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小組會繼續討論由9名議員所提的修改租務法法案,委員會認同租務法須設立仲裁機制,亦有委員希望加強仲裁機制的認受性。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討論修改租務法法案,9名提案議員有7位出席今次會議,法務局代表亦有列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與提案的議員就設立租務仲裁機制達成共識,認為有必要為租賃雙方設立仲裁中心。仲裁中心可於一、二個月,最長三個月解決租務糾紛問題,較法院處理的時間快約半年。
有意見指出,本澳現有的仲裁中心,部分設立以來未使用過,設立仲裁機制需要考慮加強其認受性。鄭志強稱,設立仲裁中心最重要是加強其公信力和認受性,會上有議員提出可研究由法官擔任仲裁員。委員會認為,可在租約加入仲裁條款,推動租賃雙方使用仲裁機制。委員會建議仲裁中心以行政長官批示方式成立,同時 希望了解當局對設立仲裁中心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