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組織法「倒逼」實體法進一步補強完善

  在立法會全票細則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的翌日,行政會雷厲風行地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規範國安委秘書處的性質及職責;秘書處的機關及附屬單位,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以及政策研究廳、風險防控廳、聯絡協調廳、宣傳教育廳及綜合保障廳的職權;秘書處的人員編制、財政負擔、保密;原國安委辦公室的檔案及卷宗轉移至秘書處;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條文;修改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條文,以廢止司法警察局保安廳與秘書處重疊的職權,並相應撤銷「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將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同日公佈,並於公佈翌日起生效。估計,按照澳門特區政府雷厲風行的施政作風,最快將於今日在《澳門特區公報》刊登公佈。
  澳門特區行政會通過國安委組織相關規範,核心是將國安委的運作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明確其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統籌協調、決策輔助、執行推進等關鍵作用。此次行政會討論通過的相關法規,配合立法會此前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進一步明確了國安委的組織體系與運作機制,並與立法會通過的國安委法案形成有效銜接,進一步健全了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國安委秘書處作為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下設政策研究、風險防控、聯絡協調等多個職能部門,明確了各部門職權,有效解決了以往可能存在的職權重疊問題,實現了資源整合與高效協同。這種架構設計讓國安委能夠統籌協調特區各部門、各領域的國家安全工作,打破部門壁壘,形成「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協同聯動」的工作格局,提升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系統性與整體性。
  澳門行政會通過國安委組織相關安排,不僅是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進展,更是對「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化,對國家整體安全、澳門社會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此次行政會通過的相關安排,是澳門特區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重要一步。通過明確國安委的組織架構、職責許可權、運作機制,以及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形成了「頂層設計清晰、部門協同高效、法律保障有力」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體系。這種制度完善不僅解決了以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機制不健全、職責不明確等問題,更構建了長效工作機制,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常態化、規範化開展,強化了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防線,進一步豐富了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內涵,為澳門長治久安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澳門國安委的設立及提升法律位階並完善組織架構,使得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權可使、有備無患。澳門特區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其憲制責任。二零零九年順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本地立法,到二零二三年圓滿完成該法律的修改工作,展示了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有了「子彈」;而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行政會完成討論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再到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九日立法會全票表决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也有了「槍」,逐步構建起系統完備、與時俱進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不僅有堅實的法律保障、完備的組織架構,更有強有力的執行力量和具體舉措,做到有法可依、有權可使、有備無患,堅決築牢國家安全的澳門防線。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是組織法,不是實體法。實體法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2009號法律,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主要針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為有效回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形勢的變化,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重新確定了七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包括「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叛亂」罪、「侵犯國家秘密」罪等,並新增了「教唆或支援叛亂」「與境外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安」等罪名,並完善刑事程序與預防性措施。這一系列舉措體現了澳門特區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全面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堅定立場。
  但隨著時勢的發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出現了一個新動向,就是在去年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有被國安委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者,在被選管會依法確定其不符合參選資格後,就糾集了幾個人以「示威造勢」的模式向選管會遞交上訴書,質疑選管會的決定。隨後,又針對媒體評論員對此行為進行的議評,發出威脅信函及電郵,並要「索償」數百萬元,還到當時是承擔國安委辦公室職能的司法警察局「控告」。此舉不但是反攻倒算、打擊報復的行為,而且更是要推翻國安委的認定,損害國安委的權威及聲譽。
  因此,日後在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進行修訂時,應當考慮增訂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打擊報復」罪,以專門設立罪名能更強烈地宣示澳門特區對舉報人的保護決心,震懾潛在的報復行為,避免因現有罪名定義模糊而導致難以定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和組織,任何人不得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這項條款旨在保護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國家安全工作,創造安全、公正的社會環境。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打擊報復行為,形式多樣、危害深遠,嚴重破壞國家安全工作秩序。這些行為觸碰了國家安全的紅線,不僅會挫傷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積極性,讓願意挺身而出的人寒心,更可能為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破壞提供可乘之機,危害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和資訊安全,影響社會大局穩定。因此,嚴懲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打擊報復行為,既是對維護國家安全者的有力保護,也是對國家法律權威的堅決捍衛,更是築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的必然要求,凝聚起維護國家安全的磅礴力量,為國家發展、民族復興保駕護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
  雖然澳門現行《刑法典》中已有相關條款,如第312條規定了「恐嚇」罪,第313條涉及「威脅」,第314條為「騷擾」,但此類行為只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行為,而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發生此類行為,則是超越了普通刑事犯罪的範疇,因而不能比照《刑法典》治罪,而應當納入《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懲治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