投票率會導致特定的人士被忽略。在已發展國家和地區,最影響投票率的因素是教育程度。選民學歷越高,投票的機會越大,就算收入、社會地位不同。因而各國各地區政府各出其謀推高投票率,主要是採取三種類型的策略:第一種類型是降低投票成本,例如採用像台灣地區那樣不需要登記就可以自動成為選民的制度,以及允許通訊投票等;第二種類型的策略是提供投票獎勵或賦稅上的優惠,以經濟誘因吸引選民投票;而第三種類型就是強制投票,也就是用強制的手段要求選民去投票,如果民眾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投票,政府就會使用公權力對民眾予以處罰。例如澳洲與阿根廷的強制投票,就有對無正當理由而不去投票的選民進行罰款的規定,而在比利時,沒有投票的公民則是比較難在公部門找到工作。目前世界上有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採用這個制度,除了澳洲外,還有巴西、阿根廷、秘魯、比利時、阿根廷及新加坡等。其中澳洲憲法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如果沒去投票的話,澳洲選舉委員會會寫信要求提出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何不去投票,或者支付罰金二十元澳幣。如果在一定期限內不提出說明又不付罰金,就要準備上法庭了,連同法庭費用和延遲日數的罰款,最高可達二百二十二元澳幣,同時還會留下前科。
  其實,即使是在我們澳門地區,也曾採取過上述的第二種類型「物質刺激」的策略,不過不是針對投票,而是用於選民登記。那是一九八四年前澳葡政府向華人居民開放投票權與被選舉權,為了吸引廣大華人居民登記為選民,澳督高斯達簽發行政批示,凡是進行選民登記的居民,在換領身份證或領取旅行證件(無國籍護照)時,豁免收費,以及還有其他的一些「行政福利」。
  因此,為提高投票率,也不妨在這方面「動腦筋」,以提供投票獎勵或其他「行政福利」上的優惠,以經濟誘因吸引選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