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審理,於昨日上午十時在中級法院宣判,江志、何金明及蔡秀英均到庭。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江志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後,刑期由第一階段的21年改判為24年;第二被告何金明被判囚15年;第三被告蔡秀英被判囚16年9個月;第四被告關凱倫獲判無罪。
中級法院院長蔡武彬在宣判時稱,江志在澳門回歸時宣誓成為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恪守法律、廉潔奉公,為澳門特區司法把關,但卻以權謀私,對澳門影響深遠;第二被告何金明曾致力社會公益事業,但身為律師,應遵循職業守則,保持獨立性及公正無私,但何金明參與犯罪集團,合謀犯案,情節十分嚴重。第四被告關凱倫獲判無罪。合議庭認為,關凱倫參與案件中的行為是律師的代理行為,未查獲證據證明其直接參與「拆案」活動及分享利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開釋全部罪名。
控罪指以江志為首的犯罪集團在2008年至2022年,與當時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合謀利用職務之便,協助多宗刑事案件「拆案」,涉及黑工、毒品、偽造文件及販賣人口等案件獲歸檔處理,嚴重破壞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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