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健全在行政主導下行政立法的協同機制

  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的重要講話,要求澳門特區「健全政府和立法會協同立法機制」,為澳門特區提升治理效能指出重要方向。而夏寶龍主任在《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不斷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重要講話中,也指出「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需要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積極支援配合,形成強大治理合力。」並要求立法會「自覺維護行政主導,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多提建設性意見,促進政府施政更加科學、順暢、高效」。
  行政長官岑浩輝對習近平主席的諄諄晦導牢記於心並深刻領會、努力踐行。他於去年國慶酒會後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他提請國務院任免部份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以及委任新一屆立法會七名議員,是考慮到澳門特區的未來發展方向而作出的全面部署,期望持續強化行政立法合作,更好推動彼此間的良性互動,進一步推進澳門向前發展。
  因而可以說,岑浩輝將「行政立法良性互動」視為實現有效管治、推動澳門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機制。他不僅在言論上強調其重要性,更透過具體人事安排、制度設計與政策方向,主動搭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橋樑,展現出務實且前瞻的治理思維。他委任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張永春出任新一屆立法會議員,並經由立法會議員推選其出任主席,目的是憑藉其豐富的行政經驗,在政策醞釀、制定及立法討論過程中,促進兩機關「更進一步的良性互動、緊密溝通」。此舉被視為有意打破傳統上行政與立法之間可能存在的隔閡,提升政策執行與立法效率。這就使得習近平主席的囑咐及岑浩輝的設想,更進一步地在路線、組織、操作實務等方面得以落實貫徹。
  而岑浩輝在依法委七名立法會議員時,特別考慮到澳門未來的發展方向(如法治、活力、文化、幸福四大願景),及經濟適度多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科技產業推進等重點領域的需要,委任了來自行政、法律、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的人士,確保立法會具備廣泛代表性,能更有效地與政府協同推動施政。
  岑浩輝在二零二六年的施政報告中,出要深化公共行政改革;打破部門壁壘,形成協同發展合力;建設「擔當作為、廉潔高效的服务型政府」;這些措施也間接地為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協調創造更有利的制度環境。
  行政主導作為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原則,植根於憲法與基本法的制度設計,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重要保障。在行政主導的框架下,強化行政與立法的協同配合,既是澳門治理體系的鮮明特色,也是推動特區各項事業穩步發展、實現良政善治的關鍵路徑。多年來,澳門特區始終堅守這一原則,通過制度完善與實踐創新,構建起權責清晰、良性互動的行政立法關係,為特區的繁榮穩定注入了強勁動力。
  不過,仍需「與時俱進」地進一步強化及優化在行政主導下行政立法的協同機制。其一是堅守行政主導原則,築牢合作機制憲制根基。一方面,行政機關應強化「當家人意識」,主動謀劃施政藍圖,在提出法案、制定政策時充分調研社會各界訴求,提前與立法機關溝通核心思路,為立法審議預留充足空間。行政法務等部門需深化制度創新,針對經濟適度多元、大灣區融合發展等重點領域,統籌推進法案起草工作,確保立法與施政需求同頻共振。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應恪守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在行使立法權和監督權時始終秉持理性務實原則,以建設性意見支持政府施政,做到支持不缺位、監督不越位。
  其二是健全常態化溝通機制,提升協同運作效率。順暢的溝通是行政立法高效合作的前提。當前澳門行政立法雖存在日常溝通管道,但在議題銜接、意見回饋、進度同步等方面仍可進一步細化,構建全流程、多層次的溝通體系。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複雜政策調整的法案,行政機關在起草階段應邀請立法會議員代表參與論證,充分吸納議員來自不同階層、群體的意見建議,從源頭減少立法審議中的分歧。法案生效實施後,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應聯合開展實施效果評估,重點關注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政策目標的實現程度,廣泛收集市場主體、居民的回饋意見,對不適應實際需求的條款及時啟動修改、廢止程式,形成「立法—實施—評估—完善」的閉環機制。
  其三是優化監督制約機制,實現配合與監督辯證統一。行政主導並非行政集權,完善合作機制必須兼顧制約與監督,通過規範監督程式、提升監督效能,防止權力濫用,保障施政公正透明。立法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和整改建議,行政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回饋整改措施和進度並定期公示,對未落實整改要求的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確保監督不流於形式。同時,可探索建立監督與立法的聯動機制,將監督中發現的制度漏洞及時轉化為立法議題,通過完善法律條文強化源頭治理。
  其四是強化社會協同參與,凝聚合作機制共識。澳門行政立法合作機制的完善,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和支持。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應搭建多元平臺,暢通社會訴求表達管道,讓合作機制更貼合民意、彙聚民智,形成行政—立法—社會」三方聯動的良好格局。一方面,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管道。在法案起草、審議階段,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草案內容,廣泛徵集居民、社團、企業的意見建議;另一方面,加強法治宣傳引導。通過學校教育、社區宣傳、媒體解讀等方式,向公眾普及基本法關於行政立法關係的規定,闡明行政主導體制的優勢和合作機制的重要意義,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行政立法的職責定位,自覺抵制對抗性思維,營造「合作優於對抗、協商勝於獨斷」的社會氛圍。
  融入及服務國家發展大局、推進區域協同,為澳門行政立法協同賦予了新的時代內涵。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深入推進,澳門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也需要應對制度銜接、規則融合等新挑戰。對此,特區政府與立法會應主動作為、協同探索,立法會積極配合特區政府開展相關立法工作,為粵澳規則銜接、區域合作提供法治支撐。而曾經因為職務原因而出任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及執委會主任的張永春,對於習近平主席提出的規則機制「軟聯通」要求,有深刻的理解,因而相信在行政立法協同發力下,既能確保澳門精準對接國家戰略,又能通過制度創新破解發展難題,推動澳門在融入及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實現自身更好發展。
  完善在行政主導下的行政立法協同機制,本質上是對「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化,是推進特區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須始終堅守行政主導的憲制定位元,以常態化溝通凝聚共識,以規範化監督保障公正,以社會化參與彙聚合力,推動行政立法從「被動配合」向「主動協同」轉變,從「經驗運作」向「制度治理」升級。唯有如此,才能充分發揮行政立法的制度效能,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良政善治提供堅實支撐,讓「一國兩制」在澳門煥發出更持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