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廣告法》法案。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在會後表示,會議主要就法律適用對象、網絡廣告責任,以及多類特定廣告的規範進一步討論。法案明確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發佈者列為規管對象。針對網絡廣告日益普遍,法案新增對網絡廣告發佈者的責任要求,包括不得影響網絡正常使用、須提供便捷的關閉方式,並規定網絡或電信運營商若發現不實或違法廣告,有義務採取制止、暫停發佈及舉報等措施。委員會認為相關補充具必要性,符合公眾利益。
會議亦深入討論多類特定廣告的規範,包括煙草與酒精、醫療器械、保健飲品及奶粉、車輛、房地產與博彩廣告。委員會強調,法案條文與現行相關法律並無抵觸,而是在原有基礎上作出補充或調整,例如煙草與酒精廣告在原有法律禁止宣傳的基礎上,新增其他場景的禁止廣告宣傳的規定,增加覆蓋範圍;禁止醫療及專業人士為醫療產品或保健品代言,以保障公眾信任;房地產廣告則因應市場運作需要,適度放寬要求。至於博彩廣告,法案配合現行博彩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容許非經營娛樂場的博彩實體,如即榮興彩票、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可在其網站或場所內進行宣傳;並容許投放博彩設備展覽相關的廣告。
委員會表示,整體認同政府的立法方向,後續將透過技術會議就部分條文表述作進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