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秘書處擬增職責 協調執法統籌風險監測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司警局局長薛仲明等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梁孫旭及秘書梁鴻細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將國安委秘書處規定為常設部門,並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國安委秘書處的運作。政府代表解釋指擴大國安委組成,是為了強化澳門在經濟、文化、教育等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梁孫旭及梁鴻細表示,委員會認為法案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其中一部配套法律十分重要,委員會贊同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規範形式從行政法規提升為法律,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這對於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強化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而言是一個關鍵的步驟。
  根據政府代表的介紹,法案與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和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立法宗旨一致,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有需要健全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建議透過法律訂定國安委的職責,提升法律位階,強化國安委的職責與職權,擴大國安委的組成,築牢維護國家安全規範化、制度化的防線。
  政府代表並表示,將國安委秘書處規定為常設部門,除現時國安委辦公室的職責外,將會增加組織開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重大課題研究,協調開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以及統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評估及響應等方面的職責。法案建議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國安委秘書處的運作。
  另一方面,法案規定凡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需經特別許可。政府代表解釋,國安委對律師參加國安案件訴訟程序的申請進行的審查只是個案審查,並非是對律師職業資格的審查,因此不影響律師根據現有法例在澳門特區從事職業的資格,也不會影響其參加其他個案的訴訟行為。而國安委的審查也不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如果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未通過審查,其完全可以選擇委託其他律師;即使當事人自己不能委託律師,有關當局依據現行法例為其委任或指定訴訟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
  梁孫旭及梁鴻細又稱,委員會高度重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的審議工作,將根據會議討論的情況,同特區政府提案部門進行技術性溝通,努力完善法案的內容。
  《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訂明國安委具職權對以上活動發出具約束力意見,有傳媒關注會議是否有談論相關內容?而法案第九條聽證條文規定,法官若認為公開審理會損害國安利益,可不公開某些訴訟行為,又該如何確保司法公正?梁孫旭回應表示,會上未有討論如此具體的內容,將留待技術會議時再向政府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