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廣告法》法案,法案建議放寬廣告審批要求,除醫藥器械、保健品等廣告需監管實體預先批准外,多數廣告無需事前批准;安裝廣告物的工程除需預先通知或取得工務局許可外,基本上不需要經科局許可。二常會主席葉兆佳會後表示,委員會同意取向,但關注放寬的同時如何管理好,希望政府明確放寬範圍,以及事中監管、事後處罰的機制配合。
至於政府會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位於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的室內廣告、以及不緊接相鄰風貌街道或被評定/待評定的不動產地段的廣告,不用事先經文化局評估。葉兆佳稱,法案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部分條文,在保護文化遺產及緩沖區的前提下,對影響較小的廣告放寬,包括室內廣告或建築內廣告,不需要文化局事前評估及取得具約束性意見,對於非位於已公佈風貌街道、或與已評定及待評定不動產無緊鄰關係的區域設置的廣告,無需申請批准。他稱,需與政府確認緊接相鄰的定義,以及條文清晰度。
此外,法案修改《中藥藥事活動及中藥註冊法》的部分內容,明確在展銷會、博覽會等活動期間,澳門註冊的外用非處方中成藥的持有人,即使未取得中醫藥房營業執照,亦可在活動現場進行展示及銷售,但需滿足兩項條件:一是相關中成藥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粵港澳大灣區內生產製造;二是須在活動舉辦前兩個工作日,向藥監部門提交相關資料及活動起止時間等信息,這一修改是推動大健康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葉兆佳表示,委員會討論違規廣告的行政處罰;委員會留意到政府參照以往多部法例設定定額罰款,針對不同違規情形對應不同的處罰金額,且罰金有較大的提升,具有較大阻嚇作用,委員會希望進一步了解罰金的制訂依據,以及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如何確定最終的處罰金額。委員會還關注戶外廣告的民事責任保險問題,希望進一步了解戶外廣告保險的責任範圍,包括廣告安裝後,若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財產損失,相關損失應由哪類保險進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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