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廣告法》法案,法案建議引入保全措施及合作義務,強化執法部門對違法廣告可採取的措施;法案建議增加對新型廣告模式的規管、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優化廣告安裝的審批制度、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訂定適當過渡規定。
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廣告法》法案時表示,廣告業是現代商業及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透過廣告資訊的傳播,能達至宣傳推廣、引導消費及促成購買商品或服務的目的,對推動商業活動以至經濟發展起到正面和積極作用。現行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生效至今已超過三十五年,隨著各行業經濟活動的變化及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如今廣告所涉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傳播媒介等方面均出現重大變化。同時,為配合特區政府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式的施政目標,有必要對現行法律作全面的檢討和完善。
戴建業表示,為此,特區政府開展了對現行廣告法律的全面檢討工作,並進行了為期三十日的公開諮詢,以廣泛聽取及收集社會各界意見,早前亦已對外公佈了諮詢總結報告。特區政府經綜合考慮諮詢所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以及參考了各地與廣告相關的法律制度,結合本澳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廣告法》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優化廣告的一般原則。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案建議對包括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原則,以及受禁止廣告的規定進行優化,以作為廣告須遵守的核心規範。
二、增加對新型廣告模式的規管。因應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等新興廣告模式的出現,法案建議對代言及網絡等新型廣告,以及比較廣告作出規範,進一步與現今社會的商業運作模式相適應,維護商業社會的正當競爭。
三、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為完善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法案建議針對特定廣告,包括房地產、醫療器械、保健產品及奶粉等廣告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
四、優化廣告安裝的審批制度。為配合特區政府推動「放、管、服」的改革方向,以及「便民便商」的施政目標,法案建議全面優化及放寬廣告物的安裝規定,包括由現時的准照制度改為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安裝廣告物的工程准照及預先通知等訂定特別規定,以簡化廣告物安裝的申請手續,進一步減輕申請者負擔。同時,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案建議修改與藥物相關法例,對在展銷會銷售特定藥物及審批藥品廣告的要求作適度放寬,並建議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在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室內廣告及不屬特定地段的廣告裝設,無須取得文化局的評估及具約束力的意見。
五、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為進一步完善監察及處罰制度,法案建議引入保全措施及合作義務,強化執法部門對違法廣告可採取的措施;同時,建議適當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並新增勸誡機制以及附加處罰。
六、訂定適當過渡規定。為妥善處理法案生效時已獲發廣告准照、待決安裝申請以及處罰程式等情況,法案建議訂定相關的過渡規定,以進一步清晰對仍生效的廣告准照和待決處罰個案的處理方法。
議員李靜儀、梁鴻細、周家俊關注網絡廣告的規管問題,戴建業指出,法案管控原則以「是否與澳門有連結點」作為網絡廣告管控依據,如廣告發佈者在澳門有否營業場所、住所、聯絡地址,或有經營業務的自媒體、個人,僅管控與澳門存在聯繫的網絡廣告。對發佈失實資訊等違反廣告法原則的網絡廣告,可實施監督並開展相關執法程式。
議員黃家倫關注一旦廣告安裝不當引發事故,法案如何取捨「便民便商」與「公眾安全」。戴建業稱,法案修訂時已綜合考慮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保護三大因素,未因「放管服」的改革原則放寬政策忽視公共安全。法案建議廣告物安裝由原來的准照制度,調整為「登記+許可」分類管理制度。對風險較低的廣告物安裝實行登記制,對風險較高的實行許可制。需申請工程准照的廣告物(如建築物外掛廣告,按高度、面積界定),仍需通過許可制度嚴格把關,向工務局申請審批。
李靜儀關注法案如何界定公益科普類廣告內容。藥監局副局長吳國良回應指出,公益性廣告不屬於商業宣傳,他舉例政府推廣防疫接種,不提及藥名、不具商業宣傳目的,屬於公益性質,不會限制其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