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司法銜接 築牢法治融合發展根基

  在二零二六年全國「兩會」的涉港澳議題中,除了「例牌」的《政府工作報告》及全國政協常委會工作報告中的涉港澳內容,及國家「十五五」規劃設有港澳專章、《國家發展規劃法》增設涉港澳條款之外,還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司法銜接這個重要議題。
  在李強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兩次提及粵港澳大灣區,將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列為打造世界級城市群與創新策源地的核心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明確將圍繞大灣區建設開展專題調研,為司法銜接提供立法與監督保障。《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更是以大量的事例宣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司法銜接的成績及經驗,並強調將持續深化粵港澳大灣區的司法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進一步優化跨境司法服務,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加強司法人才交流合作,推動大灣區司法銜接工作再上新臺階,為支持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建設世界級灣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而代表委員也在審議及討論中,也圍繞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糾紛解決、人才互通四大方向,推動從框架搭建向實質落地深化進行熱議。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黃顯輝就建議,在國家法律層面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與澳門的民商事規則銜接作出變通規定,借鑒浦東、自貿港經驗,突破現有法律框架限制。
  粵港澳大灣區作為「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區域,司法銜接是破解制度差異、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支撐。推動大灣區司法銜接,核心在於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立足三地法治實際,以規則銜接為核心、機制對接為抓手、服務升級為目標、人才培育為支撐,推動司法領域深度融合,為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助力打造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
  經過多年的摸索及實踐,粵港澳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正通過制度「軟聯通」不斷深化,推動三地法律制度差異轉化為融合發展優勢。核心方向包括規則互認、機制對接、人才流通與平台共建,已在仲裁、調解、法律適用、司法協助等多個領域取得實質性突破。以法治軟聯通為抓手,消除法律制度差異帶來的營商成本,將「一國兩制」制度優勢轉化為大灣區全球競爭力。
  在仲裁與調解機制互認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全面推廣「港資港法港仲裁、澳資澳法澳仲裁」,擴大內地對港澳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行範圍,降低跨境商事糾紛解決成本。在深圳、珠海等地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可協議選擇港澳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律,或約定將港澳作為仲裁地。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確支持此類選擇的法律效力,深圳中院審結全國首宗認可和執行「港資港仲裁」裁決案,標誌著制度探索走向實踐落地。珠海中院也發出全國首份涉澳仲裁案件調查令,助力跨境證據調取。廣東法院特邀港澳調解組織調解近千起跨境糾紛,發佈九批一百三十個中英葡三語跨境典型案例,實現裁判規則「可視可感可比」。
  在司法協作與人才互通方面,實施大灣區法律人才聯合培養計畫,認證跨境調解員,培育既懂內地法又熟港澳法的複合型法治人才。構建多語言、一站式跨境司法服務平台,實現案件資訊查詢、文書送達、線上調解等跨境通辦,提升港澳居民在內地訴訟的便利度與信任感。建立《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2024)》,首批一百四十六名調解員納入統一管理;發佈《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等統一規則,截至二零二五年十月,已有六百二十多名港澳律師申領「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在內地九市執業,「北上執業」成為新趨勢。三地已實現法律部門工作人員同堂培訓、聯合辦班,強化實務交流。
  在制度創新及政策支持方面,廣東省推動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等專項法規,為規則銜接提供制度基礎。廣東省有關機構發佈了二百一十五項「灣區標準」,涵蓋食品、建築、冷鏈等多個領域,推動市場一體化。支持「跨境理財通」「深港通」等機制,人民幣已成為粵港澳跨境收支第一大結算貨幣,金融監管與法律協同持續加強。
  粵港澳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雖已取得顯著進展,但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背景下,仍面臨多重深層次挑戰。這些挑戰不僅涉及法律制度差異本身,更體現在司法實踐、人才流動、機制協同與制度供給等多個層面。
  其一是法律體系差異帶來的規則衝突與適用難題。粵港澳三地分別實行大陸法系(澳門)、普通法系(香港)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地),在法律淵源、訴訟程式、證據規則、裁判邏輯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差異。這就形成了跨境證據採信難的問題,不同法域對證據形式、取證程式、公證認證要求不一,導致跨境案件中證據難以被對方法院直接採納。而且因為裁判標準不統一,導致同一類商事糾紛在三地可能產生不同判決結果,影響司法公信力與當事人預期,並致使判決認可與執行效率受限,儘管已有《關於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等機制,但適用範圍有限,且審查標準不透明,易引發重複訴訟或執行障礙。
  其二是機制對接滯後,缺乏系統性制度設計。當前規則銜接多依賴政策推動和個案探索,尚未形成穩定、可預期的制度框架。在頂層設計方面明顯不足,缺乏國家層面統一的立法授權與協調機制,地方先行先試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在國家立法的層面,制定區際民商事及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為大灣區司法銜接提供基礎性法律依據及保障。
  其三是協調統籌機制薄弱,粵港澳三地司法機關缺乏常態化、制度化的溝通平台,資訊共用、聯合研判、協同處置能力有待提升。雖然部分領域如金融、知識產權已取得突破,但民生、環保、勞動保護等領域規則對接仍處於起步的階段。
  其四是跨境司法協助效率仍有提升空間。儘管橫琴、前海、南沙等地已實現與港澳終審法院直接開展司法協助,辦理週期平均縮短百分之八十,但實際操作中仍存在堵點。文書跨境送達仍需通過司法協助途徑層層轉遞,耗時動輒數月;跨境資產資訊不互通,船舶、車輛、股權等動產難以即時鎖定,影響財產查控的執行效果。
  其五是法律人才流動與專業能力適配存在障礙。儘管已有超過六百名港澳律師取得大灣區執業資格,但雙向融合仍不充分。尤其是執業範圍受限,大灣區律師目前主要限於特定領域(如民商事),無法全面參與內地訴訟全流程。港澳律師對內地司法程式、行政監管體系瞭解不足,內地律師對普通法思維掌握有限,影響實務協作。
  因此,仍需繼續深化司法機制創新,破解跨境銜接痛點難點。針對「一國兩制三法域」帶來的管轄權衝突、文書送達困難、證據認定差異等問題,需持續推進機制創新,實現司法協作高效化,將制度差異轉化為共贏發展的組合優勢。為大灣區建設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讓法治成為大灣區吸引全球資源、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核心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