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於今年1月1日起生效,電臺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昨日探討如何保障各方權益。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表示,法案生效至今共收到30多宗諮詢,當中8宗申請調解服務,相關申請涉及訴訟離婚、親權行使、撫養給付、家庭居所事宜,申請人年齡以30-59歲為主,當中女性佔七成五。
李麗萍表示,市民若向法院提出以下四種形式的家事案件,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調解,包括訴訟離婚、規範或變更親權的行使、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及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為配合法律生效及執行,當局已制定相關執行程式指引,委任48名家事調解員,當中包括社工局調解員有25名,民間機構則有23名,提供8場專業培訓,包含法律及實務操作,亦有透過線上線下方式推廣,之後會繼續擴展及納入更多合資格社工成為調解員,並持續安排培訓。
婦聯副理事長何嘉欣稱,調解員本身具備社工背景,掌握家庭系統理論及情緒疏導技巧,接受個案後評估,再約見當事人,評估衝突焦點及需求,落實調解方案。接受法律等培訓後,有能力承擔基礎調解工作,未來亦會持續接受專題培訓,增強調解員面對較複雜案件的處理能力。她又指出,希望政府及社會投放更多資源支援離婚後的家庭需要,包括兒童面對的心理、行為問題,以及成人在離婚後的新生活安排等。
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婚姻家庭輔導中心主任何歡歡稱,調解制度未生效前,協會輔導時較為聚焦心理層面,例如雙方如何從父母角色和孩子的福祉思考,避免衝突延續到小朋友身上。父母的爭拗可能涉及小朋友的課業、生活安排,令小朋友把父母離婚的原因歸責自己,社工會為小朋友獨立提供心理輔導,同時亦鼓勵父母關注自身行為對子女的影響。
澳門法律交流協進會副理事長林華傑指出,調解制度對法律界而言較創新,為澳門調解案件開闢新道路。過往由法官在案件開展前調解,但由於法官通常要處理較多案件,未必有足夠時間勸服當事人和解;現引入調解員後可以針對每個案件令雙方有更多時間和機會調解和好,對社會和未成年人有好處。他續稱,法例已規範當事人的權益,雙方的自主性較在司法程式中強,和解或離婚與否都是取決於當事人自主意願;家事調解員亦有保密義務,法例並禁止雙方引用調解過程中的方案及建議作為訴訟中的防禦依據,讓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放心,盡力達成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