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而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上訴案的判決,可以說是在實踐上呼應和檢驗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的「政治司法化」理論是正確的,並證實了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不願為新《土地法》不盡完善規範而引發的各種不良社會和政治後果背「黑鍋」的做法具有無懈可擊的正當性。實際上,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承認「澳娛」的上訴理由成立,「澳娛」沒有過錯,因此特區政府以「澳娛」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為由,宣布批地失效存在事實前提錯誤和違反法律的瑕疵。但由於二十五年的臨時批租期已屆滿,中級法院必須根據新《土地法》的規定,「依法」宣告土地批給合同失效。某些議員和社運團體以「可以由法院主持公道」為由,反對修改新《土地法》的所為,就是典型的「政治司法化」,硬要司法機關「啃」下因此而導致投資者合法合理權益受到侵損,小業主血汗錢被打水漂,以至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受到嚴重損害,造成社會政治環境難以保持和諧穩定等不良後果這只「死貓」。
熟悉法律尤其是「大陸法系」亦即「成文法」的特性的岑浩輝院長,當然不會墮入這個法律盲區「陷阱」,在本年度司法屆開幕典禮上提出來警告和勸告,指出「解鈴還需繫鈴人」,應由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自行解開這個「死結」。否則,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土地承批人都誤信某些議員和社運團體的「山埃貼士」,以為司法機關能夠保護土地承批人的合法合理法益,當所有宣布批給失效的土地的承批人,都寄望於司法機關可以主持公道,但司法機關卻按照新《土地法》的「一刀切」規定,不管承批人是否歸責,一律判決上訴失敗,就像法官在審理致人死亡案件時,不管是蓄意預謀殺人亦即謀殺,還是錯手殺人亦即誤殺,抑或是遭到攻擊時自防殺人亦即防衛性殺人(包括防衛過當),甚至是見義勇為阻止更大惡果而殺人,都不分青紅皂白,統統都以「謀殺」入罪,而且量刑標準也是「唯一死刑」那樣,那就「死得人多」了。
這已不單止是「海一居」三千多小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還有更嚴重的事情還在後頭。作為澳門特區法律之一的新《土地法》,居然不是保護投資者合法合理權益的良法,而是損害及吞噬投資者合法合理權益的惡法。這對海內外投資者來說是一件極為恐怖的事情,日後會有人敢來澳門特區投資嗎?澳門特區的商人還敢擴大再投資嗎?
實際上,就以「澳娛」的那幅被中級法院確定合理合法,但礙於新《土地法》「一刀切」規定而不得不「被迫」宣布上訴失敗的土地為例 ,當初的批地溢價金,也隨著官司的失敗而被沒收。這就如同葡國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教授Fernando Alves Correia 和Lincícnio Lopes Martins說指出的那樣,倘土地承批人沒有過錯,而是出於政府的原因而導致其未能在土地效期內完成對土地的利用,就「依法」收回土地,等於是把自己的錯誤推諉給承批人承受,而收回土地更是「懲罰性」的決定,這對沒有過錯的承批人很不公平,有違立法學上的「善意原則」。實際上,「沒收」,這是《澳門刑法典》上的「附加刑」,是對刑事犯罪者懲罰的方式之一。「澳娛」沒有犯罪,而且即使是在行政法和民法方面也沒有違法,其溢價金為何要被沒收?天底下有如此惡劣的法律嗎?即使是獨裁的國家或地區,都不敢公然立這樣的法律,只是在行事手法上實施獨裁管治而已。號稱法治和法制的澳門特區,竟然在客觀上形成侵吞合法經營者的財產的事實,這豈非咄咄怪事?!
也就是說,即使是新《土地法》是惡法,也只能是收回「澳娛」獲批給的土地的本身,而不能連同「澳娛」已投下的資金,包括溢價金,包括設計圖則及入則申請批准等的成本等私有財產,都一併沒收。更不能因為被政府相關部門耽誤了的土地利用發展商機,亦即「澳娛」本應擁有的利潤,及土地升值的價值,也都被吞噬了。--在資本主義社會裡,追求商業的利益,是正當的,是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就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只有那些「仇富恨商」的極「左」人士,才會認為投資賺錢是「原罪」,並以「有罪推定」的手法,「一刀切」地將之攻擊為「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在他們的「污名化」之下,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竟然被搞得如此惡劣!
「澳娛」的損失,比起南灣湖CD區和「海一居」所在土地來說,還算是「小」的。實際上,這兩塊土地,不象「澳娛」土地是現成的熟地,而是承批商在一片海灘上,耗費巨資填海而成的,這本身就是投資者的私有財產。還有填海工程完成後,建設市政工程,為遷就政府多變的規劃而多次修改圖則,投下的前期資金,還有「海一居」獲得政府批出圖則和開工紙的成本,以及興建途中的工程費用,小業主購買樓花後依法繳納印花稅,均是私有財產。政府即使是按照新《土地法》的「一刀切」規定收回土地,也只能是收回原先批出的那一片海灘,而不能「沒收」這些原先並不屬於政府所有的私有財產。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而在《澳門基本法》的第五章中,更是對保護私有財產權作了比第六條更爲具體的規定。它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對財產私有權的主體、內容、繼承和徵用時得到補償的權利都作了規定,並且指出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値,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還指出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還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條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確立了政府已批出的土地契約的一切權利。因此,在《澳門基本法》中,特別行政區經濟模式具有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特點。這是「一國兩制」的核心原理,如果連這個最基本的「核心」都保障不了,怎麼叫「一國兩制」?因此我們說,新《土地法》不盡完善的規範,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基本原理,就是如此。
可能連特區政府的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都未能意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又或是已經意識到其嚴重性,但因為這個「死結」不是他們造成的,不過為了避免再被揹上「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黑箱作業」的「黑鍋」,而不敢據理力爭,只是說「依法行政」--明知是「惡法」也要「依法」,甚至是刻意讓其發酵,使得人們最後終於看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即使是反對修法的某些議員也心知不妥,促使形成必須修法的社會共識。實際上,政府高官就有「必須有社會共識才修法」,可能就是「苦肉計」。
現在,隨著中級法院對「澳娛」土地案的判決,尤其是特別指明「澳娛」是沒有過錯的,應當是可以形成修法所需的社會氛圍了。因此,根據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進行修訂新《土地法》的活動,重新為新《土地法》引進《澳門基本法》所揭櫫的「保護私人財產」、「行政主導」、「無罪推定」等原則,恢復行政長官適當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及法理學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