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引入登記制度 餐飲店最快12工作天可開業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法案建議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飲食場所,若無需開展任何工程,或需開展工程但依《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可豁免發給工程准照,可使用簡化的登記流程申請開業,最快12個工作日完成登記。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在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引入登記制度以優化餐飲業營商環境。登記制度下,相關場所可簡單提交所要求的檔,竣工及取得合法證明後,便可對外經營,從而達到事前放開,提速開業的效果。雖然在檢查前已向場所發出登記,但日後配套的行政法規,將要求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提交責任聲明書,透過引入專業技術人員的認證,確保獲發登記場所的設置能符合建築、消防等要求。
  針對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獨立單位,若無需開展任何工程,或需開展工程但依《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可豁免發給工程准照,均可實行登記流程。登記流程第一階段為檔核驗,需要提供七份檔,需時10個工作日;第二階段是發出登記,需要2個工作日,申請人完成工程後,若需向市政處提交竣工通知,也僅需提交3份檔。倘不包括與裝修時間重疊的檔核驗時間,政府僅需2個工作日便能向場所發出登記證明,即最快12個工作日可完成登記。
  至於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場所則仍實行准照流程,必須經過事前圖紙審批(需提交最多18類檔)、現場檢查(需提交最多9類檔)環節。在符合各部門要求後方能獲發准照。准照審批時間從40日縮短至約35個工作日。
  有委員關注到,此次改革將監管從「事前」改為「事中事後」,擔憂消防、食品安全保障問題。政府回應稱,雖調整監管時機,但一旦發現涉及消防、食物衛生問題會嚴格監管;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業整改,輕微且不涉安全的問題會人性化處理。
  法案建議將現行5類場所簡化為兩類,把餐廳、酒吧、飲料場所、飲食場所合併為一類,舞廳因運作模式特殊,維持單獨一類。
  梁孫旭表示,目前澳門共有11間舞廳,其中1間同時持有餐飲和舞廳營業執照。市政署當前持有效飲食牌照的場所共2095間,飲料牌照場所183間,合計2278間。法案通過後,餐飲場所範圍還將納入酒店外的餐廳、酒吧場所(目前約153間,含37間酒吧),未來監管的飲食場所數量會相應增加。法案通過後,餐廳、酒吧等場所雖合併為餐飲場所類別,但經營者仍可經營酒吧相關業務,僅法律層面不再有「酒吧」、「飲料場所」、「飲食場所」的類別名稱。
  有委員關注部分外賣店附近可能有客人進食,政府回應指,純外賣經營無需領取餐飲業相關牌照,但需辦理登記;若同時開展堂食,則必須領取相關牌照才能經營。因此,外賣店若在經營場所內擺放桌椅供客人進食,未持相關牌照的話屬於違法。另外,中式酒樓、餐廳及卡拉OK場所內設的舞臺、音樂彈奏或表演空間,一般僅作為輔助設施,用於支援餐飲宴會、派對等活動,無需額外領取舞廳准照,但需遵守澳門其他法律中關於公開表演、噪音控制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