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中止職務違背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

儘管「新澳門學社」以集會形式(微妙的是,導致蘇嘉豪被檢控「加重違令罪」,就是因其被指進行「非法集會」而起),意圖向立法會議員施加輿論壓力;也儘管蘇嘉豪在討論是否中止他的議員職務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上,辯才滔滔;都是為了阻止立法會通過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的決議。但立法會還是以絕大多數通過了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的決議。事後,蘇嘉豪表態表示極度遺憾,並與在立法會旁聽的「新澳門學社」成員一道,以在前胸交叉手勢以表達不滿和抗議。這顯示,無論是蘇嘉豪本人,還是「新澳門學社」的領導層及其成員,都是主張不要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讓其繼續履行議員職務,在卸任議員後才接受法院審訊的。

然而,他們可能沒有想到,倘是這個訴求獲勝,那就無論是蘇嘉豪,還是「新澳門學社」,都將在客觀上違反了《澳門基本法》和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在中國澳門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這並非是譁眾取寵、聳人聽聞。而是基於以下兩個事實:

其一、「五•一五案」並非只有蘇嘉豪一名被告,還有鄭明軒另一名被告。由於兩人同案,倘蘇嘉豪獲得立法會庇護,拒絕中止其議員職務,亦即拒絕讓初級法院開庭審理蘇嘉豪所涉的「五•一五案」,同案而又不享有刑事豁免權的被告鄭明軒,法院不可能分案單獨對其進行審理。

然而,假設既然立法會通過了不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的決議,其有效期就及於整個第六屆立法會的四年任期。倘在任期即將屆滿時,蘇嘉豪又宣布投入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按照「選舉法」規定,參選人享有刑事豁免保護,與現任議員的豁免權「加壘」在一起,法院更不能開庭提審;倘蘇嘉豪獲得當選連任,又是繼續享有司法豁免權,而且還有可能是連任幾屆。鄭明軒就一直在「痴痴地等待」開庭。而且,在等待期間,盡管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鄭明軒仍然是無罪之人,但既然遭到檢察院提告,成為犯罪嫌疑人,就不但是在心理上有陰影,而且在法律上也受到某些限制,如出境的限制,重的是檢院方禁止其出境,輕的則是每逢在出境之前必須向檢察院或法院報告等。因此,只有儘早接受法院審理,爭取無罪宣判,即使被裁定罪名成立,也作出較輕微的量刑判決,包括緩刑甚至只是罰款了事,鄭明軒才能儘早獲得「解脫」。

其二、在中國澳門特區實施的國家法律和國際公約,澳門居民是享有「不被無故拖延地受審的權利」的。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就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儘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這裡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旨在維護和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利及人身合法權利。按照這一原則,當澳門居民被指控為犯罪時,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才有權對被指控的澳門居民實行審判。作為被告的某個居民,有權在訴訟時效內,要求法院儘快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以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侵害居民的人身權利。

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我國憲法學權威蕭蔚雲教授,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書中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作為被告的某一澳門居民,有權在訴訟時效內,要求法院盡快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以防止將案件無限拖延,久而不斷,侵害居民的人身權利。」在起草基本法的過程中,蕭蔚雲教授曾專門就此條文宣講,這個「享有儘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的條文內容,是以「享有……權利」來表述,而不是採取第三章《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其他條文「有……權利」的表述方式,並強調這是「權利」,從而特別強調澳門居民在司法訴訟中的人身權利必須受到嚴格保護,不能因久拖不斷而受到侵害。

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丙項規定:「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按照楊宇冠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研究》一書詮釋,關於及時審判,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包括下列含義:一審和上訴審都不拖延;審判開始的時間和作出判決的時間都不拖延。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拖延案件的處理有損公正審判,無論是對被告人還是對被害人都不公平。至於「合理時間」的概念,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無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羈押,只要是對他們提出了指控或起訴,他們就享有不受無故拖延受審的權利。這項權利不僅涉及審判開始的時間,同時也包括審判結束及判決的宣告,並且強調「不無故拖延」是指刑事訴訟的「所有階段」,包括第一審程序及上訴程序,也包括審前階段。因此,聯合國前人權委員會的第八號一般性意見指出,「被逮捕和拘禁後見法官的時間不能超過數天,越短越好。」

因此,倘若立法會屈從於「新澳門學社」所施加的輿論壓力,及被蘇嘉豪的滔滔雄辯所迷惑,通過了「不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的決議,就間接等於剝奪了「五•一五案」另一名被告鄭明軒,由《澳門基本法》賦予的「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儘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權利。換一句話說,蘇嘉豪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及虛榮,而不但是在道德上不顧道義,不惜犧牲其「戰友」鄭明軒的基本人權及利益,而且在法律上也不惜踐踏《澳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蘇嘉豪本人是獲得司法豁免權的保護了,但鄭明軒卻一直活在「犯罪嫌疑人」的陰影中。

「新澳門學社」中人,包括蘇嘉豪在內,不是很熱衷向聯合國人權機構「控訴」澳門特區政府「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嗎?不是經常向國際人權組織「告狀」,聲稱澳門特區的人權狀況「很糟糕」嗎?不是主動向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報料」,以便美國國務院在每年四月發布《國別人權被告》時,抹黑澳門特區的人權狀況嗎?現在「新澳門學社」的前理事長蘇嘉豪,由「新澳門學社」推舉參加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並當選的蘇嘉豪,卻竟然不顧其「戰友」鄭明軒「享有儘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及「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基本人權。這是什麼樣的道德觀念?什麽樣的「人權」意識?

本來,為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排位」問題,鄭明軒已經與蘇嘉豪產生了矛盾,從而辭去「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的職務(現在回想起來,可能也有「五•一五案」的原因),甚至一度離開「新澳門學社」。如果再往前看,蘇嘉豪還逼走了「新澳門學社」的創社元老區錦新,上演「乞丐趕廟公」的一幕。現在,再加上意圖剝奪其「戰友」鄭明軒的基本人權這宗「罪」,其「英明神武」的華麗外衣,應該剝下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