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社屋法修訂案,法案建議處理社屋富戶和超富戶的規定,房屋局可與超出社屋收入上限 1倍的超富戶,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約,超富戶並需繳納 3倍租金,租約期內,超富戶收入若跌回低於社屋申請上限,經審查後可重新訂立長期租約。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稱,委員會接受政府建議處理社屋富戶的方式。他稱,政府建議社屋租約為期 3至5年,希望合約性質穩定,在新文本確立實際的租約年期。
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會後回應記者時稱,法案不影響正審批的新一期社屋申請,租戶未來仍需接受新法規範。
