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公報昨日刊登一則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使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收費表》。有關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根據批示,核准使用戶外表演區收費表,若使用表演區連續滿30日,且演出日不少於2日,最高觀眾人數在3萬人以下,收費252萬元;3萬人或以上收費360萬元。
戶外表演區今年試營運期間收費,維持按每日每場演出活動最高觀眾入場人數,其中3萬人以下的活動,演出當日收費35萬元、排練或搭建日17.5萬元;3萬人或以上,演出當日收費50萬元、排練或搭建日25萬元。而在演出活動實際完成,以及使用期完結後,可向文化局申請退回百分之二十五費用。
另外,若使用表演區超過30日超出期間按日收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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