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海域使用法是落實中央授權的重要體現

  行政會前日完成討論《海域使用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長官岑浩輝為落實其「銳意改革提效能」的施政理念,在二零二六年施政報告的「附錄二」中,開列了澳門特區政府在二零二六年內的法律提案項目名單,共有十五項,創下了近年來的最高紀錄。而其中屬於落實「中央授權」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海域使用法》法案,則被列為優先序列。在行政會高速度、高品質完成《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討論,立法會也以在一個多月內「雙全票」完成立法程序後,現在行政會也已完成《海域使用法》法案的討論,相信立法會也將以同樣的態度及效率,完成該法律的立法程序,以體現遵循「行政主導」原則,積極配合特區政府落實中央授權及依法治澳的行動。
  中央授權是澳門制定《海域使用法》的根本前提與法定依據。實際上,在歷史上,澳門沒有自己管理的海域。一九七九年二月中葡建交後,為便於珠澳兩地的航運、航道、漁船及反偷渡等管理,雙方非正式地劃了一條「習慣控制線」,進行默契合作式的海域分工管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祖國當天,朱鎔基總理頒布第275號「國務院令」,其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範圍文字表述》,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的一句,澳門才正式有了自己的水域管理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李克強總理頒布第665號「國務院令」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授予澳門特區依法正式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水域,並廢止第275號「國務院令」。至此,澳門特區正式有了自己管理的海域,但該海域的所有權仍然是屬於國家的。
  國務院令第665號正式賦予澳門特區海域管理權,為澳門開展海域管理立法奠定了核心基礎。這一授權不僅清晰界定了澳門的海域管轄範圍,更明確了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負責管理、使用、開發所轄海域的法定職權,而制定專門的海域使用法律,正是將這一中央授權轉化為具體法治實踐的關鍵舉措。因此,澳門特區制定《海域使用法》,本質上是對中央政府授權的具體落實與細化,是澳門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海域利用秩序的重要法治實踐,既彰顯了中央對澳門發展的支持,也體現了澳門特區依法施政、維護國家主權與發展利益的責任擔當。較好地體現了「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原則。
  在中央授權框架下,澳門特區於二零一八年制定了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明確海域屬國家所有,澳門特區政府根據國務院令第665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並規定海域使用的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在此基礎上,澳門特區政府展開《海域使用法》法案的擬制工作,並提請立法會完成立法程序,進一步細化海域使用的具體規則,包括明確海域公產屬性、規範私人實體用海方式、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等核心內容,讓中央賦予的海域管理權有了具體的法律載體和執行標準,確保授權範圍內的各項職權依法有序行使。
  因此,《海域使用法》是為執行國務院令第665號由中央劃撥給澳門特區八十五平方公里的管理海域,將之管理好、利用好、保護好的法律。一方面,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也並未有被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因而不是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這就需要澳門特區自行在《海域管理綱要法》的框架下,制定《海域使用法》,及《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成為特區政府規範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據,當然更是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不在澳門特區實施的的「真空」。
  另一方面,國務院令第665號只是授權澳門特區使用這八十五平方公里海域,因而並不像內地沿海的省級行政區域那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凡是填海五十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圍海一百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可以擁有由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許可權,而是每一項填海工程,都必須向中央政府申請並獲得批准。因此,這也是澳門特區的《海域使用法》,不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那樣還有「管理」兩字的重要原因之一。
  實際上,由於澳門的海域不是自然天生的,是中央授權澳門特區使用的,因而使用權限也就受到若干限制,如不具自行決定填海的許可權等。因此,現在要制定的《海域使用法》,就必須是具有「一國兩制」及澳門特色的「海域法」。
  因而《海域使用法》的制定始終貫穿落實中央授權的核心原則。在立法過程中,澳門特區政府嚴格遵循中央授權邊界,充分銜接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在國家海洋功能區劃的框架下規範海域使用,優先保障國家國防安全、軍事及內部保安方面的用海需求,確保海域使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長遠發展利益。法案明確海域屬國家所有的公產,澳門特區政府僅行使管理權,這一規定既契合《澳門基本法》關於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的原則,也直接呼應了中央授權的核心要求,彰顯了國家主權在海域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落實中央授權、制定《海域使用法》,對澳門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一方面,通過明確海域使用規則、建立有償使用制度、強化監管措施,有效規範了海域開發利用秩序,杜絕海域荒廢閒置現象,推動海域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踐行了中央「管理好、利用好、保護好澳門海域」的初衷;另一方面,完善的海域使用法律制度,為澳門依託海域資源發展海洋經濟、優化城市空間、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助力澳門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這也是中央授權澳門管理海域的重要目的所在。
  澳門制定《海域使用法》,也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高品質發展的法治保障,拓展依法治澳的實踐行動。《海域使用法》不僅要規範特區對海域使用的內部治理,更要服務於國家發展戰略,推動澳門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澳門海域作為粵港澳大灣區海洋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規範治理對大灣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海域使用法》的制定,明確了澳門海域的開發方向與管理標準,能夠有效統籌澳門城市建設與海域發展,發揮海域在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為澳門融入大灣區建設、加強與內地及香港的海洋合作提供了法治保障。這既是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具體實踐,也是通過法治手段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生動體現,進一步拓展了依法治澳的實踐領域,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因此,澳門制定《海域使用法》,並非是獨立的地方立法行為,而是嚴格依據中央授權、銜接國家法律體系、契合澳門發展實際的法治實踐。這一立法既落實了中央賦予澳門的海域管理權,規範了海域使用秩序,也進一步鞏固了「一國兩制」實踐成果,彰顯了中央與澳門特區在海域管理上的協同發力,為澳門長遠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