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舉行會議,首次分析及討論《廣告法》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表示,委員會認同修法的必要性,但關注法案的規管範圍,特別是如何界定跨境網絡廣告的適用性。
葉兆佳、林倫偉會後指出,修訂需明確廣告活動在何種條件下受澳門法律規範,尤其是針對網購、網紅帶貨及社交平台廣告等新型模式,若相關廣告主、經營者或發布者在澳門沒有營業場所、住所或聯絡地址,是否應納入規管。
葉兆佳表示,是次修訂主要因應現行法律已實施35年,為配合社會經濟與科技發展,法案優化了廣告一般規定,並新增對網絡廣告、代言等新型廣告模式的規範。同時,針對博彩、控煙等特定領域廣告,法案亦作出相應規管,並注重與現行特定法例的銜接。此外,修訂遵循「放管服」原則,優化廣告安裝的相關規定。
二常會下周將開會,繼續討論《廣告法》內容,並對條文逐條討論。綜合意見及整理出問題清單後,再交予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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