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下午細則性通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三十二名議員一致投贊成票,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法律形式全面規範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制度,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這標誌著澳門特區全面確切準確地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在中共「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指示,在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和體制頂層設計方面邁出關鍵一步,體現了澳門特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決心與擔當。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法律形式全面規範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制度,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提升了國安委的法律位階,築牢制度根基。原有的國安委由行政法規設立,此次通過立法形式將其「升格」為法律,顯著增強了其權威性和穩定性。法律明確規定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機制,賦予其更堅實的法律基礎。法律在組織上強化統籌協調,優化職能配置,擴充了國安委的組成,將國家安全責任延伸至文化、教育、經濟等非傳統安全領域,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法律保障了國安委的決策權威,確保獨立運作,規定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工作不受其他實體或個人干涉,並賦予其對訴訟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判斷權,確保其在關鍵時刻能高效、獨立履職。法律也完善司法銜接,強化程式保障,將透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許可機制,並允許在國安委確認後不公開審理相關訴訟行為,實現國家安全與司法程式的有機銜接。法律確定健全支持體系,加強監督機制,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作為常設執行部門,由保安司司長兼任秘書長;明確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技術顧問的職責,強化中央對澳門國安工作的指導支援。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的立法過程具有幾個顯著的特殊之處,這些特點深刻反映了澳門在「一國兩制」實踐中的獨特政治生態和法治進程。其一是「雙全票」通過的罕見共識,這是該立法過程中最引人注目的特點。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立法會以三十二票贊成、零票反對、零票棄權的結果,全票通過法案的一般性表決。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立法會在細則性審議及表決中,法案再次獲得全體議員一致贊成。在涉及重大政治體制和安全議題的立法中,能夠跨越不同界別、不同背景,實現從原則到細節的「零異議」全票通過,在澳門立法史上極為罕見。這不僅是程式上的順利,更象徵著澳門社會各界在維護國家安全這一核心問題上達成了高度統一的政治意志,體現了「愛國者治澳」原則下的強大凝聚力。當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了在立法會選舉中引入「愛國者治澳」原則,在參選人報名期間確定被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者不具有參選資格程序的必要性及正當性。
其二是立法節奏的高效與連貫。從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一般性通過,到三月十九日細則性通過,整個立法過程僅耗時約一個月,展現了快速推進。在通常容易產生辯論和修改的細則性審議階段,該法案未遇到任何實質性阻礙,條文全部一次性通過。這種高效的立法節奏,同時也反映了澳門特區「雙首長」岑浩輝精準落實行政主導體制,安排由原特區政府主管法律及法案擬制工作的張永春透過官委途徑出任立法會議員,並獲當選為立法會主席,其專業背景和豐富經驗使他能夠精準把握政府的立法原意,推動建立立法會與特區政府更緊密的溝通機制,促進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協調配合,體現了對行政主導體制的深化落實,有助於加強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良性互動。
其三是展現了法案獲得社會民意的廣泛支持,「愛國愛澳」優良傳統得到進一步弘揚。不同於一些可能引發社會爭議的法案,此次立法過程中,澳門社會各界(包括社團、媒體、公眾)普遍表現出支持態度。立法會全票通過的背後,是廣泛的民意基礎,這是一次自上而下推動與自下而上擁護相結合的立法實踐。
可以說,澳門國安委立法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完美的共識度(雙全票)、制度層級的躍升(行政法規變法律)以及清晰的政治導向。它不僅僅是一部新法律的誕生,更是澳門特區在新時代背景下,將維護國家安全從「行政措施」全面升級為「法治基石」的標誌性事件,展現了「一國兩制」在澳門行穩致遠的堅實制度保障。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獲立法會全票通過,構建了一套嚴密、高效且具有強制力的執行保障機制。這套機制不僅體現在法律條文的剛性規定上,更通過組織架構的重塑和司法程式的配套,確保了國家安全事務的「統籌有力、執行到位」。
一是組織架構實體化,從「臨時協調」到「常設專責」,這是確保執行力的核心硬體升級。法律明確規定撤銷原有的臨時性「國安委辦公室」,改設常設的「國安委秘書處」。此前國安委運作多依賴借調人員或臨時協調,新法使其擁有獨立的編制、專職人員和固定的辦公架構。這解決了「人手不足、職能分散」的問題,確保國家安全工作有專人全天候負責,實現了從「會議協調型」向「實體運作型」的轉變。另外,明確了隸屬與彙報機制,秘書處直接對國安委負責,進而協助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統籌所有安全事務,確保了指揮鏈條的垂直和高效,減少了行政層級間的推諉。
二是決策權威法定化,確立「行政主導」的絕對效力。法律賦予了國安委及其主席(行政長官)在國家安全事務上的最高決策權,並限制了其他權力的干擾。法律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澳門特區所有公共部門、實體及人員必須執行。這從法律上消除了部門本位主義,確保了跨部門協作(如警察、海關、金融情報等)的無縫對接。法律明確界定國安委的運作屬於政治決策範疇,其決定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或限制司法復核的範圍)。這確保了在應對緊急安全風險時,行政當局能夠迅速決斷,避免因漫長的司法訴訟而貽誤戰機。
三是司法程式配套化,打造「例外司法」通道。為了配合國安委的執法需求,此次立法(及關聯修法)對司法程式進行了特殊安排,確保案件能「辦得成、判得快、守得住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將由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專門審理。這些法官經過嚴格篩選和政治忠誠考察,確保對國家安全法律有深刻理解和堅定立場。法律允許在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中實行不公開審理,以保護國家秘密和敏感資訊不被洩露。法律規定對參與國安案件的律師實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和許可制度,防止利用法律程式進行滲透或洩密。上述機制措施均是確保國家安全案件順利偵辦和審判的關鍵防線。
這一系列安排標誌著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模式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從過去依靠行政法規的「軟協調」,升級為依靠法律授權的「硬執行」。這不僅填補了制度短板,更構建了符合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的、具有澳門特色的現代化國家安全治理體系,確保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能被及時發現、有效制止和依法懲治。這是澳門特區在新時代背景下,堅定維護國家統一、深化「一國兩制」實踐的重要里程碑,為澳門的長遠發展和國家的整體安全構築了堅不可摧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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