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澳門立法會果然是「新人事新作風」,堅決執行習近平主席有關「健全政府和立法會協同立法機制」的指示,及按照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岑浩輝對新一屆立法會提出「進一步發揮立法會的政治引領作用、立法監督作用及關鍵橋樑作用」的三點期望,以及新任立法會主席張永春「做好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良性互動與溝通,改善並提升立法會的工作效率與立法水準」的承諾,卯足了勁投入立法及監督工作。在討論審議特區政府二零二六年施政報告及各施政範疇施政方針的期間,昨日抽空對特區政府提請的《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法案、《廣告法》法案及《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進行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並獲一致通過。其中除了《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法案是與二零二六年施政報告相配套之外,其餘兩個法案都是屬於特區政府二零二五年度的立法計劃。
其中的《廣告活動法》,是由前澳葡當局於一九八九年制定。在澳門回歸祖國後,按照《澳門基本法》及《中葡聯合聲明》中有關「原有法律」的規定,經過法理適應化的處理後,成為澳門特區的法律。然而,經過時代的變遷和科技的發展,澳門的廣告市場已經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部三十六年前的法律,已經明顯地不適應當今的時勢發展。尤其是當年《廣告法》制定時,主要是在報紙和傳統媒體盛行的背景下進行的。而隨著數位媒體的崛起,各種新興的廣告形式及平台相繼出現,使得廣告行業的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媒介都有了根本性的變革,網絡廣告、社交媒體推廣以及移動應用程序內的廣告等多樣化的形式,已成為企業宣傳的重要手段。因而必須對《廣告法》進行其適應性和現代化的修訂,以適應時勢的發展。因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根據岑浩輝在二零二五年施政報告附錄二「二零二五年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納入《廣告活動法》進行修訂的安排,於今年七月四日至八月二日期間進行對修訂《廣告活動法》的公開諮詢,並在十一月公佈了諮詢總結報告,行政法也於十一月十二日完成了對《廣告活動法》法案的討論。該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後,將進入細則性討論階段。
正因為現行的《廣告法》,是因應當年的報紙和傳統媒體盛行的背景制定的,而也是湊巧,當年在《廣告法》頒布之後,前澳葡當局也制定並頒布了《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更是與《廣告法》如同「孖生兄妹」那樣,當時也主要是為了規範傳統的媒體,包括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而制定,而對後來才蓬勃發展的網絡及社交媒體、自媒體等,並未作出任何規範。因此,與《廣告法》具有同樣的「年齡」的,由回歸前法律「過渡」為特區法律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也是到了必須進行修訂的時候了。尤其是在澳門特區已經制定及頒布《維護國家安全法》及《保守國家機密法》等系列法律之後,這兩個法律的基本規範也應當與之相適應的情況下。
澳門特區政府是曾經試圖進行對《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進行修訂的,並已經於二零一零年啟動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程序,新聞局也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向傳媒界公佈了前期準備工作階段中收集到的傳媒界及公眾意見,以及修法建議的方向,並隨即著手跟進草擬《出版法》修訂建議文本,並完成了諮詢文本的製作。新聞局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建議按照「只刪不增」的原則,針對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集中對《出版法》作技術性的修改,並循以下三大方向修訂《出版法》:其一、刪除:取消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其二、適應化:處理《出版法》與基本法、《回歸法》法律適應化的詞句,以及與《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及用詞的配合;三、更新:修正中文行文與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的問題。《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除了按上述三大修訂方向對原文本的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外,其他內容維持不變,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
但當時因為澳門特區尚未確立「愛國者治澳」原則,某些政治人物為了騙取選票而譁眾取寵,對特區政府任何立法意圖,尤其是涉及居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的立法計劃,都照抄照搬西方的「標準」,採取「為反對而反對」的態度,為修訂《出版法》制定了許多政治障礙,從而讓特區政府修訂《出版法》的計劃,「胎死腹中」。
這就不但是導致這個在三十五年前頒布的法律,無法適應當今的時勢發展,更嚴峻的是,可能會產生「行政長官有法不依」的嚴重政治後果。實際上,《出版法》第六十條「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規定:「一、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應在下款所指期間屆滿前由法律訂定並公佈之。二、第四章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關於本法律開始生效一年後生效。」而按照該條文的規定,有關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必須在《出版法》頒布一年後的一九九一年四月八日頒布並生效。但由於種種原因,不但是在回歸前的九年間,就是在回歸後的二十五年間,都未有落實執行此項規定,亦即已經超越三十四個「本法律開始生效一年後生效」的期限,都未能執行《出版法》第四章「出版委員會」有關的規定,形成了嚴重的「有法不依」現象。尤其是在回歸後,仍然是處於「有法不依」的狀況,這就陷澳門特區政府於不義,讓特區政府揹上「有法不依」的「黑鍋」。而且,也是讓特區立法會揹上「黑鍋」,因為執行《出版法》關於為「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立法的責任,是由立法會來承擔,立法會必須對這一規定負責。
同樣,《出版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總督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了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之意見後,應在本法律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這比「出版委員會」必須在一年內組成更為急迫。因為而即使不計前澳葡政府的「怠政」,就從澳門回歸起計算,已約有五十一個「一百八十天」過去了,但仍未有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而按照《回歸法》有關法律適應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承擔回歸前「總督」的責任及義務,這就構成了行政長官「有法不執行」,這是與「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有所扞格的。
因此,當時新聞局取消具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條文的修法方向,是可取的。但在當時,也有葡文新聞工作者及其專業團體的代表指出,如果澳門特區沒有《新聞工作者通則》亦即沒有職業道德守則,便永遠不能加入國際記者聯盟。當他們到國際場合採訪時,會變得不正規,及缺乏一系列的保障。因而他們建議,可以簡單地複製國際新聞工作者通則,並將之套用在澳門記者的身上,讓他們能夠成為國際記者聯盟的一份子。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值得研究探討。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