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初級法院於四月十日對涉及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澳門公義」提名委員會賄選案作出一審宣判。在十八名被告中,共有六人被裁定罪名成立。首被告李少坤被裁定二百三十五項賄選罪及一項偽造文件罪成立,判處五年徒刑。第二被告胡羽財被裁定二百三十五項賄選罪及一項偽造文件罪成立,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第三被告謝妙冰被裁定二百三十五項賄選罪成立,判處二年三個月徒刑。其餘三名被告(第六、八、九被告),各被裁定一項賄選罪成立,分別判處二個月徒刑。以上六名被告均不獲緩刑。被判罪成的六人均已表示會提出上訴,但倘上一審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終局判決,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此類犯罪將附加「中止行使政治權利二至十年」,意味著罪成者將喪失未來參選資格,從制度上切斷「以賄買權」的路徑。
這是繼二零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及二零二五年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報名期,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報名者的參選資格,認定其中有多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區」,而被選管會取消參選資格(DQ),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後,從廉潔選舉的角度落實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的重大司法舉措,從而形成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資格審查與維護廉潔選風「兩手都要硬」、互相配合的格局。
「愛國者治澳」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義,更是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的根本遵循。澳門立法會作為特區的立法機關,承擔著制定法律、監督施政、反映民意的重要職能,其組成人員的政治立場直接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關係到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實踐的行穩致遠。在立法會選舉中堅守「愛國者治澳」原則,既是澳門回歸以來治理實踐的經驗總結,更是面向未來築牢澳門發展根基的關鍵舉措,具有深刻的政治意義、法治意義和社會意義。
在澳門立法會選舉中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通過健全參選資格審查機制,明確劃定參選人的政治底線,將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特區的人員排除在立法會之外,從源頭上確保立法會成為維護國家主權和特區憲制秩序的重要力量。這一機制從制度上防範了外部勢力滲透和分裂勢力干擾,確保特區立法權始終掌握在愛國者的手中,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行穩致遠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治保障。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六年來「一國兩制」實踐取得巨大成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始終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管治團隊,而立法會作為管治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選舉中「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落實,進一步夯實了「一國兩制」的政治社會基礎。
在「愛國者治澳」原則指引下,澳門立法會選舉呈現出健康、廉潔、積極、活潑的氣象,廣大選民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行使。而澳門初級法院對李少坤賄選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少坤犯賄選罪及偽造文件罪,涉案人員依法受到相應懲處,就是全面準確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的另一種體現。該案的宣判不僅是對一起具體賄選案件的公正裁決,更彰顯了法治精神、維護了選舉秩序,具有多重深刻且深遠的意義,既是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有力震懾,也是對民主法治建設的生動踐行。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礎,選舉的公平公正直接關係到民主制度的有效運行和公眾對政治體系的信任。李少坤等人通過賄賂手段收集選民簽名、偽造提名檔,本質上是對選舉公平性的嚴重破壞,是對選民民主權利的侵犯,若不及時查處,將嚴重侵蝕民主根基,損害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該案的宣判,是對破壞選舉行為的精準打擊,有效遏制了選舉領域的不正之風,淨化了選舉環境,維護了「愛國者治澳」原則。實際上,選舉過程的民主公正決定著民主制度的功能,嚴肅查處此類賄選案件,就是維護選舉制度的權威性,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法庭在審理中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對十二名證據不足的嫌犯依法開釋,既嚴厲打擊了違法者,也避免了冤假錯案,彰顯了選舉公正與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為後續選舉工作樹立了「公平、公正、公開」的鮮明導向,守護了民主政治的根基。
李少坤賄選案的依法宣判,清晰傳遞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彰顯了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嚴肅查處選舉領域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該案中,李少坤作為涉案提名委員會「澳門公義」的受託人,出資策劃免費旅遊、餐飲及禮品派發活動,誘使逾二百名居民簽署提名申請表,還存在偽造檔、冒簽選民姓名等行為,其行為已明確違反《立法會選舉法》及相關刑事法律規定,觸碰了法治底線。法庭綜合二百多名證人證言、書證及筆跡鑒定等證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又精准認定犯罪事實,對李少坤等涉案人員作出罪責相當的判決,且明確刑罰不得緩刑,充分體現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這一判決向社會明確傳遞:任何試圖以賄賂、偽造檔等手段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無論涉案人員身份、涉案規模如何,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絕不姑息遷就,進一步強化了法律的權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李少坤賄選案的宣判具有強烈的警示意義,為所有參與選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敲響了警鐘。該案中,李少坤作為案件主腦,因涉案情節嚴重、庭上緘默且非初犯,被依法從重處罰,其他協助實施賄選行為的人員也分別受到懲處,這一結果清晰表明,賄選行為不僅會喪失參選資格,更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同時,法庭在宣判中明確提醒,部分嫌犯雖因證據問題被判無罪,但無罪並不代表未作出相關不當行為,奉勸相關人員勿貪小便宜,切勿再實施破壞選舉公平公正的行為。這一警示不僅針對參選者和選舉相關人員,也面向全體社會公眾,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抵制選舉中的不正之風,主動維護選舉秩序,從思想上築牢抵制賄選行為的防線,推動形成「人人敬畏法律、人人遵守規則」的良好社會氛圍。
李少坤賄選案的宣判,也為進一步完善選舉領域的制度建設、推動長效治理提供了重要契機。該案暴露出選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監管漏洞和防範短板,比如提名表審核、選民簽名核查等環節的不足。相關部門可結合該案的審理結果,舉一反三,進一步完善《立法會選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細化選舉流程,強化對選舉全過程的監管,健全提名審核、簽名核查、違規舉報等機制,堵塞制度漏洞。同時,以該案為契機,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普及選舉法律知識,提高參選人員、選舉工作人員和廣大選民的法治素養,讓「賄選違法、公正光榮」的理念深入人心,推動形成「事前防範、事中監管、事後嚴懲」的長效治理體系,從源頭上遏制賄選行為的發生,保障選舉制度的健康有序運行,推動民主法治建設不斷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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