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0/2001號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草案,法案建議縮減體育委員會成員組成數目,由原來的全體30人減至最多25人,以及修改體育委員會產生方式,與現行特區政府不同範疇的諮詢委員會的產生方式保持一致,委員會的職能及運作方式無改變。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昨日表示,為配合特區政府2026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提出的優化諮詢組織設置及功能,特區政府經向具代表性的體育界人士收集意見後,制訂了《修改第30/2001號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修改體育委員會的總人數和產生方式,與現行特區政府不同範疇的諮詢委員會的產生方式保持一致;而委員會的職能及運作方式沒有改變。
法規縮減成員組成數目,由原來的全體30人減至最多25人;刪除體育局2名副局長作為成員以精減架構。同時,為增加體育委員會成員的廣泛、多元及代表性,將殘特奧體育領域的代表名額由原1名增至2名;另將體育總會指定的人員及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體育領域代表合併為最多16名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體育領域公認具能力的人士。其他修改主要涉及更新法規的部門名稱及補充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的規定。
法規縮減成員組成數目,由原來的全體30人減至最多25人;減少體育局2名副局長作為成員,以精簡架構。同時,為增加體育委員會成員的廣泛、多元及代表性,將殘特奧體育領域的代表名額由原1名增至2名;另將體育總會指定的人員及由行政長官委任的體育領域代表合併為最多16名,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委任體育領域公認具能力的人士。其他修改主要涉及更新法規的部門名稱及補充成員在任期內被替代的規定。
被問及縮減後的體育委員會成員組成,體育局代局長李詩靈表示,除了減少2名體育局副局長代表,原有的10名體育總會指定代表及10名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代表,調整後縮為16名;殘特奧領域代表增加至2名,還有7名是當然兼任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