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於對三十六年前制定的《廣告活動法》進行修訂,同樣也是在三十五年前制定,而且其性質與《廣告活動法》近似,甚至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更為急迫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也是到了應當根據目前的形勢進展,尤其是因為其中「出版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廣播委員會」的規定,一直未能落實執行,以至在客觀上形成嚴重的「有法不依」現象,與「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有所扞格的情況必須消除,進行修訂的時候了。因此,建議行政長官岑浩輝在明年夏秋間醞釀構思二零二七年施政報告時,將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列入其「附錄二:二零二七年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並在啟動修法時,進行專業及公眾諮詢。畢竟,這兩個法律都是屬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性質的法律。實際上,由我國憲法學權威、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蕭蔚雲教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於澳門回歸祖國前出版的《澳門現行法律彙編(第一輯)》一書,就是將上述兩個法律歸類於「權利和自由」一類。
實際上,《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是葡國「四二五」革命之後掀起的自由、民主、人權浪潮的產物。因而是較能體現維護新聞自由,並將新聞監督權視為「第四權」,並向其賦予較高的政治地位。其實,又何止如此?前澳葡政府在澳門地區實施的一些新聞政策,也是源自於葡國以至歐洲保障新聞自由及言論多元化的理念。這就如同國會議員選舉的計票方式是採用「比例代表法」,以確保較小的政黨在國會中也能有其代表「發聲」(在澳門則是具體採用「漢狄比例制」,以盡可能保證較小的參選團體也能有代表進入立法會)的道理一樣,政府向媒體提供資助的政策,也是為了防止某些財雄勢大的媒體壟斷新聞話語權,希望能幫助到財力較弱的媒體,也能夠繼續生存下去,使得社會輿論得以保持多元化,以避免「只有一個聲音」。澳門回歸後,繼續實施這種津貼制度,目的就是為了維護新聞自由,保障多元言論。
因而在澳門新聞傳播史上,《出版法》的頒佈生效,是標誌著澳門的傳播事業進入「法制化」的時期。這是因為,《出版法》的主要精神,是出版界是體現自由表達思想的最佳途徑,亦是所有現代社會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在整體上說,《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是兩個正面的法律,它使澳門的言論及出版自由受到法律的規範和保障,並非是什麼「惡法」,也不存在主觀上「限制新聞自由」的問題。但也無可諱言,《出版法》內的一些條文,也確實是具有一定的爭議性。這在十三年前為修訂《出版法》的諮詢過程中,收集到的意見,就有所反應。但遺憾當時因為澳門特區尚未完全確立「愛國者治澳」原則,從立法會內到社會上,尤其是在新聞界內部,都有一股雖然「實力」不強但「輿論流量」極大的「政治噪音」,對修訂《出版法》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甚至是「反作用力」,因而迫使特區政府不得不叫「停」,就像當時許多政令都「出不了政府總部」那樣。
現在,上述負面因素都已經基本消除,相信對《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進行修訂,將會較為順利,不會受到各種「政治噪音」的干擾。尤其是在澳門特區已經制定及頒布《維護國家安全法》及《保守國家機密法》等系列法律之後,這兩個法律的基本規範也應當與之相適應。當然,在實務上,三十多年前制定的《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其規範對象是傳統的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而未能適應當前蓬勃發展的網絡及社交媒體、自媒體等,遠遠落後於時勢的發展,因而也應與時俱進地進行修訂。
但要注意避免再次陷入十三年前計劃修法時的「盲區」。實際上,正如前述,當時的「政治噪音」極大,只是強調「權利和自由」而忽視「義務與責任」,一味叫「刪」,將新聞工作者必須承擔的責任和道義的規定條款都要「砍」掉。尤其是要廢除「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款,更成為「一句頂一萬句,看似「主流」其實是非主流的聲音。因為在當時的時勢下,持有相反意見者只能是「沉默的大多數」。當然,也有資深新聞工作者敢於發聲,認為「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兩條文關係到監督澳門新聞界操守,二十多年都未能執行,予人感到新聞界不肯、不需要別人監管,做法霸道。故刪除爭議條文的做法雖然並不積極,但在「兩害相權取其輕」下只能是先解決有法不依的狀況。而葡文新聞工作者則指出,如果澳門特區沒有《新聞工作者通則》亦即沒有職業道德守則,便永遠不能加入國際記者聯盟。當他們到國際場合採訪時,會變得不正規,及缺乏一系列的保障。
當時主張廢除《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款的主要理由,是不應由官方制訂及頒佈。其實,是否可以「逆向思考」,由新聞工作者的專業團體擬就並通過,作為新聞從業員的「自律公契」?實際上,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按照西方新聞學的觀點,「新聞自律」並非法律的強制行為,而是由新聞界自動自發之共同制約。而自律的重點不僅是與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直接有關諸因素,舉凡道德倫理、善良風格,都是屬於自律的範疇。按照「社會責任論」者所示,「新聞自律」是由新聞界自動自發的共同約制。而新聞工作者重視了「新聞自律」,就不但可預防及消除新聞業中一些不良現象,以整頓自己的陣營,還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干預。美國的《新聞守則》、日本的《新聞倫理綱領》和我國台灣地區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等,都是由權威性的新聞工作者職業團體自行制定,並由其會員以至全體業界遵守執行。而由新聞專業團體自行撰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在本澳也已有先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間,「澳門記者聯會」就發表了《記者專業守則》,供其會員參照執行。因此,應當由澳門特區的幾個合法註冊的新聞專業團體聯合協商擬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具體辦法是由各團體推舉代表組成工作小組進行起草工作,其草案徵詢全體新聞工作者的意見,並經相關聯合機制通過後公佈實施。
至於「出版委員會」,也可改為並非有行政長官任命其成員,而是採取類似澳門律師公會的形式,由業內人士自行組成。當然,也可邀請新聞學者、法律專家和社會賢達擔任委員,作為「新聞自律」的監督組織。而且,還可承擔統一審核及發放、管理「記者證」的任務,以解決目前在官方新聞採訪場合發生的某些爭議現象。而其經費,則由澳門基金會提供,辦事機構採用自治模式,並由該委員會擬定《新聞從業員道德規範》,該會按此道德規範來作為評審案件的標準。這樣,就既可消除「官方主導及控制」的疑慮,又可避免「裁判兼球員」、「自己監查自己」之嫌。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