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預計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曾翔昨日下午六時在政府總部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經第47/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當前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黃少澤又稱,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1、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2、規範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3、規範關於國安委的運作;4、規範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制度,以及增加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的條文;5、修改及增加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
涉國安案件律師需獲特別許可
就法律草案中建議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條文有關內容,黃少澤作出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原則,庭審應公開進行,但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且法官認為公開審判可能損害國家安全利益,則可依法作出例外處理,例如採取閉門審理,或對涉密文件進行不公開審查。至於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問題,現行《司法組織綱要法》僅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須由指定法官審理,而此次修法的主要調整在於擴大適用範圍,不僅限於刑事案件,理論上亦可能涵蓋涉及國家安全的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
訴訟代理人方面,他進一步說明,鑒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包含非公開審理程序,訴訟代理人一旦參與,將全面掌握案件資訊。因此,針對此類案件,對訴訟代理人設有特別要求,必須經由指定法官作出特別許可。而法官在作出特別許可前,必須徵詢國安委意見,且該意見具有法律約束力。若現任律師未能獲得特別許可,則須更換符合資格的代理人。
目前國安委辦公室是非常設機構,很多工作由司警局輔助及執行,力量不足,《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建議取消國安委辦公室,改設立國安委秘書處,對標內地和香港體制。黃少澤稱,國安委秘書處將是專責部門的常設機構,負責協助國安委履行職責、執行國安委的相關決定,開展全部與國家安全相關事務的工作,包括文化、經濟和核安全等非傳統安全工作,以及宣傳教育等,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