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19日)細則性討論並通過《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法案將於今年7月1日生效。
目前,澳門的餐飲場所因是否設於酒店內而由不同的法律規範,在酒店內開設的由第8/2021號法律《酒店場所業務法》規範,而在酒店外開設的由第16/96/M號法令規範。法案建議維持有關做法,酒店內的餐飲場所仍由第8/2021號法律規範,而酒店外的餐飲場所由新法規範。
為了貫徹「放管服」的改革理念,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法案重構餐飲及相關場所的准入制度,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法案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場所的發牌制度。首先,在牌照種類方面,法案將現行法規下的餐廳、酒吧、飲料及飲食場所各自類別的牌照簡化合併為單一牌照,即不論餐飲場所的名稱、形式及規模,均由市政署發出統一的「餐飲場所」牌照。
此外,因應餐飲場所的規模不同,法案分別設立准照制度及登記制度。如果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且場所的裝修工程依法無需獲發工程准照,則適用登記制度,一旦獲發登記證明便可對外經營;如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超過120平方米,或者場所的裝修工程需申請工程准照,則適用傳統的准照制度,但法案簡化准照的申請及審批程式,減少參與程式的部門數目,並明確規定所有申請須透過統一電子平臺進行,從而加快審批流程。
另一方面,按照現行規定,如餐飲場所位於世遺緩衝區,在進行裝修及申請准照時需聽取文化局的意見,新法簡化有關做法,規定如場所位於緩衝區內但非緊鄰文物或風貌街道,對場所的外部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等裝修工程時,無需事先諮詢文化局意見,從而簡化行政手續。為了減輕餐飲企業的營運成本,法案亦規定將餐飲場所納入旅遊稅的豁免範圍。
在簡化餐飲場所開業牌照行政手續的同時,法案明確規定餐飲場所應遵守配套法規規定的技術條件,尤其是關於建築、消防、衛生方面的條件,以確保場所在安全的狀態下經營。此外,由於部分已獲發牌照的餐飲場所未必能夠符合新法的要求,為了使相關場所能夠繼續經營,法案設立了相應的過渡性規定。
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梁普宇議員就《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細則性通過的表決聲明表示,細則性通過的《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引入「登記制度」及簡化發牌程式,並全面優化了一站式發牌機制等,這對於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和促進社區經濟具有積極意義。為更好地落實有關法律,有如下建議:首先,今次法案將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且符合條件的餐飲場所,監管模式從傳統的「事前重重把關」轉變為「事中事後監管」;同時簡化相關的技術要求,大幅減少了跨部門行政審批流程,有利於降低開業手續的時間與行政成本。但由於技術要件將以司長批示另行公佈,建議當局持續與業界溝通,使有關要求更具可操作性,以兼顧監管與便利營商環境的需要。第二,由於今次法案引入了不少改變,影響面廣。建議當局盡快出臺清晰易明的實務指引與圖文包,透過全方位的宣傳,確保社會尤其是業界準確掌握法案內容;並透過加強跨部門協作,助商企更好地遵守相關規定,真正發揮便民利商的初衷。第三,我們期望政府以此次修法為契機,進一步推動社區經濟的活化工作。例如,有業界反映,政府推出露天茶座計劃旨在吸引人流及活躍社區,但其准照費用較高,期望當局有更大的支持,研究實施「分級收費機制」等,鼓勵中小企的發展,從而形成一個「活化社區、帶動消費、穩定就業」的良好社區循環。期望透過新法的出臺,結合其他政策措施,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社區經濟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