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林波
三、通過司法裁判保障「一國」原則落實
無論是我國還是西方國家,都將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視為「政策法院」,法院具有執行公共政策的功能。冋澳門特區法院也具有執行公共政策的功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澳門特區法院將這一公共政策轉化為司法裁判的依據,通過在司法裁判中維護特區公職人員政治效忠原則、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尊嚴、維護中文的正式語文地位,保障「一國」原則的落實。
(一)維護公職人員政治效忠原則
澳門特區基本法第四章第七節規定了「宣誓效忠」,澳門本地法律也對宣誓效忠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細化完善。在涉及政治效忠原則的案件中,澳門特區法院作岀合乎「一國兩制」憲制安排的判決,保障了政治效忠原則的有效落實。例如,根據《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事實證明不符合擁護澳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擁護」、「效忠」)要求者,無被選資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提交候選名單程式的合規範性、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並就是否接受每一候選名單作岀決定。在2021年舉行的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中,「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民主昌澳門」分別提交了一份候選人名單,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以事實證明候選人名單中的人士不符合「擁護」、「效忠」要求為由,作出拒絕接納三份候選人名單的決定。三份候選人名單的受託人上訴至澳門特區終審法院。在第113/2021號裁判文書中,終審法院維持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並從三個層面論證了該決定的合法性。第一,終審法院詳細闡釋了「一國」在”一國兩制」中的地位,指出「一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一國」就是對「一國兩制」的否定,雖然在澳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也必須尊重憲法確立的國體以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任何挑戰國家政權和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行為都是對憲制秩序的破壞。上述關於「一國兩制」法理的闡釋為是否應接納候選名單提供了較為清晰的判斷標準。第二,終審法院對有關參選人的政治忠誠度作出否定評價。終審法院認定,三份候選人名單中部分參選人的言行,帶有挑釁性質和誹謗成分,損害了中央政府的信譽及威信,挑戰中國共產黨長期以來的實際領導地位,構成對「一國兩制」的衝擊和破壞,屬於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第三,終審法院強調對參選人是否符合「擁護」、「效忠」要求的審査是對政治倫理、政治道德、政治操守的判斷,網其證明標準低於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標準,這就從證明標準方面支持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有關決定的合法性。終審法院通過裁判說理進一步明晰了政治效忠原則的要求,通過該案向社會展現了堅決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等行為的態度。
(二)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尊嚴
國家是一個忠誠結構,自澳門回歸祖國之日起,澳門居民就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在常規狀態下,澳門居民在兩個方面對國家承擔忠誠義務,一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二是遵守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國旗法、國歌法等全國性法律。國家象征和標誌在形式意義上指代國家主權和地位,在實質意義上能夠塑造國家認同。我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後,僅把體現「一國」的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等極少數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為保障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在澳門特區的順利實施,澳門立法會制定並及時修訂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以規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展示、使用、演奏,切實維護國旗、國徽、國歌等國家象徵的尊嚴,然而遺憾的是在該法律中未明確規定對倒掛國旗等行為的處罰。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公職人員倒掛國旗事件,澳門特區政府只能根據本地其他法律對相關人士作出紀律處分予以懲戒。澳門特區法院在有關案件的裁判文書中維持了有關紀律處分決定的合法性,以司法裁判形式向社會傳達了應切實尊重和愛護國家象徵和標志的要求。
2017年4月,澳門特區海關發生一起倒掛國旗的事件,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經調查之後,澳門海關副關長以在懸掛國旗過程中存在過失,違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的服從、熱心和端莊義務,對涉事關員科處80日停職處分。澳門保安司司長作出批示,駁回了該關員因被科處80日停職處分而提出的必要訴願。隨後,該關員向澳門中級法院申請中止保安司司長這一決定的效力,澳門中級法院不批准其請求,該關員不服又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在第8/2018號案裁判中指出,懸掛國旗是十分莊嚴的國家象徵公共展示行為,該關員在執行任務時,在作為公共場所及澳門特區「門戶」之一的路環碼頭倒轉懸掛我國國旗的違紀行為,不是僅具有內部影響的行為,而是對任何經過路環碼頭並看到國旗的人都具有可見影響,相關行為在網絡上曝光後,遭到輿論強烈批評和譴責。終審法院同意中級法院的裁判意見,駁回上訴。終審法院的裁判對不尊重國家象徵的行為作出否定評價,表達了支持依法維護國家象徵尊嚴的立場,增強了特區政府和整個社會尊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意識,為修訂完善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尊嚴的法律奠定了社會基礎和民意基礎。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我國國旗法之後,澳門特區跟進修訂本地法律,2021年7月15日,澳門特區立法會細則性討論並表決通過《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其中新增了禁止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等損害國旗尊嚴行為,並明確了罰則。在該法案的審議過程中,澳門特區政府表示,為避免出現倒掛國旗的情況,特區政府曾考慮制訂指引,作多方面的宣傳,採用不同類型的上下扣等措施。澳門特區政府採取的這些措施,顯然是受到澳門終審法院有關裁判的影響,為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尊嚴而採取的改進性措施。
(三)維護中文的正式語文地位
中文是我國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國家主權與尊嚴的象徵。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視角來看,語言文字安全屬於文化安全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5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顯然,澳門特區的正式語文問題不是單純屬於特區內部事務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國家對澳門特區行使主權,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屬於維護「一國」主權概念的條文。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從這一條文的立法原意來看,澳門基本法並沒有確立澳門採用雙語制,中葡文並非必須同時使用。澳門特區法院主要從兩個方面推動使用中文,維護語言文字安全:一方面,在司法裁判中明確中文的正式語文地位。澳門特區中級法院在第3/2003號及第9/2012號聲明異議案中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區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司法機關無義務以中葡雙語並行方式作出其訴訟行為,以中文或葡文任一作成訴訟行為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司法官、司法文員自由決定選擇哪種語言。澳門特區中級法院又在第731/2019號裁判文書中指出,無論是澳門特區基本法還是第101/99/M號法律,都明確規定中文、葡文均為澳門特區的正式語文,兩種正式語文具有同等尊嚴。另一方面,澳門特區法院認識到,中文作為澳門司法過程中正式語文的優先地位,最終要靠在法律解釋和適用過程的實踐積累來確立,澳門法律文化的「去殖民化」,也需要澳門本地中文法律實踐的不斷積累。因此,正確的路徑是持續推動在判決文書中加大中文使用比例。比如,2017/2018年司法年報指出,本司法年度「完全解決了中文在終審法院使用的問題」,2022/2023年司法年報指出,「三級法院在本司法年度一如既往貫徹落實推動使用中文」。
四、澳門特區法院維護國家安全司法活動的原則
回歸祖國之後,「一國兩制」是澳門特區法制現代化的政治背景和法治框架,是澳門法治現代化最核心的本土法治資源。澳門特區法院從維護「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岀發,通過適用本地法律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審查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司法裁判保障「一國」原則落實,較好履行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這些具體司法裁判活動體現了特區法院對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態度、價值立場。從整體上看,澳門特區法院維護國家安全司法活動遵循了以下原則:
第一,注重從國家利益岀發考慮和處理問題。2019年12月,習近平主席在會見澳門特區新任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負責人時指出,「要強化國家意識,始終從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觀察、思考問題,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澳門特區法院不僅通過在司法裁判中維護特區公職人員政治效忠原則、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尊嚴、維護中文的正式語文地位,保障「一國」原則的有效落實,在處理澳門特區成立前原有法律的適用、原有法律的條文是否因《回歸法》的「轉用性規定」繼續適用、國際協議在澳門特區法律體系中的法律位階等基礎性法律問題時,也體現出維護國家主權、尊重中央權力的精神。
在處理澳門特區成立前原有法律的適用問題時,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法律的適用是一個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釆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原有法律在適用時,必須與我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相符,且不得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否則這些法律就不能加以適用,雖然這會影響對法律的安全、肯定及信任的原則,但當這一利益與國家主權這一更高層次、更重大的利益衝突時,應選擇維護更重大的利益。在處理《稅務執行法典》的條文是否因《回歸法》的「轉用性規定」而繼續適用問題時,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指出,「稅收主權」是國家主權的一個極其重要且可以感知的部分,澳門特區的稅收制度應由中央予以確定,全國人大通過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區的稅收制度、貨幣金融制度。如果《稅務執行法典》的有關條文不能適用會產生立法空白,這種立法空白不符合澳門基本法序言規定的「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根據《回歸法》第4條第4款規定成,《稅務執行法典》在澳門特區停止生效,但在符合《回歸法》「轉用性規定」的情況下,《稅務執行法典》中的條文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在澳門特區參照適用。冋在處理國際協議在澳門特區法律體系中的法律位階問題時,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明確指岀,澳門特區基本法第138條規定的含義是國家已參加的國際協議、國家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是否在澳門適用,是由中央政府而不是澳門特區的機構決定的,澳門特區立法機關不得撤銷澳門特區基本法第138條所述的國際協議的適用,否則會侵犯中央人民政府的權力。由此可知,中央有權決定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的法律位階高於澳門特區內部的其他法源(法律、行政法規等)。澳門特區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注重從國家利益岀發考慮和處理問題,維護了國家主權、國家尊嚴和中央權力的權威,使中央與澳門特區之間形成了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良性互動關係。
第二,妥善處理司法機關與行政、立法機關的關系。一方面,法院尊重澳門特區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和管治行為的保密要求。在處理關於集會和示威權的上訴案件時,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指出,原則上法院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審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是否恰當,僅當行政機關在行使該許可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時,才可宣告有關行政行為違法並予以撤銷。在處理針對行政長官不批准前行政長官和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作證決定的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指出,根據第22/2009號法律規定,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及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者,須予以保密,但獲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本案中行政長官不批准前行政長官和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作證的決定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形式和內容要素,不應被視為行政行為,而是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岀的管治行為,法院對此無管轄權。冋另一方面,法院尊重澳門立法會的職權範圍,不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在處理立法會中止某議員職務的上訴案件時,澳門特區中級法院指出,立法會全體會議作出中止議員職務的決議既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可被中止效力的在行政事宜上所作的行為,而是政治行為,法院不具備該事宜的管轄權。澳門特區法院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尊重行政機關對相關問題的專業判斷,既有助於提高行政效率,鞏固行政主導制,也取得了行政機關對司法機關的尊重和支持;特區法院堅持政治問題不審查,避免介入立法機關內部事務,既避免陷入政治漩渦,維持了司法獨立的形象,也取得了立法機關的尊重和支持。行政、立法機關對司法機關的尊重和支持,有力增強了法院在其有管轄權問題上進行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第三,平衡維護國家安全與法治原則要求。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公權力機關和個人均受到法律的約束。司法獨立是保障法律至上性、權威性的一個重要因素。回歸祖國之後,澳門的司法獨立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澳門司法機構承擔起維護社會秩序、規範澳門地區各種政治力量、保障澳門居民基本權利等重要職責。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澳門特區法院恪守司法獨立,有助於堅定澳門居民對執法公正、平等的信心。根據澳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澳門特區法院是獨立的,根據法律對專屬審判權範圍的問題作出裁判,不受其他權力干涉,也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在司法實踐中,澳門特區法院特別注重強調法治的理念和價值,特區法院指岀,「法治」的理念是依法治國、依法行事,法律不容許任何人士以「自由」之名或表面上以「依法」作為口號,僅按個人或部分人自己的意思任意而為,也不會因任何人士的特殊背景、所表達的訴求內容和對象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判斷標準或待遇。顯然,特區法院認為,按照法治的要求,居民權利的行使受到必要限制,公權力的行使也受到限制,法律應平等對待每一位居民,不應該有不正當的歧視。此外,即使在一些問題上與澳門特區政府之間存在分歧,澳門特區法院也能按照法治原則作出裁判。例如,在一起有關人士被移交內地而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中,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指出,在一個法治地區,即便存在意見分歧,但只要在其職能與管轄範圍之內,法院的判決優於其他當局的決定。澳門有關當局在沒有任何法律或協定規範、沒有立案、沒有給予被拘留人士辯護機會、沒有法官移交命令的情況下,將有關人士移交內地的做法違背公正、動搖法治。澳門特區法院堅持司法獨立,恪守法治精神,依法獨立進行裁判,較好平衡了維護國家安全與法治原則的要求。
五、結語
澳門特區法院維護國家安全司法活動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重要一環。澳門特區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靈活運用司法技術,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居民基本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釋明有關法律規範的含義,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權力觀和權利觀,為維護澳門社會和諧穩定和繁榮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今後,應發揮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司法活動基本原則的規範和指引功能,推動繼續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在更寬領域、更大範圍內更好維護國家安全,以高水準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
(下,原載《江漢大學學報》)
特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