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廣告法 關注互聯網廣告規管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廣告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等官員列席。會議閉門討論兩個半小時,委員會關注網絡廣告如何規管,若網紅在社交平台介紹產品是否屬廣告,委員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引述政府代表稱,倘網紅與企業簽訂合同明確在平台上推銷產品,屬廣告行為;若網紅僅在平台分享個人體驗,則未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廣告。
  是次會議逐條討論政府提交的書面回覆,內容包括適用範圍、互聯網廣告規管等。該法主要規管對象為商業廣告,不論發佈主體是否為企業,只要內容涉及商品促銷或與盈利相關,即受法案規管。
  葉兆佳、林倫偉表示,針對日益複雜的互聯網廣告,政府建議法案設定兩個標準條件,受規管的網絡廣告所推廣的商品銷售、交易和交付等需與澳門有直接關聯,而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的營業場所、住所、聯絡地址和電話屬澳門。委員會基本認同。
  現行框架下,若境外銷售平台的直播帶貨廣告僅能被澳門消費者觀看,但廣告主與澳門毫無關聯,則可能形成規管漏洞,難以追究貨不對辦等問題。委員會已與政府就相關條款深入討論,既考慮互聯網的複雜性,亦盡力彌補規管漏洞,政府將根據會議意見,進一步完善條文,提升執法有效性。
  對於網紅或意見領袖(KOL)等群體的規管問題,他們指出,若KOL與企業簽訂正式商業合約,為其推廣產品,此類明確的廣告行為受該法規管。若KOL未收取報酬,僅進行個人消費後的分享,如自發評價餐廳「很好味」此類行為一般不視為廣告,不受該法約束。他們引述政府澄清,即使是不受《廣告法》規管的個人分享,若內容存在誤導、虛假陳述、過度誇大或詆毀等情形,導致消費者或商戶權益受損,受害者可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追究相關責任。
  法案建議新增以未成年人作為廣告宣傳對象的規範,葉兆佳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參考內地相關經驗,明確不可發布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以及嚴禁透過廣告誘導未成年人,促使他們要求父母購買有關商品。委員會認同相關方向。
  此外,關於廣告使用語言,法案未強制要求必須使用中文或葡文等官方語言,以保持市場靈活性。會上有議員提出應強制廣告包含至少一種官方語言的建議,政府會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