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建業:創設條件支持REITs發展

  【本報訊】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昨日表示,新的《投資基金法》有利於促進澳門與外地基金市場的監管接軌與對接聯通,並為投資基金業創造更理想的發展環境。現時,基金管理實體已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澳門設立公募或私募不動產投資基金。
  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昨日回覆葉兆佳議員口頭質詢時表示,為進一步優化澳門的財富管理市場和金融法制環境,推動投資基金業務發展,特區政府提案並獲立法會通過,重新制定了《投資基金法》,並已於今年1月1日生效。
  當中,新法已明確不動產投資基金包括「基礎設施基金」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並放寬該信託基金僅可投資於本地不動產的限制,允許可投資於能產生定期收益的不動產,包括寫字樓、酒店和商場等商業不動產,以及收費公路、港口及物流倉庫等基礎設施。同時,新法增設收益分配要求,基金每年須將至少百分之九十的稅後淨收益分派給投資者。
  此外,配合《投資基金法》的出臺,已透過《202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推出具競爭力的稅務優惠措施,當中包括豁免組成REITs的不動產的市區房屋稅及倘有的不動產租賃印花稅。未來,特區政府將持續監察市場的發展情況,並參照國際準則與鄰近市場的監管慣例,有序出臺及持續完善基金業務的相關監管配套,創設有利條件支持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和行業高質量發展,著力防範與化解潛在風險,維持市場穩健運行。
  議員何敬麟追問時關注REITs的監管部門會否設定合理最高槓桿比率、流動性覆蓋要求,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確保金融體系具備足夠抗風險能力。
  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杏娟回應表示,公募基金需經金管局審批方可集資,私募基金則需備案;兩類基金均需遵守底層資產組合規定,且需獨立專家估值意見。此外,公募基金面向公眾,披露要求更嚴格,需按季度披露投資組合、淨資產值等,每半年出中期報告、每年出年度報告;私募基金至少需提交年度報告,發生重大事項需及時上報金管局並告知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