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政府以法律形式規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其中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的秘書處,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秘書處編制共34人,設有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兼任)、2名副秘書長、2名助理秘書長,由行政長官任命,名單將會公布;下設政策研究廳、風險防控廳、聯絡協調廳、宣傳教育廳及綜合保障廳,涉及5廳長和24位人員,他們的身份均依法保密不作公布。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介紹,根據立法會前日剛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
為配合及落實有關內容,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1.秘書處的性質及職責;
2.秘書處的機關及附屬單位,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以及政策研究廳、風險防控廳、聯絡協調廳、宣傳教育廳及綜合保障廳的職權;
3.秘書處的人員編制、財政負擔、保密;
4.原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檔案及卷宗轉移至秘書處;
5.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條文;
6.修改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條文,以廢止司法警察局保安廳與秘書處重疊的職權,並相應撤銷「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法規將與上述法案同日公佈,並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