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是到了協商橫琴深合區收益「共享」機制的時候

  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梁孫旭日前提出促進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收益「共享」機制的書面質詢。他表示,深合區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試驗田和先行區,亦是本澳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空間,故本澳在基礎設施、人員隊伍配置和民生服務等多方面投入財政資源推動合作區建設,具有一定合理性,並取得明顯實質性進展和成效。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訂明粵澳探索建立合作區收益「共享」機制,但合作區的國民經濟統計指標數據卻納入珠海市統計。倘之後尚未確立「合作區收益共享機制」,合作區的經濟增長紅利無法在澳門得到有效體現,澳門財政恐形成「有出無入」的結構性風險。為此,梁孫旭提出三個問題,包括:現時的收益「共享」機制內容及建立進度?在機制尚未成熟運作前政府會否把本澳對橫琴的各類投入開支作獨立處理以更好地檢視澳門在深合區的經濟貢獻及運作效益?有關把在合作區設立的澳資企業產生的投資收益納入澳門本地居民總收入的探索討論的進度,以便了解合作區對澳門經濟的拉動作用?
  由於梁孫旭的背景是「老牌愛國愛澳團體」澳門工聯總會,因而他提出的這個書面質詢,受到各方的關注,甚至有自媒體直言是「連建制派也質疑」。實際上,橫琴深合區的收益「共享」機制,是一個「老問題」。尤記得,在二零二一年九月中央發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後,時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在記者會上就談到這個問題。他指出,按照《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規劃,在二零二四年之前,是先理順合作區的工作,因此在現階段是沒有「分享」機制,收益將留給深合區支配。但二零二四年有了「分享」機制之後,澳門特區在深合區投資企業的投入,將會獲得分享收益。澳門特區政府也將會向中央提出希望,澳門公私企業在深合區投資企業的「GDP」,納入澳門「GDP」範圍,並達到二零二四年後的稅收共用機制。這雖然比較複雜,但政府會朝這方向進行。
  因此,在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的過程中,賀一誠就不斷公開提出,在橫琴的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企業」的產值及稅收歸於澳門特區。但二零二三年一月九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三月一日起實施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卻仍然規定,深合區的稅收和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由合作區與珠海市均等共用;深合區的「GDP」納入珠海市統計。這讓賀一誠頗為失望,但仍然堅持初心,不斷增大對橫琴深合區的投資。
  對此,梁孫旭的「戰友」,同為澳門工聯總會背景的立法會議員李振宇,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曾提出質詢,《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到二零二四年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時,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機制運作順暢。距離達至上述發展目標還有一年時間,有關機制建設進展令人關注。為此,他提出質詢:行政長官曾經表示,已向中央提出日後按照國際標準,在澳門投資註冊的公司在深合區的投資納入澳門「GDP」範圍,以達到二零二四年後稅收「共享」機制。請問,深合區收益「共享」機制建設現時有何進展?具體方式是怎樣的?與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相配套的法制建設進展如何?目前仍存在哪些難點?預計何時能夠初步實現深合區與澳門的規則銜接、制度對接?
  岑浩輝接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時,正好就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所指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機制運作順暢之際,也是其前任賀一誠期盼建立「分享」機制,澳門特區在深合區投資企業的投入,將會獲得分享收益之時,但似乎是在其後粵澳雙方都未有觸及此議題。不過,岑浩輝仍然「有過之而無不及」地加大對深合區的投資。不但是在頂層設計層面,主導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將橫琴深合區建設納入澳門特區核心施政議程,牽頭設立促進橫琴合作區建設領導小組,從政策制定、法律銜接、資金投入、人員調配等維度強化澳門對合作區的主導作用,明確提出「把橫琴的工作當作澳門自己的事情來辦」,通過調整優化合作區執委會職能分工、委派澳門優秀公務人員參與管理、推進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等舉措,為投資落地築牢制度根基;而且在產業基建領域,推動落地一批標誌性工程,總投資規模可觀且帶動效應顯著,其中澳琴國際教育(大學)城投資就高達二百億澳門元,另外推動設立初期規模十點零一億元人民幣的中葡經貿發展基金,由橫琴引導基金、深合投資及中金資本聯合出資。
  但如何在已經建立好「共商」「共建」「共管」體制的基礎上,建立「共享」機制,卻仍然是「泥牛入海無消息」。不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的《南方日報》報導說,琴澳統計部門自二零二三年起就「合作區澳資企業賺取的要素收益計入澳門本地居民總收入(GNI)」統計制度規則銜接事項達成共識,並於二零二三年底順利完成對二零二二年度二百餘家重點澳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調查工作,並推動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將相關資料納入澳門「GNI」。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GDP」和稅收共用機制,核心是「收益共用」,簡單說就是合作區賺到的錢,粵澳雙方按約定比例分,但具體比例還沒公開,目前所有收益都歸合作區管理委員會支配,用於開發建設。
  筆者曾經評議認為。如果說,深合區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由合作區與珠海市均等共用,是「有所本」的話,而深合區的稅收由合作區與珠海市均等共用,深合區的「GDP」納入珠海市統計,則可能是背離「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初心。尤其是澳門特區政府和工商各界積極到深合區投資「四新」產業,雖然可以便利於澳門居民的就業生活,但卻未能解決澳門特區最急迫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其中一個要素:大幅降低博彩業在「GDP」數值的佔比的問題。因而既然是「共享」,更既然開發橫琴的初心是為了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由澳門特區政府及澳門工商界在橫琴投資的企業,其「GDP 」就應由澳門特區與珠海市「共享」;而所產生的稅收,也應由澳門特區、合作區與珠海市三方「共享」。
  因此,在時序已經超逾《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所指粵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體制機制運作順暢的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週年之時,就應按照「總體方案」的規範,到了由粵澳雙方協商建立深合區「共享」機制的時候。另外,也適宜對深合區的立法權進行回歸校正,畢竟深合區橫跨兩個省級行政區劃,而且是兩個不同社會制度的行政區域的合作,其立法權應當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行使,而不是由深合區的其中一個省級行政區劃的地方立法機關行使,以避免發生對另一個合作省級行政區域「不公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