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前日正式開庭審理一宗涉及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賄選案件,涉案提名委員會「澳門公義」受託人李少坤及相關人員被控違反《立法會選舉法》賄選罪。這是澳門特區二零二四年對《立法會選舉法》作出重要修訂,核心目標是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同時優化選舉全流程規範,強化選舉公平、公正、廉潔的屬性,加強對選舉秩序的保障,防止干擾、舞弊等行為之後,首宗被起訴及由法院審理的實施選舉犯罪的案件,因而引發社會各界對選舉公平性的廣泛關注。
根據初級法院的庭審資訊顯示,本案核心指控為李少坤涉嫌聯同他人通過提供免費旅遊、餐飲服務及實物禮品等方式,誘使逾二百名澳門居民在其所屬提名組別的提名確認申請表上填寫個人身份資料並簽名,以達到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遞交有效提名的目的。涉案禮品包括印有「請投該組別一票標語的洗衣液及雨傘等,相關費用均由李少坤個人出資承擔。
根據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相關規定,賄選罪情節嚴重,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且不得適用緩刑,亦不得以罰金等其他刑罰替代監禁處罰,凸顯澳門特區對選舉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此次案件並非個例,澳門廉政公署在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期間也曾查處兩宗選舉違法案件,其中一宗為選民涉嫌公開索要賄賂以承諾特定投票意向,另一宗為涉案人員在選舉當日通過社交軟體群發競選宣傳資訊,兩案均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此顯示,澳門通過嚴格的法律規制與高效的執法司法協作,構建起全方位的選舉監督體系,此次賄選案的審理再次釋放出「維護選舉公平、零容忍選舉違法」的強烈信號。目前該案庭審仍在進行中,法院將結合涉案證據、當事人陳述及法律規定作出公正裁決,後續審理結果將由法院依法公佈。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因實施選舉犯罪而科處的刑罰,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權利兩年至十年的附加刑」。因此,倘若初選及終審的結果,案中嫌犯倘是罪名成立並被量刑,將會喪失參選權利。
實際上,選舉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環節,其公平性與公正性依賴法律的嚴格保障。實施選舉犯罪的行為是屬於破壞民主選舉的行為,犯行者本身就缺乏對民主選舉的敬畏及尊重,因而不應享有被選舉權。因此,實施選舉犯罪並因此喪失參選資格,是各國及各地區規範選舉秩序、遏制違法競選的重要制度設計,核心要義在於通過剝奪違法者的參選權利,維護選舉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保障選民與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綜合各國各地區的案例,常見的選舉犯罪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其一,是賄賂型選舉犯罪:以金錢、財物、電子禮品、消費活動等直接或間接利益為誘餌,收買選民、代表或選舉工作人員,誘導其改變選舉意願、放棄投票或為特定候選人投票,意圖使某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以利益許諾促使其他候選人退出選舉,此類行為是破壞選舉公平的典型情形。例如,通過微信紅包轉賬、提供旅遊休閒服務、許諾當選後分發集體資產等方式拉票賄選,均屬此類範疇。
其二,是暴力威脅與脅迫型犯罪:以暴力、恐嚇、侮辱、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迫使選民無法自由表達選舉意志,或阻礙選舉工作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甚至組織社會閒散人員起哄鬧事、圍攻選舉現場,干擾選舉秩序的正常進行。
其三,欺詐與舞弊型犯罪:偽造選民證、選票、候選人名單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或通過虛假委託投票、造謠誹謗競爭對手等欺騙手段,扭曲選舉的真實性。例如,編造競爭對手的不實負面資訊並通過網路傳播,誤導選民判斷,即屬此類行為。另外,鼓動選民不投票或投廢票、白票等,也是屬於此一類型的破壞民主選舉的行為。
其四,是報復與壓制型犯罪: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壓制不同意見,阻礙選舉監督工作的開展,此類行為直接侵犯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進一步破壞選舉生態。
實施選舉犯罪後喪失參選資格,並非單純的行政處罰,而是基於法律對選舉權利的限制性規定,其依據與規則具有明確的法定性。而資格喪失的時間效力:參選資格的喪失通常自犯罪行為查實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對於已當選的,資格喪失具有溯及力,其當選結果自始無效;對於未當選的,即時取消其後續參選資格。部分地區法律還規定,犯罪記錄消除前,參選資格持續受限,例如部分國家規定的「犯罪後六年內不得參選」規則,而澳門特區則是「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權利兩年至十年的附加刑」。
實施選舉犯罪而喪失參選資格,不僅是對個體權利的限制,更具有維護選舉秩序的公共價值。從個體層面看,除喪失參選資格外,犯罪主體還將承擔刑事處罰責任,如監禁、罰金等;若為公職人員,還將被給予政務處分或開除公職。從社會層面看,這一制度能夠有效遏制「花錢買官」「暴力競選」等亂象,淨化政治生態,保障政權治理的合法性與公正性。從制度層面看,通過明確「違法必失權」的規則,強化法律對選舉活動的約束力,引導候選人依法參選,保障選民的真實意願得以體現,最終維護民主政治的根基。
當然,選舉犯罪的認定需以司法機關或選舉管理機構的正式認定為准,參選資格的喪失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其餘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擅自剝奪他人參選資格。同時,公民對選舉犯罪行為有控告、檢舉的權利,相關權利受法律保護,嚴禁打擊報復。
預防和打擊選舉犯罪是維護選舉秩序、保障民主權利的系統工程,需堅持「預防為主、懲防並舉」的原則,從制度完善、監督強化、懲戒震懾、意識提升等多維度協同發力,構建全鏈條防控體系。其中一項措施,是細化選舉行為「負面清單」,明確界定賄賂、暴力、欺詐等選舉犯罪的具體情形,對微信紅包拉票、變相利益許諾等新型違紀違法情形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並將其「入刑」及喪失選舉資格的附加刑,讓參選者清晰知曉行為邊界。另外,對破壞民主選舉犯行的無被選資格者的「附加刑」,並修訂為終身剝奪其作為立法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中的候選人的權利。
這樣,澳門的選舉制度就將進一步從程式性規範轉向安全導向、資格先行、零容忍違規的新階段,彰顯在國家安全及特區政治安全底線下的民主發展路徑。澳門特區的選舉法律制度就將更臻完善,貫徹執行「愛國者治澳」原則就更具有法律保障,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就更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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