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維護陸配參政權更是捍衛「一中」

  針對「內政部」以與「國籍法」相關規定有抵觸為由,下令相關縣市政府,將擔任村里長的陸配予以解職處分的情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於日前提出「國籍法」第一條修正草案,規定陸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保障陸配的參政權。該法案預計將於本周五院會一讀付委。
  該法案由國民黨黨團總召傅崐萁領銜提案,有二十多名國民黨「立委」連署。該修正草案增訂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戶籍者,參選或擔任公職的資格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要求放棄外國籍的規定。亦即「國籍法」對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定,而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者,其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均依特別法規定,不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
  提案說明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為規範,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即為此特別法,已就大陸地區人民的戶籍、身分、就業、公職參選及任職資格等事項作成完整規範。而現行「國籍法」僅規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未明確揭示其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適用界限,實務上有混同「國籍法」第二十條放棄外國國籍規定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適用情形,影響法律體系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修法旨在明確兩者界線,保障大陸配偶的參政權,並避免類似前村長鄧萬華因國籍問題被解職的情況再次發生。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昨日中午處理本月二十八日的院會議程,經國民黨和民眾黨委員提議並表決,將「行政院」版的「財劃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等人所提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等暫緩列入二十八日的院會報告事項,其餘報告事項、施政總質詢等都照列。這「其餘包括事項」,就包含了傅崐萁等人所提的「國籍法」修正草案,因而預料該草案當天將經由一讀付委審查,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該法案估計將會在付委審查時遭到民進黨「立委」反對,在付交黨團協商時更可能將會遭到民進黨黨團狙擊。但在最終表決時,國民黨和民眾黨黨團將會挾議席優勢,強行通過。
  民眾黨黨團也將會堅定地支持國民黨黨團這一修法草案的原因,公開的理由是正如民眾黨黨團總召黃國昌所言,陸配「落地生根就是手足同胞」,並批評指出民進黨當局恣意擴張解釋「國籍法」侵害新住民權益,問題根源在《兩岸條例》的解釋及適用,因而不排除提案修法,釐清陸配參政權利。但其實也有其「心中小九九」,一方面固然是為了在「二零二六」大選的「藍白合」,爭取到國民黨作出較多的「禮讓」並支持民眾黨的候選人,以利於民眾黨壯大政治版圖及黃國昌的個人政治威望,另一方面就是民眾黨也將是該修正法案的受益者,因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提名名單中排名第十五位的李貞秀,也是陸配。在民眾黨明年二月一日執行「兩年條款」時,她將會遞補成為民眾黨的「不分區立委」,因而該法案也是為李貞秀以至民眾黨黨團「解套」。
  國民黨黨團這個修法草案,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腳。其一是契合「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理原則。因為「憲法」本文和「憲法增修條文」都是「一中憲法」,規定台灣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因而海峽兩岸的居民都是中國公民。台灣當局「內政部」拿出台灣地區的「國籍法」,將陸配當作是「外國人」,這就折射了屬於下位法的「國籍法」,抵觸屬於既是根本法也是上位法的「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何況,正如傅崐萁所言,台灣地區的「國籍法」,只是規範台灣地區「國籍」的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並未明確揭示其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適用界限。
  正因為如此,傅崐萁日前在公佈國民黨黨團的修法草案時就批評指出,「內政部長」劉世芳扭曲解釋,使用「國籍法」位階來否定「憲法」。而國民黨黨團書記長羅智強也指出,依據一九九一年的「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區分為為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因此授權《兩岸關係條例》處理兩岸關係,在「憲法」框架下大陸地區不是外國,沒有「國籍法」的問題。
  其二是契合「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理原則。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是屬於特別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就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得以特別法為規範」,《兩岸關係條例》就據此規定而制定。而對於陸配的參政權,《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對陸配的參政權只是要求設籍滿十年,並沒有要求其取消中國國籍。而台灣地區的「國籍法」,是屬於行政法,其法理性質是一般法,因而不能超越作為特別法的《兩岸關係條例》。
  因此,國民黨黨團的修法草案,既是維護陸配的參政權,更是捍衛台灣地區「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以至《兩岸關係條例》所揭示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
  當然,國民黨黨團和民眾黨黨團還有其他「修法工具」可用。比如,可以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的模式,若陸配因為在客觀實務上無法取得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書,可修正《兩岸關係條例》,限制其擔任不涉及「國家機密」的職務。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就有規定,移居台灣地區的原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的人員。
  又如,可以修訂《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讓陸配只需聲明放棄大陸的中國國籍並簽名具結,由台灣當局單方面承認並依《兩岸關係條例》賦予台灣地區「國籍」及參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