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鉑金貨品出售制度簽意見書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討論《黃金及鉑金商品化制度》法案,簽署意見書,法案並更名為《黃金及鉑金貨品的出售制度》法案。政府經聽取委員會意見作出3方面實質修改,分別是法案適用範圍、告示張貼和生效日期,其中建議法案明年1月1日生效。
  委員會主席葉兆佳、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法案原名稱為《黃金及鉑金商品化制度》,因「商品化」概念不太清晰,結合法案核心是規範貨品出售及為出售而展示的行為,故名稱修改為《黃金及鉑金貨品的出售制度》;法案原有的「商品企業主」概念,因與《民法典》中商業企業主概念存是否一致的問題,政府接納意見改為「經營者」表述。該表述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概念保持一致,更易被市場、商戶與消費者理解。
  法案並明確兩種不適用情況,一是私人間的偶發性交易,如朋友之間的交易,交易主體非經營者;二是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黃金、鉑金及表面經處理的相關貨品出售行為。
  委員會發現除傳統實體店銷售外,已出現黃金、鉑金貨品自動售賣機、遠程、線上銷售等新形態。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建議法案將涵蓋所有形式的出售及為出售而展示的行為,政府代表接納有關建議。同時,規定告示張貼、收據等制度適用於所有出售模式,需向消費者提供相應貨品資訊。
  法案亦明確黃金、鉑金貨品的純度標註規定,並區分表面經處理的貨品。其中,規定表面經處理貨品的標註不得引起消費者誤解,需清晰標明並非足金、足鉑金貨品,如鍍金、包金等。
  委員會特別關注法案生效日期,考慮現有經營者手中有大量存量貨品,且舊有「足金」的純度標準為千分之九百九十,與新標準千分之九百九十九存差異。存量貨品重新標註需一定時間,因此法案若獲通過,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委員會對有關安排表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