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作出裁決,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全部成立。這一判決不僅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宗同類審訊案件的重要結果,更彰顯了法治的正義力量,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鞏固由亂到治的良好局面奠定了堅實基礎。而且對澳門特區的「反中亂澳」分子同樣具有強大的震懾力:「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時候一到,一切都報」。
黎智英案審理歷時一百五十六天、審視證物二千二百二十項、文件超過八萬頁、黎智英本人出庭作供五十二日、十四名控方證人證詞;最終,法庭就本案頒下裁決書長達八百五十五頁。法庭通過審視海量證物及證據,審訊過程細緻嚴謹,裁決理由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钜細無遺説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理由等;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法庭清楚表明,第一被告人(黎智英)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證據的背景。有關第一項控罪,即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目的是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第二項控罪即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證據顯示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從法律依據來看,黎智英所涉的勾結外國勢力罪,依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的,即構成此類罪行,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則依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認定,首次定罪可處罰款五千港元及監禁二年,再犯則可處監禁三年。目前案件尚未進入量刑階段,求情程式預計於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二日啟動,耗時約四天,最終刑期將擇期宣判。
儘管法庭是「以法就法」地進行審理,但在客觀上卻是香港特區司法機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港」首惡分子依法定罪的正義行動。在整個審理過程尤其是在判決書中,不但是系統梳理了「反中亂港」勢力如何與外部敵對勢力勾連,如何透過媒體、政黨、資金網絡策動「顏色革命」,妄圖奪取香港管治權的完整圖景,讓香港市民更加清醒認識到: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真正的自由與繁榮;沒有法治底線,所謂「民主」只會淪為暴亂的藉口;而且也彰顯了香港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意志,標誌着香港從「由亂到治」向「由治及興」的進程邁出堅實一步。
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黎智英案的一百五十六天的過程中,海外反華勢力如喪考妣,進行了「國家級」的干預及「抹黑」活動,並直接向香港特區政府、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以至主審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施加政治壓力。但落實執行及堅持「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包括承審法官在內的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人員,以「獨有英雄驅虎豹,更無豪傑怕熊羆」的大無畏精神,頂住壓力,堅持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完成了該案的審理及判決,譜寫了一曲法治正義的壯曲及凱歌。這與當年香港特區某些洋人法官,以西方所謂「普世價值」來作審理依據,竟然判決刻意損毀國旗的「反中亂港」分子「無罪」相比,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並展示了在香港特區法官也是「治港愛國者」的一員。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黎智英案的審理和宣判,對澳門特區也具有重大的啟迪意義。一方面,是啟示澳門特區的管治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對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及澳門社會經濟文化安全的「反中亂澳」行為,絕對不能手軟,必須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作為最高原則,認真履職盡責,堅決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另一方面,也是警告澳門特區的「反中亂澳」分子,其過去曾經為所欲為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任何人、任何組織膽敢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無論其打著什麼幌子,無論其有什麼「後臺」「主子」,都必定受到法律的嚴厲懲治。
黎智英受到法律的懲罰,也折射其曾經要將其黑手伸到澳門特區的圖謀,徹底破產。實際上,黎智英的也曾經意圖搞亂澳門,通過代理人向澳門「反中亂澳」分子提供資金支援,並試圖將香港的亂局引入澳門。他通過資金支援和輿論操控,與澳門「反中亂澳」勢力建立了聯繫。在澳門「反中亂澳」勢力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澳門社會安全的各項活動,包括反對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進行「行政長官選舉公投」、鼓吹基本法及《中葡聯合聲明》所無的「雙普選」,及公投自決」等時,《蘋果日報》都給予大幅報導及評論,「火上添油」。
黎智英並不甘心於「隔海聲援」,企圖直接創辦《蘋果日報》的「澳門版」,意圖將其作為「反中亂澳」的輿論陣地。他通過代理人向澳門政府諮詢刊物登記手續並物色印刷廠,但因印刷廠拒絕合作及政府未正面回應而未能實現。若該報成功創辦,《蘋果日報•澳門版》就有可能成為澳門反對派的「司令部」,煽動社會對立並推動「自決公投」。黎智英的計劃流產是澳門特區之幸,避免了可能對澳門社會政治穩定造成的負面影響。
黎智英創辦《蘋果日報•澳門版》的企圖破產後,仍然「不收手」,並將其試圖影響澳門輿論的行為「升級」。在二零一七年的澳門立法會選舉前,《蘋果日報》刊登了香港非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庭的《天鴿亂澳門,雷動震濠江》一文,向澳門的「反中亂澳」勢力提出了幾條「妙計」,「教路」他們充分利用「反高官離保法案」的效應,在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中「取得一半直選議席」,及「把支持雙普選的選民比例提升至五成以上」,以達成「把這次選舉變成澳門市民有關雙普選的『變相公投』之目標」。他聲稱,第六屆澳門立法會選舉,就是澳門公民向特區政府來一次「全民公決」的時候。為此,他在《蘋果日報》振臂高呼:就讓「雷動」在澳門帶來另一場政治颱風!
黎智英為了將「反中」的野火引延到澳門,在壹傳媒出售台灣業務時,專門挑選在澳門簽約。另外,他還捲入「澳娛」的爭產風波,當何婉琪聘請香港民主黨主席何俊仁為代理律師,但按照澳門法律,不是澳門居民的何俊仁不具在澳門特區執業資格,因而被澳門特區相關機構拒絕時,《蘋果日報》卻不顧事實,為何俊仁「鳴冤叫屈」。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黎智英案進行莊嚴判決,不但是徹底斬斷了黎智英伸到澳門的「黑手」,而且也為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在審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參照樣板。任何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的「反中亂澳」分子,都將必然難逃法網。
華澳人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