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居」新規,從例外回到常規

  2025年10月下旬,一份名為《關於依法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和監督的規定》的檔在刑事辯護律師間流傳。
  對一些律師而言,這份檔算是「福音」。
  近幾年來,不少刑事辯護律師遇到自己當事人被警方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下稱「指居」)後,難以會見和遭受非法訊問等問題。而上述檔,旨在規範指居中存在的各類問題。
  據律師圈內公幵的《關於依法規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和監督的規定》(下稱「指居新規」),該檔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2025年6月30日聯合發佈。《南方週末》報導稱,多個接近檢察系統的信源確認,網傳檔內容屬實。
  「指居」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另有拘傳、取保候審、拘留和逮捕)監視居住中的一種特殊情形,主要面向在犯罪地無固定住所的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相比高強制程度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等羈押措施,監視居住及指居一般定性為半羈押措施。但自2023年以來,媒體公開報導了包括河北暴欽瑞案等在內的多起指居期間的致人死亡案例。指居制度遭到學界和律師界廣泛批評,被認為已經異化為一種超羈押措施,並出現了刑訊逼供、疲勞審訊等問題。
  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立法規劃,修改刑事訴訟法被列入第一類項目。由此,法學界掀起對指居的「存廢之爭」。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告訴南風窗,此次新規逬步很大,很多規定都在回應指居在現實中出現的問題。不過,從低調推出新規的方式來看,有關部門仍想保留指居制度,併發揮其作為准羈押措施的功能。
  存廢之爭
  監視居住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中就已存在。彼時,它跟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一致: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當時的刑訴法對指居沒有特殊規定,只是在被監視居住者應當遵守的規定中提到: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根據2009年一份發表於《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的論文《監視居住:異化及廢止》,監視居住制度設立後出現了兩種相反方向的問題一虛無化和被濫用泛化。
  「一方面,有的地方基於人權保護的顧慮或司法資源的限制,很少適用該制度,呈現虛無化態勢;另一方面,更多的地方出於打擊犯罪或者其他不便明言的原因,將該制度扭曲成關押或變相關押,表現出濫用泛化特點。」
  因此,當時的學術界普遍主張廢除監視居住制度。有學者認為這一制度與取保候審並無區別,沒有保留必要。更重要的是,這一制度與法治發展的大方向相悖,且具有不易消除的被非法利用的可能性。
  待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監視居住制度並未被廢除,而是將其細化保留了下來,並跟取保候審做了區分。
  除了明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外,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還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三種犯罪類型納入可以指居的範疇。
  自那以後,適用指居的案件數量顯著增加。2019年的一項實證研究發現,經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適應期,從2014年到2016年,公安機關適用指居的人數明顯遞增。
  這跟陳永生的觀察差不多。除了刑訴法修改外,對指居適用量的增加,陳永生提供了另一種解釋,「2012年刑訴法修改後,對拘留、逮捕期間的訊問做了比較嚴格的法律規制。」
  比如規定嫌犯被拘留、逮捕後要立即送往看守所,同時,建立了訊問同步錄音錄影制度,並規定嫌犯送看守所後,訊問只能在看守所進行。
  「這就使得在看守所進行刑訊逼供、獲取有罪供述變得非常難了。」陳永生告訴南風窗,「所以實踐中,公安機關幵始尋找新的可以用來快速獲取供述的地方,就找到了指居。」
  超羈押措施
  早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法學界就對指居存有爭議。
  陳永生表示,指居是為了解決犯罪嫌疑人在適用監視居住時沒有固定居所的問題而設置的制度,從立法本意上,這個制度具有人性化的意涵。
  但是在實踐當中,「這個制度變異成一種公安機關用來對嫌疑人逬行24小時貼身監控,甚至進行疲勞審訊、折磨乃至刑訊逼供,從而獲取口供的一種手段」,陳永生說。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於指居過程中,執行人員和辦案人員沒有分離,是同一撥人。陳永生解釋,如此,辦案人員就可以利用執行指居的方便,對嫌疑人採取各種方式來獲取有罪供述。
  此外,在新規出臺之前,刑事訴訟法雖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但實踐中,因為公安機關並不向檢察機關通報指居的具體情況,檢察機關往往無從監督。
  陳永生表示,現實執行中,有些公安機關為了可以指居,把案件故意移送給嫌疑人在當地沒有住所的公安機關,從而來符合指居條件。而旦,由於指居期間辦案人員會24小時貼身監控,實踐中可能會干擾被指居者休息。
  新規之前,指居期間辦案人員對嫌疑人的訊問時間沒有限制規定,「辦案人員需要的話,可以24小時訊問」。
  「還有一個就是指居期間律師會見難的問題。」陳永生告訴南風窗,據他瞭解,不少律師反映,指居期間律師基本上見不到嫌疑人。
  以上諸種問題的存在,使得指居從一種半羈押措施成為「超羈押措施」,這是指居在實踐中存在的核心問題。
  指居的期限也超過拘留和逮捕,「拘留最長不超37天,逮捕在偵査階段的基本期限只有2個月,而指居在每個階段都有6個月,偵查6個月,起訴6個月,審判6個月」。
  「有很大的進步」
  整體而言,新規「有很大的進步」。在陳永生看來,新規中最重要的一個規定是將指居中的執行人員和辦案人員加以分離。
  新規在總則中規定,指居實行辦案與執行相分離,公安機關適用指居的,應當指定辦案部門和監督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負責。分則進一步對其細化:辦案人員不得進入指定居所內,且不得在指定居所內進行訊問。
  「如果這個能夠落實到位,對於防止指居異化是有重要意義的。」陳永生說。
  此外,新規提高了指居審批的層級。以往,指居決定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就行。但新規要求,除本級負責人批准外,還需呈報上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陳永生稱,這一舉措有利於防止指居被濫用。不過,具體還要看實踐中上級審批部門有無意識和經驗,去識別有些公安機關通過指定管轄使嫌疑人被迫「無固定住所」的情況。
  新規對這一現象也有回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地有固定住處的,禁止為了適用指居而指定異地公安機關管轄。
  同時,新規對何為固定住所加以明確: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包括其本人或者共同居住的近親屬自有或者租賃的合法住處。陳永生認為,這是個「重大進步」。
  外部監督方面,新規加強了檢察機關的「存在感」。新規對「監管真空」打了補丁。檔規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在執行指居24小時內,要將相關決定文書副本以及指居具體地址、辦案部門和執行部門聯系人、電話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檢察院在收到材料後,應在24小時內派員到指居場所幵展執行監督。在指居期間,檢察人員應當每週至少逬行一次實地監督。
  除檢察院監督外,新規還規定了指居期間要對被指居者在指定居所內的活動和其被臨時帶出指定居所期間的活動實行全程錄音錄影,且錄音錄影應當由執行部門指定專人保管至刑事訴訟終結。
  同時,新規保障了被指居者的律師會見權。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外,辯護律師要求會見被指居者的,公安機關執行部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辯護律師會見被指居者時不被監聽,公安機關不得派員在場,會見的時間、次數不受不當限制。
  有律師認為,律師會見權的保障,也是一種有力的外部監督措施。以往被曝光的指居期間刑訊逼供的案例,大多是由律師會見當事人後,通過公開管道曝光,進而被大眾所知曉。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陳永生認為,如果新規中的各項規定都能得到落實,此前指居出現的亂象能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不過,他覺得此次新規沒有徹底解決指居中存在的重要問題——24小時貼身監控。
  陳永生說,「新規第14條有這個意思」一一執行人員可以通過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査等監視方法對被指居者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但是不得干擾被監視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作息。
  其中,「不得干擾被指居者正常生活作息這句話有執行者不能跟被指居者同處一室的意思,但是沒有寫明白」,陳永生說,「我覺得應該寫清楚,不然還是會被鑽空子。」
  比如規定中的不定期檢查就可能被濫用,「像晩上他半小時敲一次你的門行不行?肯定不行,半小時打擾一次,誰睡得著?」
  此外,陳永生覺得此次新規雖然強化了檢察院監督,但其監督剛性不夠。新規中檢察院的監督多是提出糾正意見,而對公安機關是否採納及不採納後如何辦等問題沒有細化。
  他認為,要想檢察院的外部監督更有效力,應該將指居場所的錄音錄影系統同步給檢察機關,讓他們的監督可以即時幵展,如此才能真正把監督落實到位。
  陳永生還建議,對於違規適用指居以及在指居中違反了新規規定的情況,應將公安機關在指居中獲得的有罪供述排除。
  比如新規要求指居期間要有同步錄音錄影,如果後期辦案機關不管什麼原因提供不了同步錄音錄影或者錄音錄影不完整,就排除指居期間獲得的口供。
  陳永生表示,在當下很難直接廢除指居制度的情況下,如能嚴格按照新規去執行,能適用指居的案件數量就會很少,最終達到一種「存而不用」的狀態,也即「事實上廢除了該制度」。
  「但我們不會一下子達到這種狀態,還有較長的路要走。」陳永生說。
  (何國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