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法為澳門「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護駕保航   劉紹滿

  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石,是社會穩定繁榮的根本保障。立法會日前全票細則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這是澳門特區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的重要舉措,對澳門築牢國家安全屏障及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體制具有重大意義,社會各界對此堅決擁護和支持。法案通過標誌著澳門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上邁出關鍵一步,今次修法進一步加強了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以及健全法律體系,提升了本澳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更加有效應對日益複雜的國內外安全形勢,保障本澳長期繁榮穩定以及社會安全。法案將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以法律層級加以明確規範,這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與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提升統籌管理國家安全事務能力、有效防範化解風險挑戰、確保澳門長治久安,具有關鍵和重大意義,譜寫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新篇章。
  據悉,《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獲得立法會全體會議全票通過後,法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法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優化了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等方面的規定。為了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法案規定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該決定執行力。此外,法案規定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為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澳門特區在經濟、文化、社會等非傳統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法案擴充了國安委的組成,除了各司司長均為國安委的成員外,尚加入了文化局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此外,法案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另一方面,法案亦規定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通過顧問機制,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更好獲得國家的支持及指導。在訴訟程式方面,法案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有關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啓動相關機制。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不公開進行相關訴訟行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案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法案是完善頂層法律制度,強化國安委的法律地位與運作效能,是確保國家安全、保障澳門繁榮穩定的必需之舉。國家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澳門才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抓住國家「十五五」規劃、深合區建設的歷史機遇,實現高質量發展。
  據瞭解,澳門特區從2009年順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本地立法,到2023年圓滿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修改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與時俱進適應新時代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持續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石,生動詮釋了「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在澳門的成功實踐,體現了全面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該法案充分落實了《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組織規定,進一步加強了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其秘書處的實體化運作具有重要意義;法案充分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對於確保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具有重要意義。法案全方位提升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應對各類國家安全風險時的統籌協調、高效執行、監督落實等綜合能力,對於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據瞭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是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以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國安委法律》的其中一個亮點,在於修改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就相關訴訟程式中的某些訴訟行為(例如聽證)設定「不公開」例外規定,以及在訴訟代理人參與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的訴訟程式方面設定需先獲具權限法官給予特別許可的機制,有關修改均具有妥當性、必要性和比例性,完全符合人權保障。《國安委法律》第十九條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為其增設第二款規定「在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式中,如具權限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且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確認,應決定不公開某些訴訟行為」;第二十條則增加了《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六十七- A條(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行為的特別許可),其第一款規定:「在任何訴訟程式中,如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訴訟代理人應先獲具權限法官的特別許可,方可參與或繼續參與訴訟程式」。可見《國安委法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安全利益。例如當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時,必須確保國家秘密於遭受外洩或被不當披露的風險,以及避免國家安全利益受損。而對於訴訟代理人需取得具權限法官的特別許可制度,正是確保上述法益的必然體現。特別許可制度並非單純對當事人選定辯護人的自由作出限制,相反,是在「更好地履行辯護工作」與「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間取得雙贏的平衡點。《國安委法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的制度,屬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防範國家安全利益受損,故此符合妥當性原則。《國安委法律》第二十條所增加的《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六十七- A條的第八款(一)及第九款分別規定,在緊急的訴訟程式中,具權限法官可依職權預先許可訴訟代理人參與指定的訴訟行為,同時亦不妨礙在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依職權委任辯護人的規定,故此符合的必要性原則。《國安委法律》所設立的許可制度,並無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非取消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的從業資格,其目的僅在於對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相關訴訟個案的代理人實施必要的資格審查,以確保在個案中國家安全利益免受潛在風險威脅,故此符合比例性原則。
  「十五五」規劃綱要強調國家安全屏障須更加鞏固,《維護國家安全法》明定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國安委法律》的落地既能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正如有立法會議員所指的,法案規範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制度,健全本澳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與體制架構,對築牢國家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義。細則性審議過程中,法案內容作出多項重要優化:明確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優化國安委在主席及秘書長特定缺席情況下的運作安排;理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程式,修訂既回應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實務需要,亦從程式上強化制度的嚴謹性。法案同時完善國家安全支出相關開支的監控機制,在加強相關制度建設、保障與問責之餘,兼顧透明度與問責要求。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本澳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建設得以提升,相關工作的制度化與規範化水準亦隨之提高。各界表示將一如既往堅定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共同營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氛圍,合力守護澳門長遠繁榮與穩定,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實踐的最高原則,也是特區發展的根本前提。法律生效後將全面確立國安委的法定職權、組成和運作機制,透過設立常設秘書處,並完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技術顧問制度,構建更為嚴密、常態化的國家安全工作網絡;切實提升其統籌決策與執行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亦明確人員及開支制度的特別安排,有助特區政府更有效、更迅速地跟進相關工作,深入研判本地情報與國際形勢,嚴格貫徹中央人民政府的決策與指示,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始終走在前列。這既為特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和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將更有效構建牢固的國家安全屏障,鞏固澳門特區社會民生、經濟穩定發展的良好態勢。
  值得關注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充分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對於確保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國際環境錯綜複雜,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新的挑戰和考驗。國內外安全風險相互交織,澳門發展的內外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完善頂層法律制度,強化國安委的法律地位與運作效能,是確保國家安全、保障澳門繁榮穩定的必需之舉。只有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才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好澳門持續繁榮穩定發展大局。澳門作為「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典範,各界必須要共同堅定不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守住澳門不能亂的底線。維護國家安全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也是每一位居民義不容辭的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國家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澳門才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抓住國家「十五五」規劃、粵港澳大灣區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歷史機遇,實現高質量發展。筆者相信當局會繼續全面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築牢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堅實法律防線,持之以恆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工作,夯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認識基礎,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具澳門特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行穩致遠。
  因此,隨著本澳「一國兩制」事業進入新階段和國際形勢改變,雖當前發展環境安全,仍需樹立居安思危意識,築牢國家安全底線。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面臨新要求、新挑戰,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精準對接國家「十五五」戰略,編制好澳門「三五」規劃,制訂《國安委法律》和其配套行政法規《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機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章立制,強化管理,著力防範各種風險,牢牢守住安全底線,對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具有適時性、必要性和急切性。筆者相信將有利於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更適應「一國兩制」實踐的新要求,更有效保障憲法和基本法所確定的澳門特區憲制秩序,更好確保澳門社會長治久安和廣大居民的福祉,也將進一步助力澳門高質量發展及堅守國家安全底線,持續壯大愛國愛澳力量,築牢安全防線,助力澳門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