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將進一步鞏固「藍白合」態勢

  台灣高等法院昨日對新竹市長高虹安所涉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出現重大逆轉:撤銷一審貪污罪判決,僅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允許易科罰金十八萬元新臺幣,無需入獄。判決出爐後,高虹安明確表示將依法盡速完成復職程序,新竹市政府也已向「內政部」申請恢復其市長職務。雖然「檢察署」必定會上訴,但按照台灣地區的法律制度,第三審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主要任務是審查原審(通常是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而非重新認定案件事實,以確保法律解釋和適用的統一性,因而估計「最高法院」將會認可台北高等法院的裁決。倘此,高虹安就將不但能夠繼續履行其即將復職的新竹市長的職務,而且還將能夠參加明年十一月的「九合一」選舉,爭取連任新竹市長,而且勝選率將會很高。
  實際上,在民進黨及其側翼團體發動的「大罷免」中,高虹安所獲不同意票數為十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三票,比她在二零二二年市長選戰的九萬八千一百二十一票還要高出二萬五千六百三十二票。高虹安挾此颶風,再選新竹市長「想唔贏都幾難」。再加上高虹安此前在擔任新竹市長時,服務不分黨派,只要民代提出的要求合理,幾乎都會設法解決,因而獲得新竹市民的好感及支持。而且新竹市又被「小草」們視為前主席柯文哲的根據地,高虹安雖然在涉案後宣布退出民眾黨,但既然所涉「貪污案」已經被推翻,而且還可以依法復職新竹市長,因而相信將會恢復民眾黨黨籍。有了「地主」柯文哲的加持,高虹安在明年底爭取連任新竹市長的選戰中,將會「如虎添翼」。
  高虹安的被檢調當局偵查及起訴,及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貪污罪」成,可以說是「塞翁失馬,安知非福」。一方面,就高虹安本人而言,她收穫了新竹市民的同情和支持,她在「大罷免」中的所得不同意票遠高於新竹市長選舉的得票數,就是明證。而且經此一「役」,使其成為明年底新竹市長選舉中,藍白陣營不可撼動的「共主」。在新一任新竹市長任滿後,還可以與國民黨「立委」鄭正鈐互換「戰場」,在新竹市參選唯一一席的「區域立委」,使得新竹市成為民眾黨的堅強堡壘。
  另一方面,在政治場面來說,高虹安的「涉案」反而成了新竹縣市「藍白合」的催化劑。實際上,在「大罷免」中,國民黨與民眾黨在新竹縣市進行「交互式」的合作,高虹安之所以能夠獲得超逾當選票數的不同意票,就是得益於國民黨的全力支持。反過來,民眾黨在國民黨新竹市「立委」鄭正鈐闖過「罷免關」,也是得益於民眾黨的支持。另外,在新竹縣,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的「過關」,同樣也是「藍白合作」的結果。
  因此,「藍白合」已經是新竹縣市的共識,而且可能是全台最明顯的縣市。其實,在此之前,新竹市就已經展示了「藍白合」的良好勢頭。高虹安委任了不少國民黨人出任市政府的重要職務,市議會層面也已形成「藍白合作」的默契。因而國民黨已將新竹市視為「藍白合作」的示範區,明確二零二六年「九合一」選舉仍然維持「市長白、民代藍」的合作基調。在高虹安「打甩」「貪污罪名」後,這個態勢將會得到進一步的鞏固。
  其實,高虹安之所以能夠「打甩」「貪污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得益於「藍白合作」。就連自稱為「刑法學專家」的民進黨「立委」沈伯洋,也認為是「立法院長」韓國瑜給台北高等法院的回函,是台北高等法院改判高虹安「貪污罪」無罪的最重要關鍵。
  實際上,在二審的過程中,台北高等法院受命法官郭豫珍對於一審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判決高虹安有罪,提出質疑,她認為此法違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高院合議庭今年一月二日裁定停止審理高虹安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然而「大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該條文僅屬「立委」助理聘任與預算支應規定,並不直接涉及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因此不屬於可聲請「釋憲」的範圍,認為聲請理由「空泛」,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要件,「憲法法庭」於二月裁定不受理,台北高院才在四月重新開庭,並發函「立法院」詢問。「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委」補助費性質。也就是說,「立法院」認定助理費本來就是「立委」個人的,所以高虹安沒有貪污問題。因而台北高院裁定,助理費的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本質上是「整包給『立委』自由彈性運用」的補貼,並非專門用於支付助理薪資的專款。因此,高虹安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僅因浮報行為成立偽造文書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這個認知,與當年在馬英九的「特支費案」中,辯護律師陳長文以「大水庫理論」來為馬英九辯護,並獲「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接受,因而判決馬英九無罪,極為相似。也為日後類似「立委」及縣市議員助理費運用案件的裁決,提供了參考,而且很可能也將為目前陷入爭議的「助理費除罪化」提供了某種程度的正當性。
  不過,高虹安雖然「打甩」了貪污罪,但仍有所涉「誣告案」在上訴中。該案的緣由是,筆名「翁達瑞」的陳時憤在二零二二年發文指控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涉及抄襲等學術倫理爭議,高虹安因此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告訴,但檢察官認為陳時奮的言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陳時奮在獲得不起訴後,反過來對高虹安提起自訴,控告她犯下「誣告罪」,認為高虹安明知自己的論文有問題卻仍提告,意圖使他受刑事追訴。而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構成誣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無易科罰金適用空間),仍可上訴。而依《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受刑人若經檢察官同意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執行,其履行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也不影響參選資格。關鍵是三審是否駁回高虹安的上訴,及檢察官是否同意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執行,否則,如入獄時間與選舉時間「撞車」,可能會影響其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