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道路交通法》應當重新啟動修法整個流程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日前在立法會就運輸工務範疇施政方針進行辯論時表示,將會繼續推進陸路交通規劃中期檢討,結合城市發展新形勢和市民出行需求變化,科學調整未來五年交通發展和實施路徑。推動《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工作,重新制訂更嚴謹及完善的交通法律制度,提升道路安全。
  此顯示,成為上屆立法會唯一「廢案」的《道路交通法》,將會再次提上特區政府的立法計劃。不過,可能正因為是《道路交通法》的修法牽涉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一時難以達成共識,而導致其成為澳門特區成立後罕見的「廢案」,因而特區政府極為謹慎,將會在「非修改不可」的背景下,卻也不會「輕易出手」。因此,雖然譚偉文司長在引介運輸工務範疇二零二六年施政方針時,宣布將會推動《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工作,重新制訂更嚴謹及完善的交通法律制度,提升道路安全,但有關修訂《道路交通法》的立法時間安排,並未列入行政長官岑浩輝二零二六年施政報告「附錄二:二零二六年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
  但也不排除會採取「《行政長官選舉法》修法模式」。實際上,在前任行政長官賀一誠二零二三年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二零二三年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中,雖然有將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列入二零二三年十六項立法計劃的第一項,但卻沒有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開列進去。當時筆者就分析指出,其實將「愛國者治澳」原則引入《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訂任務更為急迫,因為在二零二四年就要進行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如果在二零二三年內尚未進行《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訂,到了二零二四年才啟動立法程序,就將會趕不及。既然將要在二零二五年進行的第八屆立法會選舉,都按部就班地安排在二零二三年對《立法會選舉法》進行修訂,那就更應該搶時間、爭速度地在二零二三年內完成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訂立法程序。
  後來,特區政府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宣布,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的公開諮詢即日起進行,至七月二十九日。這就顯示,特區政府已經認知到,在中央已經確定在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都必須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符合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新要求下,不能只顧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而遺留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法。因而對二零二三年度的立法計劃作出了補強,同時啟動對《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程序。而在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積極配合及全澳市民的積極支持下,終於趕在二零二三年的最後幾天,全部完成《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法程序,並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使得當年的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得以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而有寫進二零二三年度立法計劃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則因為時間的「急迫性」稍緩,因而是在二零二四年的四月間完成所有立法程序。
  那麼,《道路交通法》的修法活動,是否也將會採取「《行政長官選舉法》修法模式」,在未有列入二零二六年度政府立法計劃的情況下,以「補強」立法計劃的形式,「提前」進行?
  從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有關「健全政府和立法會協同立法機制」的重要指示,及行政長官岑浩輝在二零二六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健全特區法律體系」及「強化行政和立法之間的良性互動」等施政理念,還有立法會主席張永春有關「進一步發揮政治引領、立法監督及關鍵橋樑作用」承諾的角度出發,似乎是有此必要。
  實際上,按照立法學的原理,修改《道路交通法》的修訂案在第七屆立法會屆期的最後幾天未能獲得通過,就不但是已經成為「廢案」,而且在客觀上,也等於是立法機關對特區政府投下了「不信任票」。儘管《道路交通法》修訂案的未能成功「闖關」,主客觀原因都很多,包括修訂案過於複雜,從而導致部分條款引起爭議,而特區政府代表提交的補充文件又未能獲得立法會議員的全部接納等,但這就等於是立法會「否決」了特區政府的法案。
  其實,本來按照一般的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慣例,既然特區政府認定《道路交通法》修改法案難以在短期內提交最後正式修改文本,注定了該法案將會「難產」以至「流產」的命運,為了維護特區政府對法案創制權及提案權的尊嚴,應當主動撤回法案,盡量避免法案成為「廢案」。實際上,此前就曾經有過多次政府向立法會撤回法案的記錄,包括極為重要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案。但不知為何,今年八月間在處理《道路交通法》修改法案時,卻是任由法案「死」在立法會的「手中」。
  因而坊間有許多猜測。其中一種說法,是連新一屆特區政府也不認同前屆特區政府尤其是以交通事務局前任局長林衍新主導擬制的《道路交通法》修改法案,並認為與其在該法案的基礎上「修修補補」,不如「推倒重來」。因而就籍著人們對前任局長「意見多多」,而任由不是由本屆特區政府擬制及提案的《道路交通法》法案「胎死腹中」。
  二零一八年修改《道路交通法》的「難產」,是由於「反中亂澳」勢力的刻意阻擾。他們雖然也認為《道路交通法》有修訂的必要並已經接納了修法的主體內容,但卻是抓住其中的大幅度調高罰款金額,進行較大規模的反政府活動,並發動遊行「抗議」,以「攻其一點,不計其餘」的手法導致修法諮詢工作停止。
  前一次《道路交通法》修法諮詢工作的「流產」,是因為「反中亂澳」勢力的破壞而致;那麼,在立法會選舉已經引進「愛國者治澳」原則,當選的立法會議員都已經經受了「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資格審查,亦即沒有「反中亂澳」勢力的阻擾下,《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再次「胎死腹中」,就很容易讓人產生立法會與政府「唔咁KEY」的錯覺,對立法機關與政府的合作形象產生某種「陰影」。
  因此,盡快將《道路交通法》的修改提上立法程序,是「健全政府和立法會協同立法機制」的需要及必要。當然,既然前屆特區政府提交的《道路交通法》修法提案,已經在客觀上等於是被前屆立法會「否決」,因而現屆特區政府重啟及推動《道路交通法》的修法工作,就絕對不能再將「廢案」拿出來「修修補補」,而必須「不破不立」地「推倒重來」,重新啟動修法整個流程,而且還需重新進行公眾諮詢,務求達成共識後再提交立法會。這也是科學立法及民主立法的需要及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