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強化機構穩步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

  澳門特區行政會昨日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特區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據介紹,該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規範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規範關於國安委的運作;規範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制度,以及增加《預算綱要法》的條文;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十二部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提出,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二十大」報告的第十三部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推進祖國統一》也要求,「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澳門特區政府擬制《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就是落實貫徹中央及習近平主席相關指示的具體作為。建立健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及執行機制,切實維護好國家安全,是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保證「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必不可少的要件。在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大體系之下,澳門特區也應該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子體系,有自己獨特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因此,澳門特區不僅要完善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更要認真研究如何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法律,如何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力量,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強化特別行政區的相關執法力量,切實做好維護國家安全這件大事。
  澳門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核心在於落實「一國兩制」,透過立法方式,建立由特區政府主導、中央協助及支持的維護國安相關機構配合的法律與體制體系。澳門特區早在二零零九年完成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並於隨後持續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建立健全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技術顧問制度,就是遵循中央領導下特區承擔維護國安責任的原則。
  澳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是履行憲制責任、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的關鍵舉措。這一進程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下持續推進,旨在強化體制頂層架構,確保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得到堅定維護。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構成了執行機制的中樞。在這一體制下,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居於主導地位,有利於充分發揮其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中的統籌與執行作用,確保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統一。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區「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嵌入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核心及執行機制,是中央與澳門國家安全架構直接銜接的關鍵制度設計。這些舉措從組織架構、人員保障到司法程式等多個層面,系統性地構建並強化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在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實踐過程中,有必要與時俱進地進一步完善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一方面,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是由特區政府自行制定的行政法規,而非在特區法律位階上「定格」的法律,雖然展現了「行政主導」原則,但卻未能體現「全民意志」。而且在澳門中聯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情況下,為此做出規範的行政法規,似乎是法制授權基礎較為薄弱,因此,有必要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位階「升格」為法律,由體現全澳民意的立法會審議通過,體現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是獲得全民支持的「行政主導」產物,當然也是體現規範維護國家安全執行機制的發源依據,是澳門特區法律體系中「頂格」的法律,讓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政機構的運作更具有法治及法制的保障。
  另一方面,由於現實的客觀原因,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機制,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雙執行機制」。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而香港特區也為推進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閉環。中央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並監督、指導特區相關工作。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長官任主席),統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警務處、律政司等部門設立專門機構,形成「雙執行機制」。行政長官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政府負責並提交年度報告。雖然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無需由中央立法及派出執行機構,但也應對標香港特區以至中央的體制,在「國安委」設立常設性的秘書處,以取代現設的非常設機構的辦公室,以體現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是恆常性及固定性的機構,保障澳門特區長治久安。而在政治上,也是體現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及香港特區「國安委」,是高度一致,以體現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保障澳門特區長治久安的核心要求與制度保障。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還建議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其實,也應當增設維護「國安委」權威的條文。實際上,目前就有一股「翻案暗流」在湧動。某位在第八屆立法會選舉中,因被「國安委」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而被選管會宣布取消候選資格的參選人,竟然「氣勢洶洶」地要翻被「DQ」的舊賬,並威脅恐嚇根據「國安委」及選管會的決定而進行評議的新聞工作者。對於這種藐視及間接攻擊「國安委」及選管會決定的「反攻倒算」行為,應當立法及依法予以嚴懲,以捍衛「國安委」的絕對權威及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的正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