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宜盡快落實「一盤棋」人事調整計劃

  行政長官岑浩輝在國慶酒會後會見記者時表示,早前提請國務院任免部份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依法委任新一屆立法會七名議員,這些新調整、新部署,是因時因勢求變,是實事求是應變,目的就是以創新思維和改革魄力,進一步善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行政主導體制,進一步深化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和良性互動,為澳門下一階段的改革和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環境,致力在變局中開新局。
  實際上,這是繼岑浩輝當選並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澳門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請任命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之後,第一次的重大人事調整。但前一次「開局」式的人事執位,雖然本來是有一個「一盤棋」的安排計劃,如由黃少澤出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而時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則改任官委議員並參選立法會主席,但卻因第八屆立法會要在今年九月才改選並於十月才正式成立,為了避免張永春被免去行政法務司司長後要「閒置等待」十個月,因而先暫時「擱置」這步「棋」,待立法會選舉結束,依照程序委任官委議員時,才正式執行這個帶有重大改革意念的人事安排。現在,在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產生二十六名民選議員後,岑浩輝依照法律規定委任包括張永春在內的七名官委議員,這就使得其人事調整的「一盤棋」,可以走出重大的一步。
  實際上,隨著黃少澤出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這步「棋」的挪動,牽帶出多枚「棋子」的移動甚至是系列調整,包括由檢察院檢察長陳子勁填補黃少澤的保安司司長空缺,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接任檢察院檢察長。不過,唐曉峰出任檢察長後的中級法院院長空缺,尚未有填補。估計可能是待陳子勁的檢察院檢察長職務於十月十六日正式生效,亦即此時才出現中級法院院長空缺時,才正式任命中級法院院長。
  而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因而中級法院院長應是在中級法院的法官中選任。實際上,根據《司法制度綱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級法院由一名該法院的法官擔任院長;院長由行政長官從屬確定委任的法官中任命。院長任期三年,可續任。任期終止的院長繼續擔任職務直至替任人就職時止。而由於中級法院院長的任命是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因而不在這次國務院的人事任命決定中,這就使得岑浩輝可以在稍後依照法定程序任命。
  另外,終審法院也能遇到一個充實完整三名法官編制的問題。根據《司法制度綱要法》規定,終審法院由三名常任法官組成,行政長官依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來委任新的法官。在原院長岑浩輝因為參選行政長官而辭職,按照法定程序由餘下兩名法官中年資最久的宋敏莉接任院長後,出現一個法官的空缺。而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委員會舉行會議並作出決議:根據相關法律,指定澳門中級法院何偉寧法官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以「派駐」方式擔任澳門終審法院法官的職務,直至將獲任命的終審法院法官就職履新之日為止。
  從上述的「派駐」及「直至將獲任命的終審法院法官就職履新之日為止」的表述用語看,何偉寧的「派駐」雖然已經使得終審法院可以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案件,但畢竟其身份仍然還不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亦即終審法院也存在著一個常任法官的空缺。這種情況,有點類似當年終審法院在開庭審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涉貪案時,因為相關案件需要進行預審而「使用」了一名常任法官的編制,在進行開庭正式審理時,曾經主持預審的常任法官必須實行司法迴避,餘下的兩位常任法官就組不成合議庭,必須向中級法院「借將」,臨時借調其年資最長的法官「升呢」並參與合議庭審理的情況那樣。
  雖然不排除何偉寧經過一段時間的「實習」後,會獲按照法定程序被任命為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但其現在的「派駐」法官仍然不是正式的常任法官。畢竟,按照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的任命後和免職,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以「派駐」的形式任職,可能無需經過這個程序,就像當年以「派駐」形式參與歐文龍案審理的中級法院法官那樣。
  按照「依法治澳」及「法制建設」的要求,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出現空缺,及中級法院院長出現空缺,不宜較久,應當盡快填補,以使得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保持全面完整。因此,在十月十六日中級法院現任院長唐曉峰正式接任檢察院檢察長後,就適宜及時依法任命新的院長。與此同時,也宜按照法定程序,正式任命終審法院的一名常任法官。
  但可能仍然將會遇到一些具體的技術問題。因為按照「不成文慣例」,在終審法院的三名常任法官中,有一名是葡籍法官。而按照《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必須要由中國籍法官審理,亦即排除外籍法官。當終審法院在審理有關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上訴案,必須組成合議庭時,因為有一名常任法官是外籍人士,就必須從中級法院「借將」。實際上,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其中涉及到國家機密,更重要的是關乎國家主權尊嚴。在國家機密方面,其中的竊密國家機密罪,案中的證據是國家機密,外國人當然不能接觸,否則就是洩密。更重要的是,司法機關所審理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各種犯罪案件,所凸顯的是國家主權尊嚴,也關乎國家利益。既此,外國人是不能碰觸的。因為國家安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與國家主權相關,外籍法官當然要迴避。否則,由外籍法官來審理涉及中國到國家主權和安全的案件,國家的主權尊嚴及安全何在?按此原則,凡是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行為一旦成案,其處理的全過程都應是由中國公民的相關職權人士來執行處理。包括偵查案件的刑事警察,也包括偵查起訴的檢察官,更包括審理案件的法官。按照比例原則,為犯罪嫌疑人作辯護的律師,也應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何況,外籍法官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認知,往往會有偏差,更為傾向於「人權」之類的「普世價值」,未能精準地捍衛國家安全。實際上,早些年香港特區的某些外籍法官,在審理侮辱國旗等政治敏感性較強的案件時,往往輕判,甚至判決無罪,引起社會嘩然。在近年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及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並制定《港區國安法》,強調以法律和司法手段打擊犯罪行為,才有所改善。其實在澳門特區,也曾有過類似的記錄,終審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民聯會」有關「集會示威權」的上訴案時,就有外籍法官作出「表決聲明」。但在全面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後,這種情況理應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