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草案將交立法會審議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明確海域屬公產,提出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私人實體須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並須繳付海域使用金,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為有效管理海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職權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第7/2018號法律第八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透過批給、許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
  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展開了《海域使用法》的立法工作,制定關於海域使用的法律制度,以具體落實第7/2018號法律的規定。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海域屬公產;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積極保護海洋環境,減低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法案規管較長時間佔用海面或海底的行為,例如專用批給涉及長久性使用海域或重大投資,批給期限為2年至15年;而臨時使用准照則為短時間使用,不涉及重大投資。至於一般的海上體育比賽、短期活動或航行,則屬於海事活動,只需按現行程序申請批准,不納入該法案規管。對於私人用海方面,她強調,專用批給適用於具長久性或涉及重大投資的用海項目,如公益性質或對澳門經濟發展有重大作用的項目,透過公開競投批給。
  澳門約三成已使用或已獲批使用
  黃少澤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賦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85平方公里海域,有關海域屬於公產、國家所有,不存在私人財產,澳門特區政府只是行使海域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強調中央政府批給澳門85平方公里海域的初衷,是希望澳門能夠可持續發展,希望澳門把海洋用好管好。
  法案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黃穗文稱,本澳85平方公里海域中約3成已使用或已獲批准使用,若有私人實體獲批後未有依法保護或定期維護,將面臨處罰;針對龍爪角、蝙蝠洞等較偏遠海面,政府將聯合海關等部門巡查,確保監察無死角。
  至於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黃少澤表示,法案已明確規定,用海項目須聽取環境保護局意見。黃穗文表示,環境保護是法案的大前提,海洋功能區劃內設有海洋保護區及海域保留區,禁止進行污染或破壞環境的活動;在審批用海申請項目時,當局會嚴格按照海洋功能區劃作審批,確保申請與區劃無衝突。
  被問及生態島等政府工程是否採用專用批給,黃少澤表示,生態島將按照特區政府的實際情況規劃,相關規劃仍在進行中。黃穗文表示,基於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如由公共建設局或環境保護局推行的項目需要使用特定海域,會透過跨部門機制徵詢意見,再由行政長官批准用海,不屬於以專用批給形式批予私人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