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大修

  歷時1個月,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結束了公開徵求意見。
  全國範圍內,共有149人留下了對這部法律的看法。監獄法的關注度並不算高,原因不難理解:它涉及的對象,是一群被剝奪自由的人;而擁有自由的人,往往以為監獄離自己很遠。
  曾經,監獄以勞改場所的面目存在。直到1994年,監獄法的出臺才讓其重新回到法治的軌道。
  31年後,這部關乎罪與罰、安全與人權的法律迎來了首次大修。
  草案中,多條新增涉及罪犯權利的條款,在保障罪犯權益的同時,也彌補了制度漏洞。此外,二審稿還納入了出獄前教育、犯罪記錄封存、社保接續等內容。
  理念上的轉變,構成了修法的深層背景——要建造什麼樣的監獄?如何理解懲罰?
  回應「放風權」
  出獄5年後,於某仍清楚地記得,二十年前初入獄的他問起何日才能釋放時,獄友給出的回答——「當你的心態變了,你就快回去了」。
  於某說,服刑時間一長以後,「看正常的事就不正常了」。服刑的17年間,他自己也差點陷入抑鬱。
  罪犯的心理問題並非個例。2019年,《中國健康心理學》雜誌發表的文章提到了一項研究,對四川省某監獄903名男性服刑人員進行調查,68.8%的人出現抑鬱症狀,83.1%的人存在特質性焦慮——一種長期、容易反復的焦慮傾向。
  此次審議的監獄法修訂草案中,心理健康被系統地寫入。
  二審稿提出,監獄應當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針對未成年犯,草案新增了要求: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配備具備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的員警,並建立心理矯治機構。
  影響身心健康的因素之一,就是戶外活動時間。
  於某稱,他待過的監獄並沒有固定的放風時間,除了早晚在生活區與勞動區之間往返,大多時候只能通過窗戶看太陽。不過,監獄也會在節假日組織運動會、文藝表演等活動,勞動任務少的週末,也有獄警帶領罪犯前往運動場活動。
  作為回應,公開的二審稿首次明確了罪犯的「放風權」。第77條規定,在天氣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監獄應當保證罪犯每日適當的戶外活動時間。
  心理問題、放風權都與罪犯的權利有關。總體來看,與現行監獄法相比,修訂草案二審稿新增的40條條文,近三分之一都涉及罪犯的權利與待遇。
  罪犯的諸項權利中,辯護、申訴、控告、檢舉權不受侵犯早就有法可依,但現實中想要行使,卻受到不少限制。
  於某表示,他認為自己無罪,曾在服刑期間向獄警遞交申訴材料。對方卻提醒他,如果堅持申訴,就要做好「不會減刑」的思想準備。
  南方週末記者注意到,按照《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服從法院判決,認罪悔罪」是獲得基礎分的前提之一。這意味著,罪犯若申訴,往往會被視為「不認罪」「態度不好」。
  這一局面有望得到改善。在最新的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新增條款明確規定:罪犯行使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不得被視為不服從管教、缺乏悔罪表現的依據。
  作出調整的還有會見制度。此前審議的一審稿第67條首次明確罪犯有權會見律師,不僅包括本人或近親屬委託的辯護律師,也包括因調查取證需要而申請會見的代理律師。二審稿則進一步擴大會見和通話的範圍,除親屬、監護人外,經監獄長批准,有利於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員也可申請會見或通話。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監獄法修改」課題組在2024年的一篇論文中指出,將律師納入會見範圍,有助於罪犯申訴權的行使;而允許同學、朋友、同事等非親屬會見,有利於罪犯的心理修復和重新融入社會。
  「全球範圍內難題」
  自由刑,是刑罰執行中最複雜、難度最高的一種。
  和死刑相比,自由刑的執行不僅耗時、耗力,還伴隨複雜的管理與權利保障難題。本次修法過程中,不少實務人士就對罪犯的醫療待遇提出了質疑。
  湖南一位有30年從業經驗的獄警告訴南方週末記者,他曾經處理過一個案例:一名販毒人員主動投案,事後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入監前,他被診斷患有癌症。入獄後,毒販在服刑期間不斷提出醫療申請,要求送往省會大醫院,指名權威專家手術。手術結束、刑滿釋放後,「他的家屬要求監獄繼續承擔後續治療費用」。
  「我們懷疑他是故意犯罪,為的是享受監獄免費醫療。」該獄警認為,監獄是要保障罪犯法定權利,但不該是「無限權利」。
  實踐中,罪犯醫療經費多由監獄全額承擔,而監獄的醫療經費超支已成普遍現象。浙江警官職業學院刑事司法系主任殷導忠與浙江省第二監獄評估矯治中心主任李建淼曾撰文指出,隨著老年罪犯、重病罪犯數量上升,醫療支出普遍超出財政撥款,使監獄醫療體系面臨巨大壓力。以某省為例,罪犯醫療保障經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而監獄的實際開支約為每人每年600元。
  殷李二人還提到,若罪犯罹患重大疾病,家屬往往拒絕保外就醫或不願承擔超額費用,甚至提出使用進口藥、專家會診等超出監獄醫療能力的要求。個別罪犯在監獄醫院正常救治無果後死亡,家屬仍向監獄提出賠償。
  罪犯醫療待遇是全球範圍內的難題。只要社會存在貧富差距、底層保障不完善,就難免出現「監獄生活優於社會底層生活」的悖論。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在國內參加一些研討會時,監獄系統的代表會提到,很多個案中的犯人為治病花掉國庫很多錢,可以說是享受到超過國民醫保的待遇。
  他在一些歐美國家參觀過當地的監獄,發現服刑人員更是受到比較優厚的待遇,如每人一間房,房裏有電視機、收音機等,監獄還有健身房、游泳池、教堂等。所以也經常碰到獄警憤憤不平地說:「哪一天我若是得了重病,乾脆也犯個輕罪進去得了。」
  「但說歸說,他真的願意進去嗎?」在劉仁文看來,人的自由是最寶貴的,監獄條件再好,沒有人願意自己的自由受到限制,很多服刑人員在出獄前一晚上,往往徹夜難眠,只為等到淩晨12點一到就立即離開,一秒不願多待。
  「雨果說過,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劉仁文認為,在刑事司法系統,服刑人員的待遇就是刑事司法的良心。個別的不合理現象不能用來否定整個制度的必要性。不能因為有個別犯人花了太多錢治病,就說所有病犯都不該治,這是因噎廢食。
  劉仁文也強調,服刑人員是一個弱勢群體,有病該治就得治,但不能因此擠佔獄警的資源。
  這次監獄法修訂中就提到:國家保障罪犯基本醫療。罪犯基本醫療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專案和醫用耗材目錄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位不願具名的監獄法學者將此解讀為「補上了漏洞」,意味著各地雖有差異,但監獄以後只承擔參保範圍內的基本醫療,超出部分由本人或家屬自願自費承擔。
  歷史遺留問題
  湖南那位獄警認為,對罪犯的超國民待遇的醫療保障,也與獄警和監獄怕擔責有關。
  「罪犯病死,(一旦)家屬追責,只要病歷缺失或醫療過程存在瑕疵,則獄警及監獄都面臨追責,既有經濟責任又有法律責任。」該獄警表示,目前監獄系統裏,缺少獄警依法執法的免責機制,尤其是涉及疾病和死亡。
  「只要罪犯自殺,就要追責值班民警,哪怕民警依法履職,也可能被追究刑責。」他不理解,「如果我依法履職且無明確過錯,為什麼還要擔責?」
  這一問題有望在修法後得到改善,二審稿在多個條款中增設執法保障機制——獄警依法履職造成損害的,監獄應依照相關法律給予賠償或補償;監獄及其上級機關須維護其正當執法行為,保障職業尊嚴與人身安全。
  但多名受訪者認為,監獄法修訂草案的二審稿仍有完善的空間。
  南方週末記者獲悉,在監獄法修訂的一些研討會上,檢查罪犯來往信件的條款備受爭議。
  現行監獄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信件須經監獄檢查,若發現有礙改造的內容,可予以扣留。然而憲法明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只有在危害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等情形下,公安或檢察機關方可依法檢查通信。
  這意味著,監獄並非憲法授權的通信檢查主體。
  但在實際執行中,獄警認為檢查信件「不可或缺」。華東地區的獄警表示,他們的大量工作都在檢查、登記信件,「不查不行,信件夾帶什麼的都有,以前查到過在郵票背面藏毒的案例」。
  某高校教師宋立軍長期從事監獄研究、有過25年監獄工作經驗。他表示,上個世紀90年代,他在監獄工作時做內勤,常常查看罪犯來往信件。通過信件能更好瞭解罪犯的家庭和心理狀態,「比如來信說妻子要離婚、父親快要去世,那我們就會重點關注,從管理角度看,有必要看信件。」
  而據他觀察,幾乎沒有罪犯對檢查信件提出過異議。
  檢查信件這一條款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1980年代初。宋立軍解釋,「1983年之前,一些監獄還被稱為勞改隊,隸屬於公安部,按照當時《勞動改造條例》規定可以檢查罪犯的信件。由於1982年憲法出臺時,監獄仍隸屬公安部,當時檢查罪犯信件並不違憲。然而,等到1983年機構改革,監獄劃歸司法部,其合憲性就不復存在了。顯然,下位法違背了上位法。」
  此修改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調整,要求監獄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權利,並明確來往信件須經安全檢查;若發現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犯罪活動的內容,應當扣留並依法處理。
  有學者指出,新的表述依舊存在模糊空間——要發現相關內容,是否意味著對信件內容的普遍審查?
  類似的歷史遺留問題也體現在刑罰執行的分工與制約關係上。
  修改草案一審稿第七條曾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在刑罰執行活動中,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但這一表述在二審稿中被刪除。或許與憲法第140條有關,因為其只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互相配合和制約。
  作為刑事司法中的下游,「監獄相對弱勢,也不可能制約法院和檢察院」,宋立軍舉例說,按照法律規定,監獄遞交罪犯申訴材料後,檢察院與法院應及時處理。「但如果檢察院或法院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監獄也沒有辦法對這兩家進行制約或監督。大多數的申訴者在監獄內根本無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也是申訴很難成功的原因之一。」
  如何走出?
  除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外,監獄還需要預防和減少犯罪。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犯罪與改造研究中心副主任餘智明在一篇關於監獄法修訂的論文提及,2014年—2019年間,某省監獄關押的再犯罪罪犯占比達到22%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趨勢。
  南方週末記者注意到,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新增多項幫助罪犯回歸社會的條款。
  二審稿首次明確提出,應對服刑人員開展出監前教育,幫助其提升刑滿釋放後的社會適應能力。此外,要求監獄加強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會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為刑釋人員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刑釋人員能否順利融入社會,是防止重新犯罪的關鍵。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課題組研究過全國1997年-2001年監獄釋放罪犯重新犯罪情況。課題組發現,罪犯從監獄釋放後的頭兩年是其重新犯罪的高發期或危險期,離上一次釋放的間隔時間越短,發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在重新犯罪罪犯中一半是農民,另四成則無業,兩者合計接近九成。有無工作是影響監獄釋放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重返社會的第一步——就業,往往是最難的一步。
  「現實中很難避免對他們另眼相待。」一位東南沿海地區司法局局長告訴南方週末,他們正嘗試引入企業資源,讓企業「進監獄」,為即將刑滿釋放的罪犯提供就業機會。
  楊某就沒這麼幸運。他曾因職務侵佔判罪獲刑三年九個月。回到社會後,因案底處處受限。無法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導致正規工作無人錄用,他只好靠開網約車維生。起初收入不錯,但一年後遭平臺封號,理由是「有犯罪前科」。
  他輾轉求助,卻被法律援助機構告知:「企業有自主用工權,不錄用有前科人員並不違法。」無奈之下,他用小舅子的帳號繼續跑車,但隨著平臺刷臉認證上線,這條「灰色路徑」也被堵死。
  此後,他輾轉多個網約車平臺,如今只能在特定時間段接單。
  立法機關意識到這個問題,修訂草案二審稿對這一問題作出回應。第六十條明確,監獄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罪犯犯罪記錄及相關案件資訊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依國家規定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
  對於願意接納刑釋人員的企業,劉仁文建議,國家可以通過稅收減免、培訓補貼或低息貸款等方式給予激勵,從而有助於打破用工歧視,激勵更多的用人單位參與接納刑釋人員。
  除了就業,社保接續同樣是一大障礙。
  南方週末此前報導,一位退休的高校教授致人輕傷被判緩刑後,其養老金被停發。「很多服刑人員出獄後社保斷繳,老無所依。」一位參與修法研討的專家指出,「有人建議服刑期間可由本人或家屬繼續繳納社保,但現行制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此外,城市與農村、體制內與體制外對應的社保體系也不同,計算方式複雜,執行困難。
  針對這一問題,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罪犯服刑期間,其入獄前與刑滿釋放後的社會保險接續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監獄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具體辦法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制定。
  制度修補尚待落地,但社會的接納仍顯滯後。
  楊某記得,有一年當地電視臺發起「愛心送考」活動,他撥通熱線,主動說明願意免費接送考生,並坦陳自己的過往。電話那頭的接線人員沉默了一下,隨後委婉地拒絕了他。
  (陳怡帆 張鈺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